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9 张
刑法-140
高空抛物的从旧兼从轻认定
常考
1/9
甲家住五楼,楼下即为人行道。某日甲从窗口扔出一只玻璃水杯,砸中路边一辆自行车,损失约400元。该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依据
《刑法》第12条 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兼及
《刑法》第114条 。
第一,客观行为须
危害公共安全 ,即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
第二,定罪以
行为时法有明文规定 为前提,事后增设的罪名不得溯及适用;
第三,新旧法处罚不一致时,
从旧兼从轻 。
本案中,甲抛下的水杯只砸坏自行车、损失400元,
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 ,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抛杯时该修正案尚未施行,高空抛物行为
当时未被规定为犯罪 ,故不得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应认定无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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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1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常考
2/9
乘客甲因补缴车费与司机乙争吵,多次殴打乙头部、拉拽其右臂并抢夺方向盘,持续十分钟。乙气愤之下将行驶中的车停在高速公路边让乘客下车,乘客丙刚下车即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据
《刑法》第133条之二 :
第一,
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
第二,
对驾驶人员实施暴力 ;
第三,
抢控操纵装置危及公共安全 。
本案甲因补缴车费与司机乙争吵,殴打乙头部、拉拽右臂并抢夺方向盘达十分钟,
干扰车辆正常行驶 。乙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下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乘客下车即被撞死,
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 ,依
《刑法》第133条 成立交通肇事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抢控方向盘危及公共安全即既遂,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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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2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升格
必考
3/9
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刹车不及撞倒行人乙,致乙重伤昏迷。甲误以为乙已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乙因未获及时救助而死亡。问:对甲应如何适用法定刑?
甲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 ,应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处断。依据
《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要件为:
第一,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第二,
肇事致人重伤 ;
第三,
逃逸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套用本案: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背道路通行规定;乙被撞后重伤昏迷,事故后果已经具备;甲为躲避追责驶离现场,乙因无人施救而死亡,该死亡结果正由逃逸造成,故成立
直接因果关系 。甲虽误认乙已死亡,但依当时情形其能够预见到乙可能尚存生命,具有
预见可能性 ,不足以阻却加重情节的成立。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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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3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归责认定
常考
4/9
甲驾驶未年检车辆通过十字路口,行人乙突然闯红灯横穿,甲急打方向躲避,撞上丙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丙车内一人死亡。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人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不构成 。依据
《刑法》第133条 ,本罪成立条件:
第一,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第二,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 ;
第三,
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乙闯红灯横穿马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该行为直接导致丙车内一人死亡,达到重大事故程度;事故由乙闯灯引起,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甲虽驾驶未年检车辆,但车况问题并非事故成因,依
客观归责 判断,其行为未对结果创设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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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4
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前提
常考
5/9
甲在公路上超速行驶,将行人乙撞成一人重伤,未达入罪标准;甲怕担责驾车逃离,乙因未获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
《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升格。该升格情节的要件为:
第一,
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逃跑行为 ;
第二,
死亡系因未获救助所致 ,且与逃跑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 ;
第三,是否还要求
逃跑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基本犯 ,正是两种观点的分歧所在。
本案甲超速仅致乙一人重伤,
尚未达到入罪门槛 ,其后的逃跑才使乙失血死亡。肯定说据此认为前提不具备,不能再作升格评价,只能按基本犯处罚;否定说则认为该情节独立于基本犯,甲逃跑致乙死亡即可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通说采肯定说,以
避免对同一逃跑行为重复评价 。
同一逃逸行为不得既作入罪要素又作升格要素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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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后与父母争执,趁家人外出用打火机点燃家中被子,起火后扑救未果,转而向邻居求助,邻居报警,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后果并不严重。问: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既遂还是中止?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
犯罪既遂 ,但另有观点主张成立
犯罪中止 。依据
《刑法》第114条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本罪。认定要点:
第一,既遂以目的物达到
独立燃烧 为标志;
第二,点燃后火势可自行维持,即
构成要件齐备 ,事后灭火不影响定性;
第三,主张中止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既遂标准,并要求
自动有效防止结果 发生。
本案中,甲用打火机点燃被子,火势已能独立燃烧,其向邻居求助、由消防扑灭仅属
事后补救 ;若采严重后果说,甲只形成具体危险,主动防果可成立中止,对中止犯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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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6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结果要件
选考
7/9
警察甲遗失随身配备的公务用枪,因怕受处分而隐瞒不报;两日后该枪被路人乙拾得并上交派出所,未造成其他后果。甲是否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据
《刑法》第129条 ,本罪属结果犯,且为身份犯。其要件为:
第一,主体须是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
第二,存在
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 的行为;
第三,须
造成严重后果 ,即因未报告而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案中,甲身为警察,属依法配枪人员,丢枪后为免处分而隐瞒,主体与不报告行为两项均已具备;但该枪两日后被乙拾得并主动上交,
未造成严重后果 ,立法所要防范的损失扩大并未出现
未实际扩大损失 。故甲欠缺本罪的结果要件,不能以本罪论处,仅可能承担内部纪律责任。
结果犯 配枪人员丢枪不报,且须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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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7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赃物犯罪
常考
8/9
甲盗窃邻居家保险箱后藏于家中,苦于没有工具开启,向好友乙求助。乙明知该保险箱系甲盗窃所得,仍将开锁工具借给甲,甲开启保险箱取得10公斤金条。甲、乙是否构成赃物犯罪?
甲不构成赃物犯罪,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
《刑法》第312条 ,本罪要件为:
第一,行为对象是
他人犯罪所得 ;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系犯罪所得 ;
第三,客观上实施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 。
本案中,保险箱原由邻居占有,属甲盗窃所得的赃物;甲开启、破坏该箱只是取走赃物的收尾环节,属
事后不可罚行为 ,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再单独定罪。乙明知该箱来源不正,仍出借开锁工具助其开启,实质是
为他人掩饰隐瞒赃物提供帮助 ,客观上妨害司法机关查办案件;乙未参与盗窃,其责任仅就事后帮助行为评价,故乙成立本罪。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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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2
交通肇事罪成立要件与逃逸认定
常考
9/9
试述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肇事后未逃离现场却不救助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客观要件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第一,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从事交通运输者与非交通运输者如行人均可构成,且事故须发生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
第二,入罪看责任与后果: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并负主要责任 ,或者重伤一人 并伴有醉驾、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或安全装置不全车辆、严重超载、肇事逃逸等情节,违规与结果之间还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对违规行为本身可以明知故犯,对伤亡后果则须为疏忽或轻信。
第四,肇事后不逃离却不救助致被害人死亡的,有观点将逃逸解释为逃避法律追究 ,认为不属因逃逸致死;另有观点将逃逸解释为不履行救助义务 ,认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判断口径:先查因果关系,再核责任比例与数量标准,最后以过失和空间范围限缩入罪。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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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17 张
刑法-147
销售假药罪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竞合
常考
1/17
甲从境外进口一种药,宣称长期服用可抗癌,销售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有人服用后病情缓解,有人病情加剧,经鉴定该药系假药。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若所售系真药又如何?
①结论:
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销售假药罪的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断。
②依据:
《刑法》第141条 、
《刑法》第142条之一 。
③要件:
第一,
销售假药属抽象危险犯 ,实施销售即既遂;
第二,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且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另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三,
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从一重处断。
④套用:甲销售假药即已既遂,又编造记录致足以危害健康,两罪竞合;若所售为真药,则
欠缺假药的内容或效用要件 ,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仅成立
妨害药品管理罪 。
真药也可能入罪,关键看程序违规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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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要件
常考
2/17
甲经营烤肉店,为与对面的同行竞争,在卤制肉品时掺入罂粟壳粉末并出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
《刑法》第144条 。本罪成立要件:
第一,
行为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环节 ;
第二,掺入的是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第三,
行为人明知仍掺入并销售 。
本案中,甲系烤肉店经营者,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其为排挤同行,在卤肉时投加罂粟壳粉末并对外出售,该物含吗啡等成分、本非食品原料,
符合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属性 ;甲明知仍主动掺入,
主观故意成立 ,故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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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常考
3/17
甲散发宣传单,宣称集资开办加盟店,承诺两个月后还本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两倍利息,共向社会筹得2000万元后高息放贷赚取利差。若甲仅向亲友吸收资金,或乙、丙向公众吸存后交甲收受,各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非集资诈骗。依据
《刑法》第176条 ,本罪要件为:
第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第二,
向社会公开宣传 ;
第三,
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
第四,面向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且行为人
不具非法占有目的 。
本案中,甲散发传单公开招揽,以加盟店筹资为名、许诺两月后还本并付双倍定期利息,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之人,筹得2000万元后转手高息放贷牟利,只是赚取利差,故成立本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若仅向亲友吸收,对象特定,
欠缺公众性 ,不成立本罪;甲明知乙、丙交付的钱款系二人向社会公众所吸收,仍予收受,属
借下线间接吸收公众存款 ,同样成立本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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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0
洗钱罪中的自洗钱认定
常考
4/17
甲走私获款近五百万元,因担心存放在境内不安全,遂逃避监管将该笔资金转移境外并兑换为外币。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甲的行为
构成洗钱罪 。依据
《刑法》第191条 ,本罪要件为:
第一,上游行为须属法定的七类重罪,走私犯罪在其列,
上游罪为走私犯罪 ;
第二,须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掩饰、隐瞒来源与性质的行为,
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
第三,洗钱对象不限于他人的犯罪所得,
本人犯罪所得亦可为对象 ;
第四,主观上须
明知系犯罪所得 。
本案中,甲走私获款近五百万元,为躲避金融监管将该笔资金跨境转移并兑换为外币,
逃避监管跨境转移资金 ,
改换币种掩饰赃款来源 ,赃款形态与流向因此被隐藏,与前述要件一一对应,故成立洗钱罪。
自洗钱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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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2
洗钱罪的对象认识错误
常考
5/17
乙托甲代为转移一笔资金,甲误以为该款系乙贪污犯罪所得,实为毒品犯罪所得,仍以投资名义将款项转出。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
甲的行为成立洗钱罪。 依据
《刑法》第191条 ,本罪要件有四:
第一,行为对象限于
七类上游犯罪所得 ;
第二,行为人
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 ;
第三,客观上实施
转移、转换 资金的行为;
第四,目的在于
掩饰、隐瞒来源与性质 。
本案中,乙所交付资金实为毒品犯罪所得,甲误认作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以投资名义代为转出;两类所得均落于本罪对象范围之内,该误认属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 ,不阻却故意。故
洗钱故意与洗钱行为均成立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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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3
洗钱罪的独立性与上游犯罪
常考
6/17
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丙300万元贿赂,乙明知系贿赂款,仍帮甲以股权转让名义转为乙公司40%股权使其合法化。甲因受贿被诉后潜逃国外,受贿案尚未裁判;若甲死亡或受贿罪已过追诉时效。问:能否审判乙的洗钱罪?
①能对乙的洗钱罪进行审判,其对上游犯罪并无附随性
洗钱罪可独立审判 。
②依据
《刑法》第191条 ,本罪指明知特定七类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
③要件:
第一,
上游属七类特定犯罪 ;
第二,
明知系犯罪所得 ;
第三,
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
④本案乙明知丙交付甲之款系贿赂,仍以股权转让名义换成股权使之合法化
明知贿赂仍洗钱 ;甲潜逃国外、后死亡,或上游受贿已过
上游已过追诉时效 ,只要上游事实查证属实,即可认定并审判洗钱罪
仍可追诉洗钱罪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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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4
骗领信用卡与预备行为正犯化
常考
7/17
甲持伪造的身份证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一张,尚未持卡消费,即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警察盘问而案发。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 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其要件为:
第一,行为对象是信用卡 ;
第二,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 ;
第三,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
本案中,甲持伪造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领信用卡,正属上述骗领行为;甲本欲持卡刷卡消费,可见该行为只是信用卡诈骗的准备环节,但立法者已把这一准备环节单独设罪,即预备行为正犯化 ,故直接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不再论以信用卡诈骗罪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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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5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常考
8/17
甲在拥挤的地铁内窃得乘客一张信用卡,途中遇见好友乙,谎称该卡系自己在野外捡到。乙信以为真,陪同甲到银行,并由乙持卡取现。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①甲成立盗窃罪 ,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依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 ,窃卡后使用的依第264条以盗窃罪论处;依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③其一,须有盗窃信用卡 的行为;其二,须实际使用该卡 取现或消费;其三,冒用型还要求未经持卡人同意 而冒用他人名义取现 。
④本案中,甲窃得卡后并未亲自提现,而是甲谎称系捡得使乙持卡取现 ,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财,构成盗窃罪;乙对窃取事实并不知情,属乙误信拾得卡而冒用取现 ,具有占有目的,故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窃卡自用定盗窃,他人冒用定诈骗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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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6
拾得死者银行卡后取现的定性
常考
9/17
丙从桥上失足坠亡,路人甲见其提包内有身份证和银行卡便据为己有。回家后甲让妻子乙持该卡取款,乙猜到此卡来路不正,次日仍冒充丙从银行取出一万元。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乙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定性存在
盗窃罪 与
信用卡诈骗罪 两种观点,取决于死者对银行卡能否继续占有。依据
《刑法》第196条 第三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以及
《刑法》第264条 。
第一,卡内存款须为
他人占有的财物 ;
第二,丙死亡后该卡是否
仍由死者占有 ;
第三,乙冒充持卡人取现是否
冒用他人信用卡 。
本案中,甲取走坠亡者丙包内的银行卡,让乙持卡冒充丙取出一万元。若认定丙仍占有该卡,则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二人均构成盗窃罪;若认定丙已不能占有,则为拾得无人占有之卡后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系
教唆犯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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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7
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
常考
10/17
乙的信用卡遗失后,与之同名同姓的甲向银行谎称系本人,办理挂失并重新制卡,从而取得乙名下的新卡。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依据《刑法》第177条之一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成立本罪。要件有三:
第一,冒用他人身份 ;
第二,向银行申办信用卡业务 ;
第三,骗领并取得信用卡 。
本案中,甲与乙虽同名,但卡确属乙所有,甲仍以持卡人名义申报挂失并重新制卡 ,属于冒用身份;其所办为补发新卡业务;银行因身份核验有误而发放了乙名下的新卡 ,甲已实际取得。三项具备且主客观一致,故构成本罪。取得后是否刷卡使用,只影响信用卡诈骗罪 的另评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骗领即既遂,不以实际使用为要件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159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的界分
常考
11/17
甲拾得乙丢失的手机,利用机内已登录的微信,把乙名下信用卡里的三万元划入乙的微信零钱。甲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甲的行为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依据
《刑法》第196条 ,该罪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为构成前提。
第一,须实施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
第二,须
取得数额较大财物 ;
第三,须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本案中,甲拾得乙遗失的手机,借助机内已登录的微信,把乙信用卡内三万元划入乙本人的微信零钱,其动用的是支付账户资料,而非信用卡卡号与密码,故不符合冒用信用卡的要件;该款项仍在乙名下账户,是否造成损失尚有争议,若认为已脱离乙的控制,则应评价为
构成盗窃行为 ,仍非本罪。可见无论采何种观点,均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160
微信转移绑定卡内资金的定性
常考
12/17
甲在公交车上趁同行乘客乙不备取走其手机,破解微信密码后,将微信所绑定的乙的储蓄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哪几种观点?
甲的行为
成立盗窃罪 ,另有观点主张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依
《刑法》第264条 、
《刑法》第196条 ,二罪分野在于取财工具究竟是微信还是信用卡本身。
第一,
是否冒用他人信用卡 ;
第二,
刑法上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 ;
第三,
资金转移是否依赖信用卡功能 。
本案中甲窃得手机后破解密码,直接操作微信把绑定储蓄卡内三万元划入自身账户,全程未动用信用卡的透支、结算功能,属
通过微信窃取他人财物 ,故以盗窃论;若认定微信仅是信用卡支付的识别渠道,冒用微信即等于冒用信用卡,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16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常考
13/17
甲向农户收购玉米后索要发票,农户无法开具。甲遂找到乙公司,由乙按其收购价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甲的行为
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依据
《刑法》第205条 ,本罪并非单纯的票据形式违规,其要件为:
第一,客观上实施
虚开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的行为;
第二,主观上
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 ;
第三,虚开行为具有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现实危险 。
本案中,甲向农户收购玉米属真实交易,让乙按收购价开出等额发票,
票面金额与真实交易一致 ,其目的只是取得入账凭证,
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 ,故
国家税款无损失可能 ,三项要件均不具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无骗抵目的且无税款损失危险的,不按本罪论处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196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常考
14/17
甲在地铁上窃得乙的钱包,内有身份证、现金1000元及银行卡一张;甲随后到银行柜台冒用该卡取现50万元,并请托丙将其中30万元汇往境外。问:丙的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
本案丙的行为
成立洗钱罪 (法考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
不成立洗钱罪 。
《刑法》第191条 将金融诈骗罪列为洗钱罪上游犯罪,
《刑法》第312条 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一,上游犯罪的范围有两种解释:行为说主张只要
上游行为属金融诈骗 即可;罪名说则要求
上游罪名属法定类别 。
第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
《刑法》第196条 以盗窃罪论处,故
盗窃罪不在上游之列 。
第三,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
转移资金出境 ,具备掩饰、隐瞒的行为要件。
本案甲冒用乙的信用卡取现50万元,该冒用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属于金融诈骗,丙协助将其中30万元汇往境外,故
构成洗钱罪 ;若采罪名说则只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缺陷在于机械理解法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不属洗钱罪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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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8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与手段范围
必考
15/17
试述洗钱罪保护法益的两种学说,并说明其对以非金融手段处置上游犯罪所得行为定性的影响。
洗钱罪的法益之争集中在金融管理秩序说 与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说之间,取舍不同结论相反。前者认为本罪重在防止赃款借银行、证券、虚拟货币等渠道漂白、破坏资金监管秩序;按此说,用受贿款直接换购名画属以物易物,未使用金融工具,不成立洗钱罪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说 则以禁止掩饰隐瞒赃款、妨碍侦查追缴为核心;按此说易物使赃款形式合法化,仍成立洗钱罪 。两说各有软肋:前者对秩序破坏过于抽象,后者难以说明本罪为何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第一,法考与通说采金融管理秩序说。
第二,本罪兜底方式应按同类解释,限于借助金融机构的融资类掩饰行为 。
第三,上游犯罪属于本罪范围只是前提,还须行为扰乱金融秩序 。判断口径:未通过金融体系转移转换赃款的,按赃物犯罪而非洗钱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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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0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认定标准
必考
16/17
试述洗钱罪上游犯罪认定中的罪行说与罪名说,并说明两种立场下的处理结论?
上游犯罪如何认定,直接决定洗钱罪能否成立。
第一,罪行说是法考立场 ,其把上游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本身 ,只要行为在事实上符合七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最终以其他罪名处罚,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第二,据此,行为人最终以其他罪名处罚不影响洗钱罪成立 ,仍应认定构成洗钱罪。
第三,罪名说以具体罪名为标准 ,认为上游犯罪指最终认定的罪名,行为未被以上游犯罪罪名处罚的,不属于上游犯罪。
第四,按罪名说,行为人不成立洗钱罪,只能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断口径:采罪行说,以行为事实而非最终罪名判断上游犯罪,进而认定洗钱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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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1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与自洗钱
必考
17/17
试述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与行为方式,并说明本犯清洗自己的犯罪所得能否成立洗钱罪?
洗钱罪的成立以特定上游犯罪为前提,上游犯罪限于七类 。
第一,七类犯罪指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范围以外的赃物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第二,行为对象是该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直接取得的赃款赃物与由其转化、增值的部分均包括在内。
第三,行为方式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即用转账、兑换、投资等手段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联系,达成由黑变白 的效果。
第四,主体不限于第三人,上游犯罪人处置本人犯罪所得同样入罪,即自洗钱 。判断口径:资金源于七类上游犯罪且经掩饰隐瞒取得合法外观,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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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11 张
刑法-151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
常考
1/11
甲明知乙交给自己的10万元现金系乙抢劫所得,仍将现金存入自己银行账户,并通过购房、购车协助乙转移资金。问:甲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该现金系乙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又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非七类特定犯罪 。依据
《刑法》第191条 、
《刑法》第312条 。
第一,洗钱罪的上游只能是七类法定犯罪,
法定七类上游犯罪 ;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游犯罪不作限定,
上游犯罪无限制 ;
第三,两罪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
特别法优先适用 。
本案乙所犯为抢劫罪,
抢劫所得 ,不在洗钱罪上游之列,甲存入账户并购房购车转移资金,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该10万元系乙贪污贿赂犯罪所得,
贪污贿赂犯罪所得 ,则落入洗钱罪上游范围,甲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转移,应以洗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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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3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转化定罪
常考
2/11
甲村村长甲纠集数十名村民持农具到争议土地强行开发,乙村二十余名村民闻讯赶来,双方发生互殴,乙村村民乙被甲村村民丙投掷石块击中身亡。甲、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丙均成立
故意杀人罪 。依据
《刑法》第292条 与
《刑法》第232条 ,聚众斗殴中发生死亡结果的,不再以聚众斗殴罪评价,而改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一,须有
聚众互殴 ;
第二,须在斗殴过程中
出现死亡结果 ;
第三,该死亡结果须由参与斗殴者的行为
直接造成 。转化对象的范围仅为直接致死者与首要分子。
本案中,甲纠集数十名村民持农具强行开发争议土地,引发两村互殴,应认定为
首要分子 ;丙投掷石块击中乙并致其死亡,系
直接加害人 。二人均在转化范围之内,故均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转化犯 聚众斗殴致人死伤:只抓直接致死者与首要分子转化定罪,其余参与者仍按聚众斗殴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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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常考
3/11
甲欲开设网络赌场,乙明知此事仍为甲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甲事后并未使用该帮助,也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乙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 ,
第一,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第二,须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 ;
第三,主观认识内容与客观帮助指向须同属信息网络犯罪 这一类别。
本案中,乙明知甲欲开设网络赌场,仍提供接入与技术支持,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均落在信息网络犯罪范围内,成立概括故意 ;具体罪名有无偏差不影响定性,故乙不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甲未实际使用该帮助亦不影响本罪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帮的是信息网络犯罪这一类活动,不要求与正犯罪名完全对应,只要认识到对方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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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5
窝藏罪不以被窝藏人自愿为前提
常考
4/11
甲犯罪后并无逃避处罚的打算,乙为帮甲脱身,将安眠药掺入甲的饭菜,趁甲昏睡将其带至外地藏匿。乙是否构成窝藏罪?
乙
构成窝藏罪 。依据
《刑法》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成立窝藏罪。
第一,须
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 ;
第二,须实施
提供处所或帮助逃匿 的行为;
第三,本罪
不以被窝藏人自愿为前提 ,其有无逃避处罚的意思不影响定性。
本案中,甲已犯罪且乙明知;乙使甲昏睡后将其带至外地藏匿,
属于帮助逃匿 ;甲虽无意逃跑、对藏匿亦不知情,
不影响定性 。
窝藏罪 窝藏罪保护的是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故只问行为人是否明知并实施藏匿帮助,不问被窝藏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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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6
窝藏、包庇罪的成立要件
常考
5/11
甲故意杀人后告知朋友乙,乙将甲安排在自己郊外房屋居住;两天后司法机关询问乙是否知道甲下落,乙谎称甲已逃往外省。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乙
构成窝藏、包庇罪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也不另定其他罪名。依据
《刑法》第310条 。要件:
第一,对象须是
已经实施犯罪的人 ;
第二,客观上实施
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或者
作假证明包庇 的行为;
第三,主观上
明知对方是犯罪人 且
事前无通谋 。
本案中,甲杀人后将实情告知乙,乙明知其系负案在逃的犯罪人,仍把甲安置于郊外房屋居住,属于提供藏匿处所;司法机关询问时乙谎称甲已逃往外省,属于作假证明包庇。乙系事后知情,事前未与甲通谋,故
以窝藏、包庇罪一罪论处 ,不按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处理。
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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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8
毒品互易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常考
6/11
甲持海洛因、乙持鸦片,二人均为吸毒人员,为供本人吸食而相互交换手中的毒品。问:甲、乙互换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①
甲、乙互换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② 依据:
《刑法》第347条 。
③ 成立要件:
第一,
主观上具有将毒品投入流通扩散的目的 ;
第二,
客观上实施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
第三,
行为足以产生毒品扩散、危及公众健康的危险 。
④ 本案中,甲、乙本身即为吸毒者,二人持有的毒品只供本人吸食,互换后仍限于自用范围,
不具有流通扩散目的 ,
未使毒品更易流入市场 ,故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若所持数量达到标准,另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评价。
贩卖毒品罪不要求牟利,但要求流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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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9
代购毒品未赚差价的定性
常考
7/11
乙多次请求毒贩甲为自己代购毒品,供本人吸食,甲代购时未加价、未赚取差价。问:甲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据
《刑法》第347条 ,该罪以有偿转让毒品并借此牟利为实质。
第一,
须为毒品出卖方 ;
第二,
须具牟利目的 ;
第三,
须有偿转让毒品 。
本案甲受吸毒者乙之托代为购入,仅充当买方代理人,未加价转手,毒品全部供乙本人吸食,
未赚取差价 、
无贩卖牟利 ,与有偿出让毒品的卖方不同,故不成立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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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0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常考
8/11
甲将毒品藏于体内,先从A地运至B地,其后又将同一批毒品由B地运回A地。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甲
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已既遂 。依据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成立要件为:
第一,行为对象是
毒品 ;
第二,行为人
明知所运物品系毒品 ;
第三,客观上实施了使毒品发生空间位移的
运输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既遂以
运输行为实施完毕 为准,不以毒品运抵目的地为必要。
本案中,甲将毒品藏于体内,先由A地运往B地,又从B地运回A地,两次运输均使毒品实际发生位移;虽然毒品最终回到出发地,但
毒品去向不影响既遂认定 ,往返过程属于
连续的运输行为 ,不宜割裂成未遂。故甲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行为犯:运输行为完成即既遂,不问是否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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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1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与不能犯认定
常考
9/11
甲将面粉冒充毒品交给不知情的乙,乙信以为真,又将该“毒品”卖给吸毒人员丙并收取价款。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甲构成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依据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
第一,行为人实施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
第二,对方因此
陷入认识错误 ;
第三,对方基于错误
处分财产 ;
第四,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
遭受财产损失 。
本案中,甲隐瞒真相交付面粉,乙误信为毒品,进而将其卖给丙并收取价款,丙支付对价却未得到毒品,四项要件齐备。甲
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乙实施欺骗 ,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虽具贩卖毒品的意思,但其行为
不具有贩卖毒品的客观危险 ,属不能犯,不予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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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常考
10/11
甲谎称自己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向乙收购银行卡。乙明知甲可能用该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将卡卖给甲,甲果然用该卡骗得他人钱款。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有观点主张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本文不采。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成立本罪。
第一,主观上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只须概括认知,无须确知具体罪名;
第二,客观上须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出售银行卡属其典型形态;
第三,须达到情节严重 。
本案中,甲拟用该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乙仍出售,客观上为诈骗资金流转提供结算帮助;但乙仅靠售卡获利,与甲无事先通谋 ,对诈骗对象、方式不知情,欠缺诈骗的共同故意,故不成立诈骗罪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只须概括认知,有无通谋决定本罪与诈骗共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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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要件
常考
11/11
试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其与洗钱罪的界限以及本犯处置赃物的定性。
本罪是赃物犯罪,以他人犯罪已经既遂、所涉财物属于赃物为前提。
第一,行为对象限于
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本犯处分自己犯罪所得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成立本罪。
第二,行为方式包括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以及其他足以掩饰、隐瞒的方法,居间介绍买卖、无偿收受并藏匿的亦可评价在内。
第三,主观上须
明知是犯罪所得 ,明知含知道与应当知道,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罪名与刑罚。
第四,与洗钱罪的界分看
上游犯罪范围与行为目的 ,洗钱限于七类重罪的所得,且以漂白来源、使资金表面合法为指向;本罪覆盖全部犯罪所得,侧重藏匿与处分。
第五,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的,
按共同犯罪处理 ,不再以本罪论处。判断口径:先查上游是否既遂、涉案财物是否属赃物,再查客观行为与明知,最后看上游是否属七类重罪以决定是否转按洗钱罪评价。参见
《刑法》第312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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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