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自杀的归责

刑法-133刑法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为索要乙欠下的十万元赌债,将乙拘禁,并向乙父母索要该债。拘禁期间乙跳楼自杀。甲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据《刑法》第238条,属结果加重犯与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成立结果加重犯的要件有三: 第一,基本犯成立; 第二,客观上出现死亡等加重结果; 第三,加重结果对基本行为具备可归责性,即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未被异常因素切断。 本案中,甲为索要赌债而拘禁乙,非法拘禁的基本犯已经成立;但乙系自行跳楼,该举动属异常介入因素,不是拘禁通常带来的风险,与拘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损害应由乙自负。故甲不构成非法拘禁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只按基本犯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先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能否切断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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