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题干
甲(女,30岁)为满足性欲,强行与邻居乙家10岁的儿子丙发生性关系。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可以谈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
结论: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能否成立猥亵儿童罪取决于对两罪关系的解释。依据为《刑法》第236条、《刑法》第237条第三款。
第一,对象要件:强奸罪对象限于女性,男童无从成为其行为对象;
第二,行为要件:猥亵是否包含性交,取决于两罪采对立关系还是竞合关系;
第三,主体要件: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直接正犯。
本案中,甲强迫10岁男童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因丙为男性,不满足强奸罪的对象要件;若两罪对立,性交行为两头不靠,依罪刑法定原则甲无罪;若两罪竞合,该行为侵害丙的性自主与身心发育,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通说倾向后一观点。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