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

商法-213商法企业破产法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后可供清偿财产50万元。破产受理后发生四项支出:破产诉讼费3万元;管理人聘请律师费9万元;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加工产品费10万元;厂区水电费6万元。上述支出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参考答案
甲公司(1)(2)两项为破产费用, (3)(4)两项为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2条。 第一,破产费用是受理后为推进程序本身而生的支出,含诉讼费、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费、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及聘用人员费用,属程序性共益支出; 第二,共益债务是受理后因管理人或债务人特定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而生之债,属行为所生之债; 第三,区分关键看支出是否直接服务于程序本身而非具体交易,即是否服务程序本身。 本案甲公司3万元诉讼费、9万元律师费均系程序性支出;10万元加工费源于管理人请求相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6万元水电费系继续营业应付款项,两项均属共益债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费用看程序,债务看行为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