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未遂与事后敲诈勒索的数罪并罚

刑法-200刑法2017年真题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生意亏本、乙欠赌债,二人合谋绑架索财,利用不知情的丙控制小孩,丙误将戊之子当作丁之子拘禁。向丁索财未果后发现绑错,甲、乙转意向戊索财。丙恐哭闹被人发觉,捂口鼻、捆绑致小孩窒息死亡;乙随后电话勒索戊30万元。问甲、乙、丙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甲、乙成立绑架罪未遂的共同犯罪,二人与丙在非法拘禁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另构成敲诈勒索罪,三人分别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239条、《刑法》第238条、《刑法》第274条、《刑法》第69条。 第一,绑架罪须具备勒索财物目的与实际控制人质; 第二,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故意为必要; 第三,事后另起犯意索财,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 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利用丙控制小孩并向丁索财,已着手实行而未得财,属未遂;丙为索债拘禁小孩,无绑架故意,仅在非法拘禁范围内成立共犯,其捂口鼻致小孩死亡应单独评价;乙在小孩死亡后以撕票威胁向戊索要30万元,系另起犯意的敲诈勒索(与诈骗想象竞合从一重),与先前绑架行为相互独立,应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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