保证人代偿后的债权申报

商法-144商法企业破产法案例题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70万元,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丙公司已代替甲公司偿还15万元。问:丙公司与乙公司各应如何申报债权?
参考答案
丙公司与乙公司均有权分别申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要件有三: 第一,保证人已实际代偿; 第二,求偿权以代偿范围为限; 第三,债权人仅就未受偿部分申报。 本案中,丙公司已替甲公司清偿15万元,第一项具备;该15万元即为其求偿权的上限,求偿权不超出代偿额;乙公司尚有55万元未获清偿,只能就剩余数额以债权人身份申报,两笔数额互不重合。故丙申报15万元、乙申报55万元。企业破产法代偿部分走求偿权,未偿部分走原债权,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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