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与挪用7 张
刑法-172
退休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
常考
1/7
甲原系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凭借原职务形成的影响,非法取得公共财物50万元。甲是否构成贪污罪?
甲
不构成贪污罪,其取财行为应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处理。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要件为:
第一,主体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第二,客观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
本案中,甲已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后丧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其取得财物所借助的是原职务留下的影响,并非
现职职务便利,主体与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故不成立贪污罪;对其取得50万元的行为,依所用手段认定为
盗窃罪或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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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3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常考
2/7
国家机关干部甲并未出差,却谎称外出开会,把子女旅游的收据交领导签批后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三万元。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虚报差旅费套取公款三万元,定性上存在
贪污罪与诈骗罪两种对立观点。依据
《刑法》第382条及
《刑法》第266条,前者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前提,后者以虚构事实致他人错误处分财产为核心。
第一,主体须为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须
利用职务便利;
第三,须
骗取公共财物。
本案甲系国家机关干部,主体要件具备,分歧在于报销虽经领导签批,其是否动用了主管、管理公款的职权。一种观点认为其仅虚构出差使单位错误交付财物,故
仅成立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公款即
认定贪污罪。
观点展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而非仅利用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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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派员工甲负责工程质量验收。私营施工企业负责人乙与甲通谋,由乙虚构建材报账,经甲审核通过后公司多付200万元;乙取出100万元与甲各分50万元,余款用于企业经营。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甲、乙
构成贪污罪共犯,贪污数额为200万元。依据
《刑法》第382条、
《刑法》第93条,
第一,主体为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
第三,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第四,
无身份者可成立共犯,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配合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甲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工程质量验收,属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审核乙虚构的建材报账,致公司多付200万元,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乙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甲通谋并共同实施,成立贪污罪共犯。乙事后分给甲的50万元属
贪污款再分配,不另成立行贿、受贿罪。数额按公共财产实际损失计算,即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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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5
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的共犯认定
常考
4/7
甲劝说国家工作人员乙挪用本单位公款一百万元供自己贩毒,乙以做假账方式将款挪出,次日交予甲。十日后乙怕败露,用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归还。问: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甲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系教唆犯。依据
《刑法》第384条、
《刑法》第25条。
第一,
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
进行非法活动,此种情形不受数额较大与三个月未还的限制;
第三,
使用人指使、参与策划取得公款,即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共谋,使用人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本案中,甲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劝说并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便利,以做假账方式挪出单位公款一百万元归其使用,用于贩毒,属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乙事后以个人财产归还,
不影响犯罪既遂,仅属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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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6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分
常考
5/7
国有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甲为偿还个人欠乙的三百万元债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一套尚未出售、价值三百万元的住房抵偿给乙,并在公司账务账上挂账,显示甲欠公司三百万元。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
甲的行为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贪污罪。依据
《刑法》第384条、
《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罪须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
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贪污罪则须以
非法占有目的侵吞公共财物。本案中,甲将单位住房抵偿个人债务,住房是实物资产,
房屋不属于公款,对象要件即不满足;其又在公司账务上挂账确认自己欠公司三百万元,单位对甲的债权并未消灭,
公共财物未永久脱离单位控制,故
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两罪均不成立。
贪污贿赂罪公款限于货币资金,挂账不等于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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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7
挪用公款后明知用于非法活动的定性
常考
6/7
甲系某开发区政府负责人。朋友乙请求甲从开发区政府借款2000万元供其使用,未说明用途,甲出于交情将公款交出。案发前一周,甲得知乙将该款用于赌博。甲是否成立挪用公款罪?
甲构成
挪用公款罪。依据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成立本罪。
第一,主体须为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须
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
挪归个人使用;
第三,挪用时虽不知他人用途,但案发前已明知公款被用于非法活动的,视为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本案中,甲系开发区政府负责人,
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应乙之请将2000万元公款交乙个人使用,系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甲在案发前已得知乙用于赌博,属明知用于非法活动,故应整体评价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罪 挪用时不知用途不影响定罪,关键看案发前是否明知用于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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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要件
选考
7/7
甲与妻子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甲已退休、乙尚未退休。因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1000万元,司法机关责令二人说明来源。问:甲拒不说明该1000万元来源的,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甲
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
《刑法》第395条,认定本罪须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主体限于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
第三,本人
不能说明来源。
本案中,甲已办理退休手续、退出公职,
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不符合主体要件;乙是否仍在职,不影响对甲的判断。故甲拒不说明该1000万元来源,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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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行贿12 张
刑法-179
行贿人取回行贿款的定性
常考
1/12
甲为求乙利用职务为其办事,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乙500万元,并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乙使用。乙用该卡炒股获利80万元,最终未为甲办事。甲便挂失银行卡、修改密码,将卡内580万元取出。问:甲取款行为如何认定?
甲挂失银行卡、改密取走580万元,对其中80万元
构成盗窃罪,对500万元行贿款则
存在两种意见。依据
《刑法》第264条、
《刑法》第270条。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为:
第一,对象是
他人占有的财物;
第二,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客观上实施
违背占有人意志的转移占有。
本案中,80万元系乙用卡炒股所得、由乙实际占有,甲挂失改密后私自取走,
未经乙同意转移其占有,故构成盗窃罪;若认为该款自始在甲占有之下,则仅成立侵占罪。对500万元,否定说认为受贿人对卡内资金仅属法律拟制的占有人,实际支配仍归甲,
不成立盗窃罪;肯定说认为交付后资金已由乙事实占有,甲取回亦
成立盗窃罪。
卡内资金的占有归属取回行贿款是否构成盗窃,取决于卡内资金归谁事实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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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0
近亲属代收财物的受贿故意认定
必考
2/12
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20万元现金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妻子乙。乙收受后告知甲,甲知情后不反对,也未退还或上交。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
构成受贿罪。依据
《刑法》第385条,认定此类受贿须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主体限于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财物由
特定关系人代收,即近亲属等代其收下他人所送财物;
第三,本人知情后既不退还也不上交,据此推定其
具有受贿故意。
本案中,乙系甲的妻子,属特定关系人;乙收下丙为不正当请托所送的20万元并告知甲,甲知情后不反对、不退还,等于
默示认可权钱交易;丙的请托事项具体,甲
明知具体请托事项仍受领财物,视为承诺谋利。故甲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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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1
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要件
常考
3/12
某重点高校在A省招收文科考生,甲排名第二,可选该校任一专业;甲母乙不熟悉招生规则,托招生人员丙让甲被录取到法学专业,丙借机向乙索要10万元现金。问:丙、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结论:乙为让甲被录取到法学专业而应丙索求交付10万元,
不构成行贿罪。
依据:
《刑法》第389条。
要件:
第一,主观上须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因被勒索而
交付财物;
第三,
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套用:甲成绩排第二、本可自选专业,录取法学属其
本可合法取得的利益,故不存在不正当利益;乙交款由丙索要而起,
未谋取额外好处;丙利用招生职务
索取考生家长财物,应另按受贿评价。
行贿看利益是否正当:被索而付、未得私利,即不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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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2
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的既遂认定
必考
4/12
甲把户名为自己、可随取随用的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卡内一百万元;次日甲为帮人完成存款业绩,经网银将卡内资金转为须本人持身份证支取的定期,案发时未到期。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既遂?
乙成立受贿罪,通说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成立受贿罪;既遂与否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准,《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的成立条件。要件: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第三,实际控制财物。
本案套用:乙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当场收下银行卡,卡内资金随取随用,交付银行卡即取得控制;甲事后为拉存款业绩将活期转存定期,属行贿人单方处置,事后处置不改变既遂形态。另一观点认为,甲仍为登记人且可挂失,资金未彻底转移,故仅成立受贿罪未遂。受贿罪卡到手即控制,事后处置不返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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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3
收受贷款未过户房屋的受贿形态
常考
5/12
国家工作人员甲接受乙请托,收受乙购买、市值千万元的房屋一套,未办过户,约定按揭款由乙按月偿还。问: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还是未遂?存在几种观点?
甲的行为
构成受贿罪,形态上通说认为
成立受贿既遂,另有观点主张未遂。依据
《刑法》第385条,收受型受贿的要件为:
第一,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第三,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本案甲系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乙请托并实际收下房屋,
已实际占有房屋,虽未过户、按揭仍由乙偿还,也不妨碍
受贿已经完成;贷款属行贿人与银行间的民事关系,不影响刑事定性。少数说以银行随时可收回房屋为由,认为控制尚未完全实现,故为未遂。
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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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4
以借为名收受财物的受贿认定
常考
6/12
甲系国家工作人员。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邀甲出资入股其公司,甲称无钱,乙遂“借”给甲100万元完成出资,甲占股5%。两年后甲未还款,并凭该股份分得红利200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
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认定为600万元,
以借为名收受的财物计入受贿数额。依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成立受贿罪。要件:
第一,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
利用职务便利;
第三,
收受财产性利益,即财物含股权、分红等可折算金钱的利益;
第四,
为他人谋利。
本案中,甲系国家工作人员,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邀其入股,所谓借款只是输送利益的幌子,甲两年未还并凭股份分得200万元红利,足见
名为借贷实为受贿;该本金与红利均属职务行为对价,应全额计入受贿数额,
权钱交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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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
斡旋受贿与空白支票的数额认定
常考
7/12
甲系法院民庭庭长。丙之妻因寻衅滋事被起诉,丙为使其获无罪判决,送甲一张最高可填999万元、账户余额充足的空白支票,请甲向主审法官乙说情。甲随后自首并上交未填写的支票。问:甲是否构成受贿罪,数额如何认定?
甲构成受贿罪,属
斡旋受贿,受贿数额应认定为999万元。依据
《刑法》第388条、
《刑法》第385条。其一,主体须为
国家工作人员;其二,须
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办事;其三,须
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四,须
收受财物。本案中甲任法院民庭庭长,符合主体要求;其凭工作关系请主审法官乙出面说情,使丙之妻获取无罪判决,属不正当利益;丙交付空白支票、最高可填999万元且账户足额,已将相应支配权交给甲,甲明知并收受,具有
概括的故意,
受贿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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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6
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常考
8/12
甲的企业本已符合国家补贴的发放条件,甲误以为须打点关系,遂请托国家机关负责人乙并送上五万元现金,乙收受后发现该企业确实符合条件,仍予审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甲不构成行贿罪。依据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的核心在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成立要件为:
第一,主观上须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二,客观上须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第三,所换取的利益须
在实体上确属不正当。
本案中,甲的企业本就具备领取补贴的资质,甲虽误认须打点而给付乙五万元,乙亦予以审批,但该利益依规本应取得,
实体上并不存在不正当利益,故
欠缺行贿罪的不法内涵。
行贿罪·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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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7
行贿罪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认定
常考
9/12
甲曾向领导乙行贿20万元。监察委对甲的行贿行为立案,并于当日传唤甲,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问:甲是否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存在几种观点?
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分歧在于被追诉前的理解。依《刑法》第390条第3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要件为:
第一,主体为行贿人;
第二,交代发生于被追诉前;
第三,须主动交代。通说认为,立案即进入追诉程序,监察委已掌握甲行贿并立案,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只成立坦白,不属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少数说认为,被追诉前指提起公诉前,行贿与受贿系对向关系,甲在立案后、起诉前交代有助于查明受贿事实,故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两说结论相反。
通说取立案时点,少数说取提起公诉时点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18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常考
10/12
商人甲欲竞拍一块地皮,送给国土局局长乙之妻丙100万元,请丙向乙说情。丙按甲的要求对乙隐瞒收钱一事,仅请乙为甲谋利。如何认定甲、乙、丙的行为?
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不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刑法》第390条之一。前罪的要件为:
第一,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
第二,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须收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
本案中,丙系乙之妻,收受甲100万元后请乙动用局长职权帮甲竞得地皮,三项要件齐备;甲明知乙不知情,仍借丙的影响力谋利并交付巨款,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对收钱一事毫无所知,欠缺受贿故意,不成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58
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分
必考
11/12
试述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二者在主体、便利条件与谋利要求上的区别?
两类间接受贿的实质都是权钱交易,但凭借的力量与主体不同。
第一,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凭借本人职权、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与被利用者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
第二,斡旋受贿须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以受贿论处。
第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在职或离职者本人也可借原职权地位的影响。
第四,该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允诺提供帮助,即答应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只有钱没有权;若一开始就知自己无影响力而收钱,可能成立诈骗罪。
第五,在职时用权、约定离职后收钱的,权钱交易在职时已形成,仍按受贿罪处理。判断口径:看收钱人与用权人的关系以及由谁作出允诺。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59
受贿罪的成立要件与既遂认定
必考
12/12
试述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索贿与收受贿赂在谋利要求上的差异以及既遂与数额的认定标准?
受贿罪的内核是权钱交易,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
第一,行为对象限于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单纯安排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折价计入。
第二,行为方式分两类:索贿只需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财物,不要求有谋利目的;收受贿赂则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实际谋利,虚假承诺以具备办事职权和条件为限,本无能力却骗钱的按诈骗罪论处。
第三,既遂以实际占有或控制财物为准,不看权属名义是否变更,数额按收受当时计算,事后涨跌不影响。
第四,家属通谋、传话、协助索要,或明知其收受仍用权谋利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单纯知情不举、享受财物者不构成。判断口径:先定身份与职务关联,再分索要或收受,最后查控制状态与通谋。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