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一般规则

商法-82商法债务人财产主观题9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被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接管全部厂区。乙公司发现自己出租给甲公司的三台数控机床仍在车间,遂要求运回;管理人提出乙公司尚欠甲公司保管费八万元未付。问:乙公司能否取回该机床?
参考答案
结论:乙公司可以取回机床,但管理人得因费用未清而拒绝交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债务人占有的非其所有之物,其权利人可经管理人取回;取回权人未付加工、保管、运输等费用时管理人可拒绝;《企业破产法》第76条另定重整期间取回须符合事先约定条件。 第一,标的须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 第二,权利人应向管理人主张,不得自行取回; 第三,无欠费且不属重整期间。 本案机床系乙公司所有、由甲公司占有,故可取回;但八万元保管费未付,管理人可拒绝取回并主张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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