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伤害致死结果的归责
题干
甲、乙共谋伤害丙,甲在楼下望风,乙实施伤害时未把握好力度,过失致丙死亡。问:甲是否需对丙的死亡负责?
参考答案
甲应对丙的死亡负责,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刑法》第234条,伤害致死按结果加重处罚。共同犯罪采「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犯人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及可预见的加重结果均须担责。
第一,甲乙之间形成共同的伤害故意;
第二,甲望风、乙动手,属分工配合的共同犯罪行为;
第三,死亡由共同伤害行为衍生,甲对该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本案甲乙共谋伤丙,甲虽未亲手实施,望风仍是伤害得以完成的一环;伤害本身含致死危险,甲可预见却仍参与,故须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加重结果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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