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致人死亡的结果归责

刑法-83刑法罪数论 / 刑法总则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负责驾驶证核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乙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仍为乙核发驾驶证。乙持证后违规超载驾车,撞死行人丙。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仅成立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第397条、《刑法》第233条,其成立要件为: 第一,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第三,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死亡结果须由渎职行为直接引起。 本案中,甲负责驾驶证核发,明知乙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仍予核发,属故意违规办理公务;乙持证后违法超载驾车撞死行人丙,形式上已生重大损失。但乙超载系其自主决定并应自负其责,并非甲发证行为所创设的危险,二者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甲,故不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归责渎职未创设违章风险,死亡结果不得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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