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争议的仲裁管辖范围
题干
甲、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争议均提交S仲裁委仲裁。一个月后双方另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为乙额外提供仪器安装与操作培训。就培训问题发生争议,乙向S仲裁委申请仲裁。问:S仲裁委有无管辖权?
参考答案
S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主合同仲裁条款不约束补充协议争议。依据《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须载明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只在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范围内有管辖权。
第一,条款效力仅及于约定事项,仲裁事项范围有限;
第二,主合同之外的约定要被涵盖,以与主合同直接依附为前提;
第三,就未涵盖的新事项,双方须另行形成独立仲裁合意。
本案补充协议增加的安装与操作培训属新增独立服务,与仪器采购无直接依附,两份文件独立可分,双方亦未就此另订仲裁条款,故主合同条款不扩张适用。仲裁管辖取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范围,合同名称相连不等于条款相通。主条款只管主合同,另立协议另找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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