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既遂的因果性判断

刑法-80刑法共同犯罪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听说丙多次挑衅乙,便向乙提议把丙毒死,乙当即表示次日买毒药动手。当夜甲害怕担责,打电话劝乙收手;次日乙仍将丙毒死。甲是否须对乙的行为负责?
参考答案
甲需要对乙毒死丙的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且属既遂。依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教唆犯既遂须具备三项: 第一,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且教唆内容特定、指向明确; 第二,被教唆人因教唆产生犯意并着手实行,教唆与实行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三,教唆行为与既遂结果间的因果性未被消除,即实行犯未因外力放弃或未遂。 本案中,甲提议毒死丙,引起他人犯意;乙正是基于该提议形成决意、购药投毒致死;甲虽有劝止电话,但乙未接受、照旧实行,因果性未被切断,甲的教唆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故不因事后劝止而免责。教唆犯既遂提示:教唆犯意图中止须有效阻止既遂,单纯口头劝止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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