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交付

民法-19民法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主观题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其一台数控机床出质担保,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同时约定机床仍由甲继续租用两个月,暂不交付给乙。到期甲无力还款,乙主张对该机床享有质权。乙的质权是否设立?
参考答案
结论:乙的质权未设立。依据《民法典》第425条、《民法典》第429条,以动产出质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要件: 第一,质押合同有效; 第二,出质人对质物有权处分; 第三,质物已交付质押财产,方式可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不得以占有改定替代。 本案合同虽有效,机床仍由甲自己占有,仅属象征性交付,质权因此未设立。未交付并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乙仍可请求交付质物,甲拒绝履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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