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6 张
刑法-30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认定
常考
1/26
甲未满14周岁,长期到非法行医的乙处就诊,并谎称自己已满15周岁。乙在一次治疗中征得甲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乙的行为?
①乙的行为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②依《刑法》第236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构成本罪。
③第一,主体负有特殊照护职责 ;
第二,对方为未成年女性 ;
第三,双方发生性关系 。
④本案中,乙系非法行医者,长期为甲诊疗,对甲具有医疗照护职责 ;甲谎称十五周岁,乙误信其已达法定年龄,欠缺奸淫幼女故意 ,亦未使用强制手段,不符合强奸罪的要件;甲实际未满十四周岁,依当然解释更应以本罪论处 。责任要件 先看年龄认识错误是否阻却强奸故意,再看特殊职责关系能否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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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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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3
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出卖的定性
常考
2/26
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为妻。后甲父亲重病急需用钱,甲又将乙卖给丙。问: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甲
构成拐卖妇女罪一罪 ,不另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据
《刑法》第240条 、
《刑法》第241条 第五款,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又将其出卖的,直接按拐卖妇女罪处理。
第一,行为对象须为被拐卖的妇女,
对象系被拐卖妇女 ;
第二,须先有收买行为,
先实施收买行为 ;
第三,须在收买后转手出卖,
收买后转手出卖 。
本案甲出资买下乙为妻,后将乙卖给丙,
将乙转卖他人 ,两行为前后承接;法益上
犯意升格为出卖 ,故
不数罪并罚 ,只论一罪。
罪名转化 先买后卖,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不再并罚收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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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5
强奸罪中止与另起犯意的数罪并罚
常考
3/26
甲将赶路的妇女乙拦下打昏,拖至树林脱去其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乙正值经期而停手,随后趁乙昏迷另对其实施猥亵。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
构成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依据
《刑法》第236条 、
《刑法》第237条 和
《刑法》第24条 :
第一,须
已着手实行强奸 ;
第二,须
出于本人意志放弃犯罪 ,而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第三,
放弃后另起犯意实施新罪 的,应另行独立评价。
本案中,甲打昏乙、脱其衣裤并欲行奸,已着手实行;因发现乙正值经期而停手,属
能达目的而不欲 ,成立中止而非未遂;其后甲另生猥亵故意,趁乙昏迷实施猥亵,已属
另起犯意 并实施完毕。前后两行为犯意各别,应
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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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6
故意伤害致死中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常考
4/26
甲买水果未付款即离店,店主乙追上索要货款,推了甲肩膀一下,甲倒地致脑出血当场死亡。乙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乙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法条依据为
《刑法》第234条 、
《刑法》第233条 ,属
故意伤害罪 的认定问题。
第一,
客观上须有伤害行为 ,即足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二,
主观上须有伤害故意 ;
第三,
对死亡结果须有预见可能性 。
本案中,乙为索要货款仅推了甲肩膀一下,属日常轻微肢体接触,
不属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 ;该举动通常不致人脑出血死亡,乙
对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 ,
故属意外事件 。纵有过失,也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先看有无伤害行为,再看对死亡能否预见;两者皆无,即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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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7
性承诺动机错误与强奸罪认定
常考
5/26
甲冒充高官,乙信以为真,央求甲为其犯罪的丈夫开脱。甲称按“潜规则”办事即可无罪释放,乙遂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依
《刑法》第236条 ,认定强奸须以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第一,
违背妇女意志 ;
第二,
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
第三,
强行发生性关系 。
本案中,乙为使其丈夫获释而同意与甲发生关系,源于“潜规则”说辞的欺骗,属
动机错误下的性承诺 ;甲未施加任何强制,乙
仍可自主决定拒绝 ,故该性行为不违背其意志,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承诺动机错误 欺骗不当然排除同意,关键看妇女有无选择自由与拒绝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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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8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认定
常考
6/26
凌晨两点,甲在公园厕所内对妇女乙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乙大声呼救,周边群众无人前来救助。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甲的行为
构成强奸罪,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加重情节 。依据
《刑法》第236条 ,该加重情节需具备:
第一,强奸行为发生在
公共场所 ;
第二,行为之时有
其他多人在场 ;
第三,行为系
当众实施 。通说认为,“当众”只要求客观上存在使他人可感知的状态,并不要求在场者实际看见或加以制止。
本案中,公园厕所属于
供不特定人出入的公共场所 ;案发虽在凌晨,乙呼救时周边有人,处于他人可随时感知的范围,
他人未实际目睹不影响当众的认定 ,故甲的行为
成立该加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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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9
强奸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常考
7/26
甲使用暴力两次强行奸淫妇女乙,乙此后精神抑郁,经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后服毒自杀身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甲的行为
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但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依据
《刑法》第236条 ,认定要点为:
第一,
违背妇女意志 ;
第二,
实施奸淫行为 ;
第三,
严重后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 。
本案甲以暴力压制乙的反抗并两次奸淫,
构成强奸罪 ;乙因此患重度抑郁并服毒自杀,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应适用该加重情节;但死亡由乙自杀这一介入因素所致,
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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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0
轮奸的认定与共同犯罪责任
常考
8/26
甲以暴力使丙(女)失去反抗能力后将其奸淫,随后叫来同住的乙(未参与前一行为),让乙奸淫已失去反抗能力的丙。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乙
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 ,但甲构成
轮奸 ,乙仅负普通强奸罪的责任。依据
《刑法》第236条 。要件:
第一,
违背妇女意志 ;
第二,二人以上
均有强奸故意 并分担实行;
第三,
轮奸须二人以上均实际奸淫 。
本案中,甲以暴力使丙失去反抗能力后奸淫丙,已单独完成强奸;乙明知丙不能反抗仍加以利用并奸淫,与甲就后一行为有共同故意,二人成立共犯。乙事前未与甲通谋,亦未为甲先前的奸淫提供帮助,
对甲先前行为不负责 ,故不构成轮奸;甲唆使乙奸淫同一妇女,
对整体结果负责 ,成立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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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1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常考
9/26
甲(女,30岁)为满足性欲,强行与邻居乙家10岁的儿子丙发生性关系。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可以谈不同观点。
结论:甲的行为
不构成强奸罪 ,能否成立
猥亵儿童罪 取决于对两罪关系的解释。依据为
《刑法》第236条 、
《刑法》第237条 第三款。
第一,对象要件:强奸罪
对象限于女性 ,男童无从成为其行为对象;
第二,行为要件:猥亵是否包含性交,取决于两罪采
对立关系 还是竞合关系;
第三,主体要件:女性
不能成为强奸罪直接正犯 。
本案中,甲强迫10岁男童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因丙为男性,不满足强奸罪的对象要件;若两罪对立,性交行为两头不靠,依罪刑法定原则甲无罪;若两罪竞合,该行为侵害丙的性自主与身心发育,应
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通说倾向后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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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2
猥亵儿童罪当众情节的评价
常考
10/26
甲在小学门口人行横道上,趁12周岁的乙放学独自行走,隔羽绒服短暂抚摸乙胸部后迅速离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能否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情节?
甲的猥亵行为
成立猥亵儿童罪 ,但
不适用当众加重情节 。依据
《刑法》第237条 ,认定需具备以下要素:
第一,
实施猥亵行为 ,即对儿童作出具性侵害性的身体接触;
第二,
对象系不满14周岁儿童 ;
第三,
当众情节仅作入罪要素 ,不得再作加重评价。
本案中,甲在小学门口人行横道这一公共场所、当众隔羽绒服短暂抚摸乙胸部;该举动单独评价尚未达到刑事可罚程度,仅属治安违法;正因具当众性,才
升格为犯罪 而成立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当众既已用于入罪评价,即
禁止重复评价 为加重情节,只能适用基本犯法定刑。
猥亵儿童罪 当众情节入罪后不得再作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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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
非法拘禁致人自杀的归责
常考
11/26
甲为索要乙欠下的十万元赌债,将乙拘禁,并向乙父母索要该债。拘禁期间乙跳楼自杀。甲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请说明理由。
甲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依据
《刑法》第238条 ,属
结果加重犯 与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成立结果加重犯的要件有三:
第一,
基本犯成立 ;
第二,客观上出现死亡等
加重结果 ;
第三,加重结果对基本行为具备
可归责性 ,即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未被异常因素切断。
本案中,甲为索要赌债而拘禁乙,非法拘禁的基本犯已经成立;但乙系自行跳楼,该举动属
异常介入因素 ,不是拘禁通常带来的风险,与拘禁行为之间的
因果关系中断 ,损害应由乙自负。故甲不构成
非法拘禁致死 的结果加重犯,只按基本犯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先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能否切断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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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4
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界限
常考
12/26
乙骗取甲18万元后占为己有。甲为追回该款,向丙、丁谎称乙欠其18万元,三人将乙的孩子戊强行带走藏匿,致电乙称不交18万元即撕票,48小时后戊被解救。甲指使丙、丁控制戊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对甲指使丙、丁控制戊的行为存在分歧,通说认定为
绑架罪 。依据
《刑法》第238条 第3款与
《刑法》第239条 。
第一,
索债目的 :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包括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以非法拘禁论处;
第二,
手段限度 :索债过程中暴力、胁迫显著超出扣押、拘禁程度、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成立绑架;
第三,
对象与时长 :本案对象为未成年人、以杀害相威胁、拘禁达48小时。甲追索的是被乙骗走的钱款,属
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本可评价为
非法拘禁罪 ;但其指使丙、丁扣押戊并以撕票相逼,拘禁逾48小时,已
超出索债的相当限度 ,应以绑架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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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
拐卖妇女罪与被害人承诺
常考
13/26
山区女子甲希望嫁入城市,便同意乙将她“出卖”给城市男性。乙带甲到买主丙家,甲对丙十分满意并与之相恋,乙因此收取丙给予的大笔费用。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成年妇女自愿的居间介绍婚姻通常不构成
拐卖妇女罪 ,此为法考通行立场,亦存在相反观点。依据
《刑法》第240条 。该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
贩卖行为 ;
第二,违背妇女真实意志,致其
人身自由受损 ;
第三,主观上具有
出卖牟利目的 。
本案乙仅居间介绍婚姻,甲为成年且精神正常的妇女,对所谓“出卖”明知并同意,属
被害人承诺有效 ,其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均未受侵害,故乙不成立本罪;若将本罪理解为保护社会秩序,则承诺无效,乙仍可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害人承诺 法考采人身自由说:成年妇女真意同意即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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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6
诬告无责任能力人的定性
常考
14/26
甲盗窃后恐其犯罪败露,遂写信给公安机关,谎称该盗窃系乙(十五周岁)所为。公安机关将乙刑事拘留三日后查明并非乙所为,即将乙释放。甲的行为能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甲的行为
构成诬告陷害罪 。依据
《刑法》第243条 ,本罪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要件为:
第一,
捏造犯罪事实 ,即虚构他人犯罪;
第二,
向国家机关告发 ,提交有权追诉的机关;
第三,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第四,
达到情节严重 。
本案中,甲为掩盖自己的盗窃,编造乙盗窃并向公安机关书面举报,捏造与告发均已具备;意在转移侦查视线,有使乙被追究的意图;乙因此被刑拘三日,属于情节严重。
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免除本罪成立 ,被诬告人同样面临被卷入刑事程序、
人身自由受侵害的现实危险 ,故甲构成本罪。
诬告陷害罪 诬告无责任能力人亦可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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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7
诬告陷害罪的被害人同意
常考
15/26
甲征得乙同意后,向司法机关告发乙曾对其实施盗窃,而乙事实上从未盗窃。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结论:
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否认说,法考观点)。依据:
《刑法》第243条 。要件:
第一,
捏造犯罪事实 ;
第二,
向司法机关告发 ;
第三,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本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章,保护的是公民人身权利。
本案中甲虽捏造乙盗窃并向司法机关告发,但乙事先同意,等于放弃刑法对其人身权利的保护,故
阻却违法性 ,
不成立本罪 ;若采肯定说,认为本罪重在保护司法作用,同意不能阻却,则
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
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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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8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的界限
常考
16/26
甲见朋友乙神色慌张地从某小区出来,怀疑乙入户盗窃,遂向附近派出所告发。经查,乙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
诬告陷害罪 。
《刑法》第243条 规定的本罪,须同时具备:
第一,客观上实施了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 的行为;
第二,主观上具有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
第三,须达到
情节严重 。
本案中,甲只是因乙从小区出来时神色慌张而产生怀疑,并未虚构任何犯罪事实,报案内容基本属实;甲主观上也无陷害乙的意图,只是出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情况的目的,报案时既未夸大、歪曲事实,也未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
错告 ,而非
有意诬告 。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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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9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常考
17/26
甲向A银行申贷并同意银行登记其本人的贷款信息。银行又以催收为名,从甲手机中获取其全部联系人的姓名与电话,未获这些联系人授权。银行的行为如何定性?
A银行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甲同意不足以出罪。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 。
第一,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所采集的信息须与所办业务无关 ;
第三,须未获信息主体有效同意 。
本案中,甲同意的范围仅限其本人的贷款登记信息,银行却另行抓取手机内全部联系人的姓名、号码,此类信息与信贷业务毫无关联,联系人亦未作授权,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数量或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可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同意有边界,超范围收集即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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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9
受贿罪法益的不可收买性
必考
18/26
试述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分歧,并分析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而收受财物应如何定性。
定性取决于采对价标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 为通说与法考立场,把受贿实质定位为职务与财物的对价关系,收受财物并形成交换关系,职务廉洁性即已受损。
第一,承诺关照即形成对价 ,是否实际谋利不影响定罪。
第二,故虚假承诺、收钱不办事的,仍成立受贿罪 。职务行为公正性说 把法益限于裁量权正当行使,要求存在不当履职的危险。
第三,按此说,因无谋利意愿、未产生侵害公正性危险的,不成立受贿罪 。该说软肋在于:定罪取决于后续是否履职,难以说明收受即已侵害廉洁性的评价,且放纵收钱不办事的行为。判断口径:采不可收买性说,只要存在职务与财物的对价即认定受贿,谋利真伪及是否实现仅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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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3
奸淫幼女型强奸的故意
常考
19/26
试述奸淫幼女型强奸中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认识要求,以及事实认识错误对罪名认定的影响
奸淫幼女型强奸的成立,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为
幼女 这一事实具有认识。
第一,幼女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本罪不以使用暴力、胁迫为必要,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充足客观要件。
第二,主观上要求
明知或可能知道 对方系幼女,即对年龄具备
认识可能性 ,并不要求确切知晓具体年龄。
第三,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到、依当时情形也不可能认识到对方为幼女的,欠缺
奸淫的故意 ,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论处,可依其他罪名评价。
第四,是否明知应结合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双方交往经过、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综合判断,不得仅凭口头否认。判断口径:具备明知或认识可能性的,成立本型强奸;确无认识可能性的,阻却奸淫幼女故意,不成立本罪。法条依据:
《刑法》第236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44
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常考
20/26
试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其与强奸罪的界限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成立,不以使用强制手段或违背意志为前提,其处罚根据在于特殊职责关系下的性剥削。
第一,主体须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即对未成年女性承担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者,身份依现实照护关系确定。
第二,对象限于14-16岁未成年女性 ,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幼女型强奸的对象范围不同。
第三,行为上须利用职责形成的依赖关系 发生性关系 ,该依赖关系是行为人得以实现性行为的关键条件,而非单纯的生活接触。
第四,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于有无强制: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意志的,按强奸罪处理;仅利用职责地位、未施加强制的,认定本罪。判断口径:先审查主体与对象是否适格,再审查是否利用依赖关系,出现强制手段的转按强奸罪评价。法条依据:《刑法》第236条之一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45
强奸罪构造与自愿阻却
常考
21/26
试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并说明妇女自愿处分性自主权时为何阻却本罪成立
强奸罪的成立以
违背妇女意志 为核心,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反抗进而强行性交,即充足本罪的客观与主观要件。
第一,手段行为须达到
压制妇女的反抗 的程度,使妇女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性交的,同样属于手段强制。
第二,性交行为须在妇女不自愿的状态下
强行发生性关系 ,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应以行为时的意思为准,而不能以有无明显反抗举动为判断标准。
第三,妇女对自身性自主权
自愿进行了处分 的,正因
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 ,欠缺本罪的核心要素,行为人不构成强奸。
第四,对未达性同意年龄或处于不能辨认、控制状态的妇女,其形式上的同意效力受限,仍可能评价为违背意志。判断口径:先审查手段是否压制反抗,再审查性交是否违背真实意愿,二者缺一即不成立本罪。法条依据:
《刑法》第236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46
绑架罪的罪数与低龄者责任
常考
22/26
试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以及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伤害的罪数处理规则。
罪数处理的基本口径是:结果由绑架行为本身引起且行为人对此有过失的,与绑架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结果源于绑架过程之外的独立行为,则数罪并罚 。
第一,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 实施绑架的,因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绑架罪 ;但其在控制人质期间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的,依第十七条第二款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不能因绑架无罪而一并出罪。
第二,绑架行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且行为人对此存在过失的,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绑架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第三,绑架之外的其他行为 致人死亡且行为人有过失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绑架罪并罚;绑架之外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同样与绑架罪并罚。判断口径:先确定伤亡结果是否由绑架行为本身造成,属之则竞合、从一重,不属之则并罚。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47
绑架罪的构造与法定刑升格
常考
23/26
试述绑架罪的成立构造与既遂标准,并说明绑架过程中伤害、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如何评价。
绑架罪的认定分两步走:先看行为人是否出于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再看其是否实际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并向第三人索取财物或提出要求 ,二者结合即成立绑架罪。
第一,本罪属行为犯,人质落入控制之时控制人质即为既遂 ,财物是否到手、要求是否被答应,都不影响犯罪形态的判断。
第二,绑架过程中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或死亡 的,不再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直接适用绑架罪的升格法定刑 ,以加重构成一罪评价。
第三,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并致其死亡的,仍然只评价为绑架罪一罪,同样升格处罚,不与故意杀人罪并罚;杀害未遂的,亦在升格档次内处理。判断口径:控制行为在前、升格情节在后,凡发生在绑架过程之内、指向同一被害人的伤害与杀害,均被绑架罪吸收,只在法定刑档次上体现差别,不再另行定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48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与并罚
常考
24/26
试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它与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并罚以及收买后转卖的罪数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只要求
收买故意 ,不以出卖目的为要件,取得被拐卖者即告成立。
第一,行为人明知对方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收买,即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交付后即为既遂。
第二,收买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论处,另有伤害、侮辱行为的另定他罪,均与本罪
数罪并罚 。
第三,收买后又将被买者出卖的,
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不再并罚,参见
《刑法》第241条 。
第四,对买来的儿童未加虐待、不阻碍解救,或依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可以从轻处罚 。
判断口径:先确认收买故意与本罪成立,再区分后续行为是另行定罪并罚,还是整体转化为拐卖罪。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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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9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与罪数
常考
25/26
试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要件与既遂标准,并说明法定刑升格情形与数罪并罚情形应如何区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性以出卖目的为轴,不要求实际卖出或获利。
第一,行为人
以出卖为目的 ,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或者接送、中转任一行为,并已
实力控制人质 的,即成立本罪既遂。
第二,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者后又转卖的,
仅成立拐卖一罪 ,不再另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参见
《刑法》第240条 。
第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迫使其卖淫、致人重伤死亡、卖往境外等,被本罪一并吸收而
适用升格法定刑 。
第四,另起犯意实施
强制猥亵、侮辱 ,或为灭口而故意伤害、杀害的,另构成相应之罪,与本罪
数罪并罚 。
第五,
不满16周岁 者实施拐卖行为的,因主体不适格不构成本罪,但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致重伤、杀人、强奸仍应负责。
判断口径:先看有无出卖目的与实力控制,再分清被吸收的升格情形与独立成罪的并罚情形,避免重复评价。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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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6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必考
26/26
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如何区分?行为人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者当场取走人质随身财物的,应如何定性?
两罪的界限落在
索财对象是否为第三人 以及是否
具有当场性 上。
第一,关系结构:抢劫是
两方关系 ,暴力与取财都指向被强制的本人;绑架是
三方关系 ,行为人意在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
第二,时空特征:抢劫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取财,绑架是向亲属等人发出威胁,
索取赎金不具有当场性 。
第三,竞合处理:控制人质后又
当场劫取随身财物 的,同时触犯两罪,
择一重罪处罚 。
第四,争点处理:人质、第三人与行为人同处现场时,存在
成立想象竞合 的少数意见。判断口径:以行为人的意思而非被害人的说法定性,勒索指向人质本人的仍属抢劫。参见
《刑法》第239条 与
《刑法》第263条 。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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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39 张
比较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并说明二者的转化情形。
两罪的界限在于
暴力作用的对象 以及
是否足以压制反抗 。
一、客观行为
抢劫罪是对
人 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抢夺罪是对
物 实施暴力,
公然夺取 财物,不对人身施加足以压制反抗的强制。
二、取财时点
抢劫罪为
当场施暴、当场取财 ;抢夺罪为
当着被害人的面 夺取财物。
三、既遂标准
抢劫罪以
取得财物 或者
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为既遂;抢夺罪以
数额较大 或者
多次抢夺 为既遂。
四、转化
依
《刑法》第269条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
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
《刑法》第263条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暴力发生在户内的,同时构成
入户抢劫 。
区分口诀(自编):暴力落到人身上足以压住反抗,是抢劫;暴力只落到东西上,是抢夺。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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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
诈骗罪中整体财产与个别财产损失之争
常考
2/39
甲家中有一把价值8000元的九成新按摩椅,久未使用。甲向邻居乙老太太谎称该椅有防癌等功效,乙信以为真,支付8000元买走。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
甲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该罪保护整体财产还是个别财产:按整体财产说
不成立诈骗罪 ,按个别财产说
成立诈骗罪 ,后者为法考立场。依据
《刑法》第266条 。要件为:
第一,行为人实施
虚构事实 的欺骗;
第二,对方因此
陷入错误认识 ;
第三,基于该认识
处分财产 ;
第四,发生
财产损失 。
本案中甲将按摩椅的防癌等功效严重夸大,乙信以为真并交付8000元,欺骗、误解、处分与取得环环相扣;乙虽拿到价值相当的椅子,但防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交易目的落空 即属
个别财产损失 ,故甲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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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
盗窃本人被扣押财物的定性
常考
3/39
甲的车因严重违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甲为逃避高额罚金,夜间潜入公安局后院,未办理任何返还手续,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甲虽为车主,但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通说认为其取回行为
构成盗窃罪 ,另有观点认为不构成。依据
《刑法》第264条 。
第一,行为对象须为
他人占有的财物 ;
第二,客观上须实施
转移占有 的窃取行为;
第三,主观上须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
本案中,车辆由国家机关合法占有,甲夜间持备用钥匙私自开走、未经返还程序,排除原占有并建立新占有,采占有说即
侵犯国家机关的占有 ,成立盗窃罪;若以所有权为保护法益,甲未损害他人所有权,则
不构成盗窃罪 。
盗窃罪法益:占有说与所有权说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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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
盗窃既遂后返还得款的定性
常考
4/39
甲进入某手机店窃得手机一部(价值1万元),次日以退货名义将该手机返还手机店,取得退货款1万元。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仅成立
盗窃罪 ,不构成诈骗罪。依据
《刑法》第264条 、
《刑法》第266条 。盗窃罪的成立要件:
第一,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
秘密窃取 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三,所窃财物达到
数额较大 。诈骗罪则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由此
遭受新的财产损失 。
本案中,甲将价值1万元的手机窃走,盗窃罪全部要件已经齐备,犯罪数额为1万元;其后以退货名义取回1万元的行为虽有欺骗外观,但手机店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收回价值相当的手机,财产总量并未减少,
未产生新的财产损失 ,故
诈骗罪不成立 ,只按盗窃罪一罪处罚。
盗窃罪 窃取后折价返还,被害人无新损失,不另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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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5
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认定
必考
5/39
甲为偿还赌债,对路人乙使用严重暴力。因乙未带现金,甲扣下乙的身份证,威胁乙自行去银行取款,否则报复其女儿。乙赴两公里外的银行取款三万元交给甲。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以暴力、胁迫压制反抗后取得财物,应认定为
抢劫罪既遂 。依据
《刑法》第263条 。
第一,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胁迫压制反抗 ;
第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 ;
第三,取财仍处于先前暴力、胁迫的持续支配之下,不以行为与取财同在一时一地即“两个当场”为必要,
取财处于同一支配过程 。
本案中,甲对乙使用严重暴力,又扣留身份证并以报复乙的女儿相威胁,乙的反抗已被压制;乙虽在两公里外的银行取款,仍属先前暴力胁迫支配下被迫交付,甲因此取得三万元。可见暴力胁迫与取财连续,
暴力胁迫与取财连续 ,
当场性不要求同一空间 。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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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卖淫女乙的住处嫖娼,见桌上金手镯(价值5万余元),趁乙不备装入袋中。乙发觉后抓住甲,甲挣脱并捡起木棒将乙打倒在地,随后逃离。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① 甲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 ,不构成绑架罪。
② 依据
《刑法》第269条 、
《刑法》第263条 ,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③ 转化须具备三要件:
第一,
先行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第二,
当场使用暴力 ;
第三,
为抗拒抓捕而施暴 。
④ 本案甲趁乙不备,将价值5万余元的金手镯据为己有,盗窃已达数额较大且既遂;乙发觉将其抓住后,甲为脱身当场持木棒殴打,暴力足以压制反抗,三要件齐备,应以抢劫罪论处。其入户目的系嫖娼而非劫财,故不属
入户抢劫 ;亦无控制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故
不构成绑架罪 。
先盗后暴为脱身,三罪转化按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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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7
为不返还保管物而杀人的定性
常考
7/39
甲将价值200万元的古董花瓶交乙保管,两年后甲取回时,乙索要5万元保管费被拒,乙起杀心,谎称去卧室取花瓶,趁甲不备持菜刀连砍十余刀致甲死亡。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乙的行为存在两种定性路径,均可成立:整体评价时应认定为
抢劫致人死亡 ,分别评价时应认定
侵占罪 与
故意杀人罪 并
数罪并罚 。依据
《刑法》第263条 、
《刑法》第270条 、
《刑法》第232条 。
第一,
财产性利益可作抢劫对象 ——返还请求权亦属财产性利益;
第二,
变合法占有为所有 ——因委托而占有他人财物,经索还仍拒不返还即符合侵占;
第三,
杀人故意与致死行为 。
本案乙受托保管花瓶,甲索还时乙拒付返还,其杀害甲旨在消灭返还义务,系以暴力取得财产性利益,可整体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若分别判断,则乙对花瓶成立侵占、对甲死亡成立故意杀人,应予并罚。
抢劫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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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8
抢劫致人死亡后取财的定性
常考
8/39
甲潜入乙家抢劫,持刀将乙杀死,取财时发现保险柜却不会开启,遂离开向朋友丙学会开柜方法,次日返回乙家打开保险柜取走钱款潜逃。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一罪 ,不另成立盗窃罪。依据
《刑法》第263条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一,客观上须
实施压制反抗的暴力胁迫 ;
第二,主观上须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
第三,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须存在
手段与目的的因果关联 。
本案中,甲持刀杀死乙,已属抢劫的暴力手段,其取财目的自始存在;为打开保险柜而外出学开锁、次日返回取款,只是同一抢劫计划的推迟实现,与先前的压制行为具有因果关联,
抢劫行为尚未终了 ,故不另评价为盗窃;所取钱款计入抢劫数额,乙死亡属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有因果关联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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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9
承继共犯与未松绑致死责任
常考
9/39
甲为抢劫将丙打昏并捆绑,正取财时乙路过,甲告知实情,二人共同取走丙的财物,逃离时忘记为丙松绑,丙最终被饿死。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乙就取财行为
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对丙的死亡另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应当数罪并罚。依据
《刑法》第263条 、
《刑法》第233条 及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要件如下:
第一,后行为人
知情后参与实行 先行为人已着手的犯罪,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第二,先前的捆绑使被害人陷于无助,行为人由此
负有救助义务 ;
第三,能履行而不履行,且对死亡结果
主观上是过失 。
本案中,乙经甲告知实情仍共同取财,
承继抢劫故意 ,与甲构成抢劫共犯;二人逃离时未松绑,违反因捆绑产生的
作为义务 ,对丙饿死有预见可能,故另负过失致人死亡之责。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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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0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
常考
10/39
甲趁路人乙不备夺走其手机,随即被执勤警察抓获,并从甲大衣口袋内搜出一把手枪。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趁乙不备夺取手机的行为,
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并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依据
《刑法》第267条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28条 则将非法持有枪支单列成罪。其要件是:
第一,行为人
已实施抢夺行为 ;
第二,抢夺时
随身携带凶器 ;
第三,
凶器处于随时可取用的状态 ,足以压制他人反抗。
本案中,甲
趁乙不备公然夺取手机 ,符合抢夺的客观特征;其大衣口袋内藏有手枪,属于
携带凶器抢夺 ,无须实际使用亦按抢劫论处;该枪支的持有行为本身又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故应并罚。
携带凶器抢夺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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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1
抢劫致人重伤的直接性认定
常考
11/39
甲持枪闯入一楼店铺,以暴力威胁四名店员后抢走货款。二楼另一房间的女店主乙闻声惧怕,跳窗逃命摔成重伤;一楼店员丙趁乱奔逃,甲连开数枪,丙慌乱中摔倒致重伤。问甲对乙、丙是否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甲对乙
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对丙则
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的结果加重犯。依据
《刑法》第263条 ,抢劫致人重伤须以基本抢劫行为正在实施、重伤由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介入因素未中断因果关系为要件。
第一,须存在
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 ;
第二,重伤须为该行为的
直接后果 ;
第三,中途介入的
通常可预见情形 不中断归责。
本案中,乙在另一房间,甲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胁迫,乙跳窗系自主避险,甲对重伤
无预见可能性 ;丙是甲开枪追射的对象,慌乱摔倒属抢劫过程常见的正常介入,不中断因果,甲应对重伤负责。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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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2
转化型抢劫的暴力对象
常考
12/39
甲盗得乙的汽车后被乙追赶,驾车逃离途中遇行人丙横穿马路仍未减速,致丙重伤。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不构成
抢劫致人重伤 ,应认定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依据
《刑法》第269条 ,转化型抢劫须三要件:
第一,
已实施盗窃行为 ;
第二,出于
抗拒抓捕 等目的;
第三,
当场使用暴力 ,且暴力须指向追捕人。
本案中,甲盗车败露后驾车逃离,为甩开乙的追赶,遇行人丙横穿马路仍不减速,致丙重伤。丙并非追捕者,暴力未指向抓捕人,故
不成立转化型抢劫 ,不能整体评价为抢劫致人重伤;甲对重伤结果有故意,另
构成故意伤害罪 ,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另有观点认为丙阻碍了其逃脱、系抢劫过程中致伤,可成立抢劫致人重伤,但非通说立场。
转化型抢劫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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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3
误投快递的占有归属与盗窃罪
常考
13/39
快递员误将甲购买的空调快递放在邻居乙家门口,乙明知该快递系甲所有,仍将其取走。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乙
成立盗窃罪 。法律依据为
《刑法》第264条 ,区别于
《刑法》第270条 的侵占罪,二者界限在于财物是否已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有无受托保管。
第一,刑法上的占有按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只要存在
他人事实支配 的状态即为他人占有;
第二,行为人须
转移他人占有 ,将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
第三,须具备
非法占有目的 。
本案中,快递员误将空调投至乙家门口,但从未委托乙保管,乙并非代为保管人,故不成立侵占罪;该空调仍处于甲的事实支配之下,乙
明知系甲所有 ,仍取走据为己有,
符合盗窃构成要件 。
误投不等于委托保管,占有仍归权利人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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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4
虚拟财产的盗窃罪认定
常考
14/39
甲多次侵入某通信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已充值卡数据后写入未充值数据库,使已用尽的充值卡重新获得额度,再对外销售,获利377.5万元。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甲
构成盗窃罪 。依据
《刑法》第264条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其要件为:
第一,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第二,
违背权利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 ;
第三,
盗窃数额较大 。
本案中,充值卡内的可用额度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甲未经授权侵入通信公司充值平台改动卡内数据,使已经用尽的卡重新获得额度,即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了该财产价值;随后甲将卡对外销售牟利377.5万元,
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故
甲侵害了他人财产 ,应以盗窃罪追责。
虚拟财产可作盗窃对象,改数据即转移占有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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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见小区外停放的一辆奔驰车系一楼住户乙所有,遂进入乙家中窃得车钥匙,后用该钥匙将该车开走。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应整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 依据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的要件为:
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 ;
第二,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第三,盗窃行为进入他人户内实施,即升格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 。
本案中,甲为占有乙的车辆,先进入乙住所窃得车钥匙,再用钥匙将车开走。无钥匙便无法支配汽车,取得钥匙是取得财物的核心环节,而该环节完成于户内
取财核心环节完成于户内 ,故不能割裂评价为普通盗窃,应整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整体评价为入户盗窃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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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6
盗窃小件商品的既遂认定
常考
16/39
甲在超市将一瓶茅台酒放进自己包内后迅速离开,经过收银台时因慌乱摔倒,收银员扶起后发现其窃取商品并将甲控制。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还是未遂?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构成未遂。 依据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以行为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
第一,
已实际接触财物 ;
第二,
财物脱离原权利人的有效支配 ;
第三,
小件财物藏入随身空间即取得控制 。
本案茅台酒体积小、便于隐匿,甲将其塞入随身提包后即可随时带离变现,排他性支配关系已经形成;超市对隐蔽携带的小件商品事实上无从有效管控,财产法益侵害已现实发生。甲虽仍在超市之内、摔倒后被收银员发现并制伏,但该情节出现在控制关系建立之后。故
既遂不受事后查获影响 、
不能回退为未遂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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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7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界分
常考
17/39
甲将手机和车钥匙遗忘在宾馆前台,服务员乙高声询问,丙谎称手机与钥匙系自己所有,从乙手中取走,随后找到甲的车并开走。问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丙取得手机成立
三角诈骗 ,开走汽车成立
盗窃罪 。依据
《刑法》第266条 、
《刑法》第264条 。诈骗罪的构造为:
第一,受骗人
具有处分权限 ;
第二,行为人虚构事实使对方
陷入认识错误 ;
第三,受骗人据此实施
处分行为 ;
第四,被害人
遭受财产损失 。
本案中,甲将手机与车钥匙落在前台,乙作为服务员实际保管并占有,有权处分手机;丙编造权属使乙误信而交付,甲因此受损,手机部分成立三角诈骗。而按一般社会观念,车仍归甲占有,乙无权处分整车,其只交付了钥匙;丙趁甲不知情将车开走,系
秘密窃取 ,就该车成立盗窃罪。
三角诈骗 处分权限定诈骗,占有归属定盗窃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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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18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必考
18/39
甲在高档西服店趁店员不备,将1000元的价格标签与标价8000元的西服调换。店员结账时查看西服但未发现异常,甲支付1000元后取走该西服。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可否存在不同观点?
甲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 。依据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环节:
第一,行为人
实施欺骗行为 ;
第二,相对方因此
陷入认识错误 ;
第三,相对方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第四,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
遭受财产损失 。
本案中,甲私自调换价签,属于虚构西服真实售价的欺骗;店员正是误信标签为真,才以1000元交付标价8000元的西服,即
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店铺因此少收货款,发生
相应的财产损失 ,且与欺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甲的取财由店员的处分行为完成,符合诈骗罪构造。另有观点认为,店员对价签被调换并无认识,就差额部分难谓有处分意识,甲以平和手段违背占有人意志取得财物,应评价为盗窃罪;通说则主张成立诈骗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119
逃交高速通行费的行为定性
常考
19/39
甲为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驾车在出口处紧跟前车乙,趁乙缴费驶离、栏杆尚未落下时冲出收费站。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甲的行为
不构成诈骗罪 。依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须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的欺骗行为;
第二,对方因此陷入
错误认识 ;
第三,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
处分财产 的行为;
第四,行为人取得财产、他人
遭受财产损失 。
本案中,甲只是紧跟乙车、趁栏杆未落时驶离,未向收费人员作任何虚假表示,收费人员既未受骗,也未因受骗而免除收费,欺骗—错误认识—处分之间的链条断裂,故不构成诈骗罪。对逃交的通行费这一财产性利益,实务中有观点认定
抢夺罪 ,亦有观点主张
盗窃罪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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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0
职务侵占罪的占有归属
常考
20/39
甲系某公司员工,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将本单位款项转出,全部交给乙,自己分文未得。问:甲能否成立职务侵占罪?
甲
成立职务侵占罪 。依据
《刑法》第271条 ,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要件为:
第一,
行为人是单位人员 ;
第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第三,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此处的占为己有,只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形成非法占有,并不要求财物最终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甲系单位人员,借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把单位资金转出;虽然款项全部交给乙、自己分文未取,仍属
由第三人占有 ,
非法占有目的成立 ,故
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占有归属不要求本人,第三人持有亦可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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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1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常考
21/39
甲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将20万元交丙转交;乙拒收后,丙谎称事情未办成而拒不返还该款。丙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
丙的行为
成立侵占罪 (肯定说),另有观点认为
不成立侵占罪 (否定说)。依据
《刑法》第270条 。侵占罪的要件:
第一,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
第二,
拒不退还 ;
第三,
数额较大 。
本案中,甲为行贿而委托丙转交20万元,该委托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但甲对该款
所有权并未丧失 ,钱款仍属丙占有的他人财物,丙谎称事未办成而拒不返还,符合侵占罪的构造,此为违法相对论的立场;否定说则称甲既无返还请求权即无财产损害,追究刑责会损及
法秩序统一性 。
违法相对论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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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2
封缄物内容物的占有归属
常考
22/39
甲受委托为他人运送变压器,途中发现箱内装满冷却油,遂将油抽出后拧回螺丝,再将该油变卖。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
甲的行为
不成立侵占罪 ,应以盗窃罪论处。依据
《刑法》第264条 、
《刑法》第270条 。
第一,
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 ,受托人仅因运送取得对包装物本体的占有;
第二,
内容物仍归委托人占有 ,加封包装并不随物转移内容物的占有;
第三,行为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并擅自处分内容物。
本案中,甲受托运送变压器,其对箱体外壳的占有虽属合法,但箱内冷却油自始未经交付,仍处于委托人支配之下;甲抽油后复位螺丝再予出卖,是以平和手段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不具备侵占罪所要求的“代为保管物”前提,故
成立盗窃罪 。委托人失去的是油品的占有与所有权,盗窃数额按该油品的价值计算。
封缄物的占有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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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3
名义持卡人取走卡内资金的行为定性
常考
23/39
甲让乙以乙的名义办四张信用卡,交丙用于网络诈骗。卡内11万元系丙骗得,因支付受阻,乙挂失补办后将该款全部取出占有,经甲、丙多次催要仍拒不返还。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乙取走11万元并拒还,
构成财产犯罪 ,具体罪名取决于卡内资金的占有归属,理论上存在三说。依据
《刑法》第270条 、
《刑法》第266条 、
《刑法》第264条 。
第一,若
资金归名义持卡人占有 ,乙代为保管后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成立侵占罪;
第二,若
资金归银行占有 ,乙隐瞒来源真相使银行职员误信而付款,成立诈骗罪;
第三,若
资金归实际使用人占有 ,乙挂失补卡、趁丙不知情秘密转移,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卡以乙名义开立,形式上似由乙占有;但该款系丙骗得并由丙实际控制,乙从未受丙委托保管,而是以挂失补办
违背占有人意思转移占有 ,故多数观点主张
构成盗窃罪 ;亦有观点以银行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为由,认为
成立诈骗罪 。
卡内资金占有归属 名义持卡人不当然占有卡内资金,占有归属决定罪名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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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4
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常考
24/39
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一周,约定如被盗乙须三倍赔偿。三天后丙盗走该车,丙得知该约定后联系乙,称付5000元即可还车。乙为免赔付款后丙还车。如何认定丙的行为?
丙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依据
《刑法》第264条 ;对照
《刑法》第274条 。
第一,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
第二,客观上
打破他人平稳占有 并建立新的占有;
第三,窃取既遂后另索财物,
未造成新的财产损害 的,不再单独成立财产犯罪。
本案中,摩托车由乙占有而所有权归甲,丙秘密取走该车,
同时侵害甲的所有权与乙的占有 ;乙支付5000元系为免付三倍赔偿、换回本可使用之车,
未发生新的财产损失 ,故对丙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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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5
借调人员侵吞派送财物的定性
常考
25/39
甲被A快递公司借调至B快递公司派送快递,派送期间将所送价值6万元的财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盗窃罪 ,而非职务侵占罪。按
《刑法》第264条 、
《刑法》第271条 ,职务侵占以凭借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为必要,盗窃则以违背他人意志取得其占有之物为核心。其要件有三:
第一,行为人须属财物所属单位人员且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第二,主观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第三,客观上
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
本案甲仅系借调从事派送,对快递只有临时经手,不属主管、管理人员,取走时亦未借助职务权限,
缺少职务侵占的职务要件 ;其趁无人监管将快递取走,正落入盗窃的评价范围,故应
按盗窃罪处罚 。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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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8
利用他人指纹解锁转账的定性
常考
26/39
甲与乙合租。某日,甲趁乙熟睡,用乙的指纹解锁手机,从乙的微信零钱和支付宝余额中转走共4000元到自己账户。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 ,犯罪数额4000元。依据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的成立要件:
第一,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
第二,违背占有人意志,
以秘密方式转移财物占有 ;
第三,所窃财物
数额较大 。
本案中,乙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由乙本人占有,甲趁乙熟睡之机,用其指纹解锁手机后秘密操作,分两次将4000元转入自己账户,系
未经同意转移他人账户资金 ,且已
实际取得款项控制 ,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既遂。支付平台不能成为受骗对象,故不认定为诈骗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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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1
冒用他人花呗取财的定性
常考
27/39
甲与网友乙外出游玩,趁乙赏景时取走其手机。分别后甲用偷窥所得的支付密码登录乙的支付宝,冒用乙已开通的花呗额度在商场消费九万元。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盗窃罪 。依据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
第一,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
第二,以平和方式
秘密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 ;
第三,造成
被害人财产损失 ,财产性利益亦可成为盗窃对象。
本案甲趁乙赏景之机取走手机,又用偷窥所得密码登录乙的支付宝,
冒用他人消费信贷额度 透支九万元,还款债务落到乙头上,乙的财产因此减少,与前述要件逐一对应。另有观点认为花呗服务商属金融机构,依
《刑法》第193条 甲冒名骗取贷款,应定
贷款诈骗罪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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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3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分
常考
28/39
甲潜入乙家中行窃,惊动乙5岁的孩子。孩子出声询问,甲威胁道:敢出声就揍你脑袋。孩子不敢作声,甲取走2万元财物及乙的手机。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定性围绕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展开:或构成
入户盗窃 ,或构成
入户抢劫 。依据
《刑法》第264条 、
《刑法》第263条 。
第一,先定财物由谁占有,
占有人须有事实支配能力 ;
第二,再看取财手段,
未对占有人使用暴力胁迫 而背地取走的,是窃取;
第三,看是否当场压制对方,
以暴力胁迫压制反抗 后取得财物的,属抢劫。
本案中,甲入户时家中仅有5岁小孩:若认为幼童不能看守财物,财物仍归乙占有,甲
未对占有人施加胁迫 而取走手机等物,成立入户盗窃;若认为小孩已实际占有财物,则其言语威胁
胁迫足以压制反抗 ,当场取财成立入户抢劫。
占有归属的判断决定罪名:无人可被压制反抗时只能评价为盗窃。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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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8
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前故意归责
常考
29/39
甲、乙共谋抢劫丙,约定当晚动手。甲先行到场未见乙,便独自持械击打丙头部致其重伤昏迷;乙随后赶到,与甲共同取走财物。甲误认丙已死,将丙抛入水库,丙溺死。对甲、乙应如何定性?
甲、乙成立
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甲须对丙的死亡承担
结果加重犯 责任;其抛人入水的行为属
事前故意 ,通说以整体评价论以一罪。依据
《刑法》第25条 、
《刑法》第263条 。
第一,二人须有
共同抢劫故意 并共同实施暴力取财;
第二,死亡结果须由
抢劫暴力 直接造成;
第三,只有
介入因素异常 时才能中断归责。
本案中,甲独自持械击打丙头部致其重伤昏迷,误认丙已死而将其抛入水库致溺亡;抛人行为是抢劫暴力的自然延续,不中断归责,故甲只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一罪,另有观点主张拆分评价、以抢劫致人重伤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乙参与共谋并共同取财,对共同暴力手段负责,同样成立
结果加重犯 。
事前故意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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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9
盗刷型取财的盗窃与诈骗界分
常考
30/39
甲组织乙、丙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甲在酒店消费三千元,收银员丁某暗中把刷卡金额改成三万元,甲误认而付款,事后丁某拒不返还。对丁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丁某偷改刷卡数额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主流观点认为
构成盗窃罪 而非诈骗罪。依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的规定,界分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
第一,
处分意识具体说 要求被害人对所交付财物的内容与数额有具体认识;
第二,诈骗罪须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
自愿处分财产 ;
第三,
处分意识概括说 仅要求被害人大致认识所交付财物的种类。
本案甲结账时只知支付餐费,并未认识到被多划走的两万七千元,依具体说其欠缺处分意识,丁某
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财物 ,成立盗窃罪;依概括说甲已同意交付钱款,丁某
骗取超出应付的钱款 ,成立诈骗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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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
侵占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常考
31/39
甲受托为乙保管一幅名画三年。乙上门取画,甲索要保管费遭拒,遂持花瓶猛砸乙头部致其重伤昏倒,甲误认乙已死亡。问:对甲杀人以图占有该画的行为,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
本案对甲的行为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
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 并数罪并罚,其二仅认定
抢劫罪一罪 。依据
《刑法》第232条 、
《刑法》第270条 、
《刑法》第263条 。要件如下:
第一,须行为人
已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后方能成立侵占;
第二,须有
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及致死行为;
第三,抢劫对象是否涵盖财产性利益,取决于
返还请求权具有财产价值 。
本案中,甲长期保管该画,早已
占有该画 ,故不能就同一财物再成立抢劫;其持花瓶砸击头部致乙重伤,有杀人故意与行为;目的在使乙不能索回该画,即压制其返还请求,故可主张数罪并罚,也可因
返还请求权属财产性利益 而认定抢劫一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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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0
占有的判断与转移占有
常考
32/39
试述刑法中占有的判断标准,并说明转移占有、封缄物委托以及遗失手机内支付余额的归属
占有是
依社会一般观念对财物形成的事实支配控制 ,其归属直接决定盗窃与侵占的分野。
第一,
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 的财物,如住宅、车辆内部之物,归他人占有;虽在领域之外,但
依社会观念可推知他人支配 的,如门口快递、占座手机、散养禽畜,同样归他人占有。
第二,
财物转移为特定空间管理者占有 的,仍属他人占有,须结合空间封闭程度与管理力度判断,宾馆、飞机、出租车通常可以转移,公交、地铁、公园通常不能。
第三,
受托人仅占有封缄物整体 ,内容物仍归委托人,私自拆取构成盗窃。
第四,
遗失手机内的支付余额仍属失主占有 。判断口径:以取得财物时的占有状态定罪名。参见
《刑法》第264条 与
《刑法》第270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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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1
死者财物的占有归属
常考
33/39
试述无序场所中死者随身财物的占有归属,并展示肯定说与否定说对行为定性的不同结论
讨论死者财物须先限定场景:限于死在马路、野外等
无序场所 。
第一,死亡已久时,
死者身上及身边财物 属
无人占有 ,取走以侵占论。
第二,刚死不久则存在分歧。
死者占有肯定说 主张占有状态不因死亡立即消灭,财物属有人占有,取走系窃取他人占有之物,构成盗窃;
死者占有否定说 主张占有主体已不存在,财物属无人占有,取走系将无人占有之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判断口径:先确认死亡时间与场所,再以
有无值得保护的占有 选择学说,结论须与所采立场一致。参见
《刑法》第264条 与
《刑法》第270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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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2
盗窃的秘密窃取与既遂
常考
34/39
试述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含义,并说明其既遂判断标准以及警方事先控制下窃取的定性
盗窃罪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为构造。
第一,秘密性
以被害人未发觉为准 ;被害人客观上已发觉而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觉的,仍属秘密窃取,众目睽睽之下被害人不知情同样如此。
第二,既遂采失控说或经扩大解释的控制说,通常
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即视为行为人取得控制,
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是常用尺度。
第三,警方事先控制下的窃取,
仅成立犯罪未遂 ,因财物未失控、行为人也无从控制。
第四,
将财物放入行为人指定的藏匿处 即为既遂,不以实际拿到手为必要。判断口径:先定占有,再看控制是否转移。参见
《刑法》第264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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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3
侵占罪的对象与行为方式
常考
35/39
试述侵占罪的行为对象范围与据为己有的行为方式,并说明其与盗窃罪在财物占有状态上的分野
侵占罪的成立,以
财物已由自己占有而所有权属他人 为前提。
第一,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指行为人通过
借用租赁担保寄存等合法途径取得占有 的他人之物,委托关系是占有的根据。
第二,
遗忘物与埋藏物 ,是行为人基于捡拾或者发现而取得占有的财物,同样属于他人所有。
第三,行为方式表现为
变占有为所有 ,既可以是拒不返还这样的不作为,也可以是出售、赠送、消费、借与他人等处分行为。判断口径:取得财物时若已由
他人占有 ,秘密取走构成盗窃;若已由
自己占有 ,仅所有权属于他人,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参见
《刑法》第270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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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4
转化型抢劫的成立条件
必考
36/39
转化型抢劫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其与直接升级的抢劫应如何区分?
转化型抢劫是法律拟制,须前后两个阶段衔接。
第一,前提要件:行为人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只要求具备该罪的故意与实行行为,不要求既遂,具有侵犯财产属性的同类罪名 亦可满足。
第二,目的要件:施暴须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为继续取得财物而施暴的属直接升级的抢劫 ,本身即成立抢劫罪,不适用转化规定。
第三,时空要件: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包括作案现场与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 。
第四,对象与程度:暴力只能针对他人人身,对物暴力不算,且须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判断口径:先定前罪性质,再查施暴目的与时点,追捕距离过远时另有不满足当场的少数观点。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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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5
抢劫罪行为结构与既遂认定
必考
37/39
抢劫罪的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其既遂与未遂应如何区分,强制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何意义?
抢劫罪的核心是劫取目的与强制手段的双重结合。
第一,行为人须以劫取财物为目的 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第二,该手段须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使被害人陷于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
第三,目的与手段之间须有密切关联 ,先施暴、后临时起意取财的只能评价为盗窃。
第四,既遂以因排除反抗而取得财物 为要求,取得财物或造成轻伤 之一出现即属既遂,二者无因果时仅成立未遂;主体须已满十四周岁 。误将无关第三人当作财物占有人施暴的,法考观点仅成立盗窃,少数观点认为成立抢劫未遂。判断口径:先查目的与手段是否齐备且关联,再查取财是否由强制行为引起。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57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
必考
38/39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需具备哪些条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理论上应如何处理?
携带凶器抢夺的,
以抢劫罪论处 ,这是法律拟制,并不要求真的把凶器用出来。
第一,凶器范围:既包括枪、管制刀具等
性质上的凶器 ,也包括砖头、锤子、浓硫酸等
用法上的凶器 。
第二,携带的认定:主观上要有
随时使用的意思 ,客观上要有
随时使用的可能 ,二者兼备才算携带。
第三,实际使用:一旦亮出或直接使用凶器压制反抗,就
按普通抢劫处理 ,不再走拟制路径。
第四,责任年龄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要求
已满十六周岁 ,理由是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典型抢劫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
已满十四周岁 即可。判断口径:先查有无凶器及随时可用性,再查是否实际使用,最后按所选年龄立场给出结论。参见
《刑法》第267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65
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四罪区分
必考
39/39
区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抢劫罪,应围绕哪些维度判断?各罪在被害人状态、关键界限、转化情形与既遂标准上有何不同?
四罪同属取得型财产犯罪,分野在于取得占有那一刻的
行为方式 。
第一,看
被害人状态 :盗窃下不知情,诈骗下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抢夺下知情却当场被夺走,抢劫下被压制得不能反抗。
第二,看有无
处分行为 :盗窃没有处分动作,受骗人还须有处分权限与能力;抢夺的力只加于财物,抢劫的力直接加于人。
第三,看转化与既遂:
携凶抢夺 直接按抢劫处理,事后为窝赃拒捕毁证当场动武的也转化为抢劫;盗窃采
失控加控制 ,小额财物入袋即既遂,诈骗以取得财物为准,抢夺需数额较大或多次。口诀:窃取其不知,骗其自愿交,当面夺其物,压制其人。法条见
《刑法》第263条 、
《刑法》第264条 、
《刑法》第266条 、
《刑法》第267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