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时效抗辩与高管奖金追回
题干
陈某2012年4月设立一人公司,2014年6月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并被受理,管理人查明陈某尚有50万元出资未缴;陈某之妻葛某此前以财务经理名义每月领取奖金4万元。问陈某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缴,葛某的奖金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结论:陈某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缴50万元,葛某领取的月奖金管理人应追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缴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6条: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应予追回。要件:一、破产程序已启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二、追缴不适用诉讼时效;三、须已具破产原因并使用职权取得非正常收入。本案:葛某以财务经理名义按月领奖金,属高管利用职权取得的非正常收入,应返还并归入债务人财产;返还形成的债权超平均工资部分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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