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刑法-14刑法客观不法要件:因果关系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徐某与蒋某(严重心脏病患者)因琐事争执,被蒋某推了一下后气愤,当街用拳殴打蒋某胸部。蒋某当时头晕但无生命危险,趁徐某不注意跑回家,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问:徐某的行为与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
结论:存在因果关系。理由: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判断因果流程须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被害人患严重心脏病是行为时既存的特殊体质,并非行为后新出现的介入因素,故无所谓中断因果。行为人殴打该特异体质者,诱发其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一进程合乎规律、具有相当性,不能评价为异常。因此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再结合其预见可能性在责任层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特异体质是背景事实,不是介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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