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情形不能要求回购

商法-35商法股权转让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丙公司股东会决议出资新设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赵某投反对票但决议通过,赵某要求丙公司回购其股权;另一案中股东钱某要求公司及其他股东买下自己的股权以退出。二人的请求能否获支持?
参考答案
结论:两项请求均不能获支持。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把公司回购限于法定情形,退股只能靠股权转让。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情形; 第二,情形限于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期限届至后以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三,其他股东在转让时仅有优先购买权,并无强制收买义务。 本案套用:新设合伙企业既非合并分立,也不是转让主要财产,更不涉及修章延续公司,赵某的反对票无法转化为回购请求权;钱某要求公司与他人收买股权,既无法定依据也无约定,法院驳回正确。 记忆:退出靠转让,回购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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