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死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认定

刑法-90刑法罪数论 / 刑法总则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共谋抢劫丙。乙因故迟到,甲独自持木棒猛击丙头部,致丙当场死亡。五分钟后乙到场,协助甲取走丙身上财物。乙作为共谋者未实施暴力,是否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
乙成立结果加重犯,须就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加重责任。依据《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其要件为: 第一,二人对抢劫有共同犯罪故意,共犯须以明示方式退出共谋方能免责; 第二,死亡由抢劫手段行为直接造成; 第三,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本案中,乙虽迟到且未动手,但未向甲表达退意,原共谋继续有效,其先前约定对甲形成心理帮助;甲持木棒重击丙头部,属抢劫暴力方式并致丙死亡;乙对抢劫可能致死有预见可能,故应就该死亡结果承担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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