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与教唆未遂
题干
试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并说明教唆他人实施其本已决意之罪、以及被教唆者未着手实行时应分别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教唆犯的本质在于引起犯意,即让特定之人从无到有产生实施特定犯罪的决意,四项要件须同时具备。
第一,客观上须有引起行为;对方本已存有该罪犯意而加以鼓动的,仅属强化犯意,因没有引起新的决意,按帮助犯处理;对方原有重罪意图而教唆其犯同质轻罪的,因法益危险并未升高,不成立教唆犯,由轻罪唆使重罪的则就重罪成立教唆犯。
第二,教唆内容须指向较为特定的犯罪,泛泛劝说他人去犯罪难以认定为教唆;单纯传授作案方法的,另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评价,不与教唆犯混同。
第三,主观上须有教唆故意,因说错话等过失引起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教唆犯。
第四,被教唆者须具备基本规范意识,通常应满14周岁;未达此年龄的,可能由教唆转为间接正犯;二者并非排斥关系,而是存在竞合,认识错误时按实际所起的作用定性。被教唆者没有着手实行的,从属性说下教唆者无罪,独立性说下成立教唆未遂,须作观点展示。
判断口径:先查有无引起犯意,再查内容特定性、教唆故意与对象适格,最后处理竞合与未遂。可援引《刑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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