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驾驶致死的因果关系
题干
甲、乙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屡次闯红灯。后乙车撞上正常行驶的丙,丙死亡。查明乙对该死亡结果系过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问:甲的飙车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可能存在几种观点,理由如何?
参考答案
结论:存在两种观点,法考采肯定说。其一,肯定说认为有因果关系。甲乙共同追逐竞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该类行为本身蕴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度危险,一旦失控即可能升级为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即便死亡由乙的行为直接造成,甲也须对共同危险驾驶引发的结果负责。其二,否定说认为无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就死亡结果不存在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而无需对其他同案犯造成的结果担责。两说分歧在于共同犯罪能否及于过失结果。《刑法》第133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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