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股东须退还并担责
题干
丙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至200万元,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戊公司亦未公告,股东按比例取回出资。半年后戊公司债权到期无法受偿,能否要求股东返还?
参考答案
戊公司可要求股东返还已取回出资,并就未获清偿部分在减资范围内主张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24条,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且原则上应按比例减资;《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退还所收资金、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时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赔偿。本案丙公司未通知、未公告即减资,程序违法,股东取回出资缺乏合法基础,戊公司可请求股东在取回数额内返还用于清偿,并可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赔偿。
减资三步:编表、通知、公告;违法三后果:退还、复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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