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商法-166商法重点真题 / 2019年真题(回忆版)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有限公司股东为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持股分别为51%、37%、8%、4%,均已实缴出资。2018年公司拟增资2000万元,全部由外部投资者庚公司认购。股东丙公司主张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遭其他股东反对。丙公司该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结论:丙公司要求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主张成立。依据《公司法》第227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要件为: 第一,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第二,须全体股东未作排除约定; 第三,主张者须为公司现有股东,且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额度。 本案甲公司拟增资2000万元并全部由外部投资者庚公司认购,各股东对该次增资的认缴方式并无特别约定,丙公司系已实缴出资的在册股东,故其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的请求于法有据,其他股东不得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排除。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注意与股权对外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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