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中的流质条款效力

商法-187商法公司法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为担保其对乙的500万元借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另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甲到期不清偿则全部股权直接归乙所有,双方随即办理了质押登记。问该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到期未还时乙如何救济?
参考答案
质押担保有效,流质条款无效。依《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无效。要件: 第一,约定形成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第二,内容为质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第三,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 本案甲与乙在签约时即约定甲到期不清偿则全部股权归乙,属届满前的流质约定,故该条款无效;依《民法典》第443条,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的质权已经设立,其可就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主张取得股权。流质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质押也无效,质权人只是不能直接取得股权流质无效仅及于该条款;质权人只能走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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