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重伤的直接性认定
题干
甲持枪闯入一楼店铺,以暴力威胁四名店员后抢走货款。二楼另一房间的女店主乙闻声惧怕,跳窗逃命摔成重伤;一楼店员丙趁乱奔逃,甲连开数枪,丙慌乱中摔倒致重伤。问甲对乙、丙是否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参考答案
甲对乙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对丙则成立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依据《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须以基本抢劫行为正在实施、重伤由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介入因素未中断因果关系为要件。
第一,须存在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
第二,重伤须为该行为的直接后果;
第三,中途介入的通常可预见情形不中断归责。
本案中,乙在另一房间,甲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胁迫,乙跳窗系自主避险,甲对重伤无预见可能性;丙是甲开枪追射的对象,慌乱摔倒属抢劫过程常见的正常介入,不中断因果,甲应对重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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