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对赌回购承诺的效力

商法-140商法公司法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设立新天通公司。投资方入股时与甲、乙、丙及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未在2020年底前合格上市,投资方即可要求公司或原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后甲死亡,其妻主张该回购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是否有理?
参考答案
其主张不能成立,该回购条款有效。依据《民法典》第143条、《民法典》第153条,法律行为有效须: 第一,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本案约定属投资方与原股东之间的对赌安排,投资方与原股东对赌,回购义务人为原股东而非目标公司,公司资本不因回购而减少,公司资本未减少,对债权人不生损害。故该条款有效,甲的回购义务不因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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