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前故意归责
题干
甲、乙共谋抢劫丙,约定当晚动手。甲先行到场未见乙,便独自持械击打丙头部致其重伤昏迷;乙随后赶到,与甲共同取走财物。甲误认丙已死,将丙抛入水库,丙溺死。对甲、乙应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须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犯责任;其抛人入水的行为属事前故意,通说以整体评价论以一罪。依据《刑法》第25条、《刑法》第263条。
第一,二人须有共同抢劫故意并共同实施暴力取财;
第二,死亡结果须由抢劫暴力直接造成;
第三,只有介入因素异常时才能中断归责。
本案中,甲独自持械击打丙头部致其重伤昏迷,误认丙已死而将其抛入水库致溺亡;抛人行为是抢劫暴力的自然延续,不中断归责,故甲只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一罪,另有观点主张拆分评价、以抢劫致人重伤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乙参与共谋并共同取财,对共同暴力手段负责,同样成立结果加重犯。事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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