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罪名对比17 张
刑法-264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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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应从暴力作用对象、取财时点、既遂标准和转化情形哪些维度判断?两罪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两罪的分水岭在于暴力指向何方:
暴力作用对象是区分核心。抢劫的暴力、胁迫直接施加于人身,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仅公然夺取财物,暴力只及于物,通常不含人身强制。其次看
取财时点,抢劫须当场实施强制并当场取财,抢夺则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夺取。再看
既遂标准,抢劫只要拿到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即告既遂;抢夺则要求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以上。最后是
转化情形,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转为抢劫;抢夺中因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也按抢劫处理。判断口径:先问暴力压的是人还是物,压得住人就是抢劫,只夺物不压人则是抢夺;飞车抢夺视其对人身压制的程度定夺。法条见
《刑法》第263条、
《刑法》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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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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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应从对象、行为前提、主体等哪些维度判断?各自的入罪核心与界限是什么?
两罪底色都是合法持财后据为己有,分水岭是有无
职务便利、对象是否本单位财物。对象上,侵占罪指向
脱离占有之物,如遗忘物、埋藏物与代为保管物;职务侵占罪限定为单位的财物。前提上,侵占罪是先已持有、再
变占有为所有并拒不返还;职务侵占罪必须借助
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去取得。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须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者改按贪污论。定性上,只有熟悉环境之便而顺手取走单位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不是职务侵占。判断口径:先问财物是否单位所有,再问取财是否靠职务,两问皆「是」落到
《刑法》第271条;否则回
《刑法》第270条,靠熟悉环境则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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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7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侮辱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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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与侮辱罪,应从哪些维度判断?三者各自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三罪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分水岭在于
事实真伪与
行为方式如何搭配。
第一,
捏造内容:诬告陷害罪只限捏造犯罪事实,诽谤罪限于捏造虚假事实,侮辱罪所据事实真假均可。
第二,
告发对象:诬告须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侮辱则面向不特定公众。
第三,
暴力手段:诽谤排除暴力,仅以言语文字散布;侮辱可言语、动作乃至轻微暴力。
第四,
主观目的:诬告须以使人受刑事追诉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诽谤、侮辱只须故意贬损名誉。
第五,
告诉才处理仅及诽谤、侮辱,诬告由公安立案。口诀:假案送官是诬告,假话散播是诽谤,真假不论加公然贬低算侮辱。参见
《刑法》第243条、
《刑法》第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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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8
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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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伪证罪与包庇罪,应从哪些维度判断?两罪在发生时空、主体范围与虚假内容的方向上有何核心差异?
两罪的分界线是行为人是否具备
刑事诉讼陈述主体身份:伪证罪要求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且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罪没有时空与身份门槛,任何人均可构成。
发生时空:伪证罪只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成立;包庇罪可发生于犯罪之后的任何阶段。
主体范围:伪证罪为四类诉讼参与人的特殊主体;包庇罪为一般主体。
虚假内容方向:伪证罪中有利证明与不利证明均入罪;包庇罪只惩罚为使他人脱罪而作假证明。
行为对象:包庇罪是向机关提供假证明,窝藏罪则直接帮助犯罪人藏身或供财。
口诀:先查“刑诉中+四类人”,符合即定伪证;不符再看向机关作假证明庇护他人,定包庇;两罪重叠时从一重处断。
《刑法》第305条 《刑法》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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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9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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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应从哪些维度判断?两罪的罪过形式、行为方式与结果要求有何核心差异?
两罪同属渎职罪,主体与结果要件一致,唯一实质分界是
主观罪过:滥用职权罪为故意,玩忽职守罪为过失。
罪过形态:前者明知自己越权或故意不履职仍决意为之;后者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尽应尽之责。
行为方式:滥用职权表现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以权谋私、故意不履行;玩忽职守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务,多带懈怠敷衍色彩。
主体身份:两罪均为纯正身份犯,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该身份者不成立。
结果要件:均以造成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为入罪门槛,无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判断口径:先查损失是否重大,再问行为人是弄权还是失职——弄权定滥用,失职定玩忽;故意与过失确实难辨时按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处理。
《刑法》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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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0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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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应从行为方式、主体角色与竞合处理等哪些维度判断?两罪的核心区分标准是什么?
两罪的实质分界不在是否沾赌,而在有无
提供赌博场所并加以经营。
行为方式: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经常性参赌,重心落在“赌”上;开设赌场罪是搭建实体或网络赌场供他人赌博,重心落在“开”与“管”上,网络开设同样成立本罪。
主体角色:前者是参赌者、聚众者,即赌徒与赌头;后者是场地的开设者、经营者,处于组织管理一方,本人不参赌也能构成本罪。
竞合处理:诱骗他人参赌而输赢结果不可控的,仍按赌博罪;能操控结果的,实为骗取财物,按诈骗罪处理。开设赌场并搭建推广链接的,可能另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判断口径:看钱是从赌局本身赢来,还是从开场所抽头来——聚众参赌定赌博,设场经营即赌场。
《刑法》第3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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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1
虚假诉讼与妨害作证、帮助毁证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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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诉讼类型、行为方式、行为主体和既遂标准上有哪些区别?
三罪的区分围绕四个方面。其一,诉讼类型:虚假诉讼罪
限于民事诉讼,须已提起诉讼;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各类诉讼中均可构成。其二,行为方式:虚假诉讼是捏造事实、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启动程序;妨害作证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或阻止他人作证;帮助毁证是为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其三,行为主体:虚假诉讼罪本犯可构成;后两罪
须非本犯,本犯实施欠缺
期待可能性,不另成立该罪。其四,既遂:虚假诉讼以法院
采取保全或开庭为既遂;妨害作证一经指使、阻止即既遂;帮助毁证以证据被毁、伪造完成为既遂。同时构成诈骗罪的,
择一重罪处断。口诀:先辨诉讼类型,再查是否本犯,后定行为与既遂。
《刑法》第307条之一、
《刑法》第3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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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2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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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主体、谋利要件、行为类型与对向犯认定上有何不同?各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两罪的关键分界是
主体身份,并由身份决定谋利要件的宽严与罪名群归属。
第一,
主体身份:受贿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
谋利要件:受贿罪中主动索贿无须实际谋利,被动收受只需承诺或已为对方谋利,利益正当与否不限;后者无论索取还是收受,均须有谋利并达3万元。
第三,
行为类型:前者还含斡旋受贿、离职后受贿等扩张形态,后者无此类规定。
第四,
对向犯:后者的行贿一方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行贿罪分属不同罪名。法条见
《刑法》第385条与
《刑法》第163条。口诀:先定身份,国工走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国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与非国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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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3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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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应从主体身份、行为对象、事后转化等哪些维度判断?两罪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两罪共用同一挪用行为结构,决定性分野在
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非国有单位人员动用本单位资金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一,看
行为对象,前者指向公款及特定款物,后者指向本单位自有资金。
第二,看
用途分档,两罪都以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期未还三类情形认定,数额门槛较为接近,但须各按其司法解释的档次把握,不得互相套用。
第三,看
事后转化,行为人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携款潜逃、平账的,公款一方按贪污罪处理,资金一方转职务侵占,并与挪用行为数罪并罚。法条见
《刑法》第384条与
《刑法》第272条。判断口径:先锁身份、再定对象、最后盯事后故意是否变化;口诀是国工挪公、非国挪资,转化方向跟着身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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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4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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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应从哪些维度判断?两者的核心差异与罪数处理规则是什么?
两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保留真币的同一性:完全仿照真币重新制作、原币已不复存在的属伪造;在真币基础上加工、真币本体仍在的属变造。从行为方式看,伪造是从无到有的“大手术”,变造则是挖补、剪贴、揭层、涂改的“小修小补”。既遂标准上,伪造货币只要制出足以让一般人误信的假币即既遂,不要求已流入流通领域;变造货币还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进入刑事评价。罪数处理上,伪造后又购买、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被伪造行为吸收,不另行定罪;使用变造币骗取财物的,一般按诈骗罪处理。判断口径可记:真币脱胎换骨即为伪造,真币原身尚在即为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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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5
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与以危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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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主观心态、犯罪性质与情节轻重哪些维度判断?三者各自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三罪的界线看主观心态与情节轻重的搭配:故意且情节严重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主观罪过:危险驾驶罪与本罪均为故意,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
第二,犯罪性质:追逐竞驶、醉驾是行为犯,违规运输危化品是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须有肇事结果;本罪是危险犯,须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第三,情节门槛:道路上故意驾车冲撞,情节不严重按危险驾驶或妨害安全驾驶处理,情节严重才升格为本罪。
第四,转化处理:醉驾撞死人直接定交通肇事罪一罪,不并罚。口诀:故意不严重、过失有结果、故意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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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6
放火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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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放火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从行为方式、既遂标准、罪数竞合等哪些维度判断?三罪共同的危险犯属性如何影响定罪?
三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区分核心在手段差异与危险判断。
第一,行为手段:放火罪以引发燃烧损毁财物,爆炸罪借引爆爆炸物产生破坏,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第二,既遂标准:放火罪以目的物独立燃烧并出现危险为既遂;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既遂,不待实际损害。
第三,罪数与竞合:烧自己财物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放火罪;以爆炸达成放火效果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食品投毒危及公共安全的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竞合。
第四,结果加重:一旦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适用升格法定刑。口诀:手段定罪名,危险定成立,公众受损才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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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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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应从哪些维度判断?索要对象不同会导致怎样的定性差异?
两罪的首要区别在
犯罪目的:非法拘禁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绑架他人作人质为目的。
第一,
索要对象:为索取债务而扣人、只向本人索要的,定非法拘禁罪;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是绑架罪;直接向被控制人本人要钱的,按抢劫罪处理。
第二,
既遂标准:非法拘禁以实际剥夺人身自由为既遂,绑架以实际控制人质为既遂。
第三,
转化与罪数:非法拘禁过程中另起犯意、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分别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绑架过程中伤害、杀害人质的,仍以绑架罪一罪加重处罚。另,绑架须有活人在手,假绑架索财按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论处。判断口径:索债扣人定拘禁,勒索第三人定绑架,向本人要钱定抢劫。
《刑法》第238条、
《刑法》第2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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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8
拐卖与收买、拐骗儿童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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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应从目的、行为、既遂、罪数哪些维度判断?三者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三罪的界限首在主观目的:具有
出卖目的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仅为
收买自用、并无转卖打算的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
自己抚养而骗走婴幼儿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客观行为上,拐卖可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贩卖等任一环节;收买以议价交易为着手,
接手被拐人即既遂;拐骗靠欺骗引诱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既遂。罪数上属
转化情形:拐卖中又强奸、强迫卖淫的作加重情节,另犯猥亵等罪的并罚;收买后转手出卖的直接按拐卖处理,余罪并罚;拐骗后又出卖的转为拐卖,另犯他罪并罚。口诀:先问目的——出卖是拐卖,买而不卖是收买,为养而骗是拐骗。法条见
《刑法》第240条、
《刑法》第241条、
《刑法》第262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79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分
必考
15/17
区分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应从主体范围、行为方式、处罚对象哪些维度判断?两罪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两罪的分界在于
行为对象的身份:破坏军婚罪是重婚罪针对军人婚姻特设的罪名。
第一,
主体范围:重婚罪由有配偶者再婚,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相婚者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明知对方为军人配偶仍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的人。
第二,
行为方式:重婚罪须有配偶又结婚,法律婚、事实婚都在内;破坏军婚罪只要求与军人配偶结婚或同居,公开同居、秘密同居均算。
第三,
处罚对象:重婚罪双方均可能入罪;破坏军婚罪只罚插足一方,军人配偶本人不成立本罪。
第四,
定罪归属:第三者按身份分别定破坏军婚或重婚,军人配偶一律按重婚罪。口诀:军婚只罚第三者,军人配偶走重婚。法条见
《刑法》第258条、
《刑法》第259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80
窝藏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罪、洗钱罪的界限
必考
16/17
窝藏、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在行为对象、主体资格和竞合关系上有何差异?区分三者应遵循什么顺序?
三者系特别关系,核心在于行为指向的
对象决定罪名。
第一,看指向:藏匿犯罪分子、助其逃匿或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成立
窝藏包庇;对犯罪所得及收益实施转移、收购、代售等处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看赃款来源:属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七类上游所得并清洗的,按
洗钱罪这一特别法优先。
第三,看主体:
本犯参与时前两罪本犯不成立,洗钱罪本犯亦可构成自洗钱。
第四,
事前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不另评价事后帮助。口径:先问对象是人还是物,再查上游是否七类,末看通谋与自洗钱。参见
《刑法》第310条、
《刑法》第312条、
《刑法》第191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法-281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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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应从主体身份、行为对象、共犯认定等哪些维度判断?两罪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两罪均是借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根本区别在主体是否具备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第一,
主体身份:贪污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者;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不具该身份者。
第二,
行为对象:前者指向公共财物,含依职务管理的非国有财物;后者指向本单位财物。
第三,
行为方式:前者以侵吞、窃取、骗取方式并借职务便利完成;后者系借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
第四,
共犯认定: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勾结利用其职务的,按贪污共犯处理;仅受民事委托者按职务侵占处理。另看财物归属:本应归国家而私吞的为贪污,归个人的则属受贿。法条见
《刑法》第382条与
《刑法》第271条。口诀:先看身份定罪名,国工贪污、非国侵占,再看财物归属。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