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题干
甲对乙享有三千八百余万元已到期债权,乙迟迟不向欠其一点九亿元的丙催收。甲以自己名义起诉丙行使代位权,一审认为甲应受乙丙之间仲裁条款约束、法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甲上诉。二审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被告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代位权人无拘束力,故二审应撤销一审裁定并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民事诉讼法》。要件:
第一,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第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本案中,甲对乙的三千八百余万元债权合法到期,乙对丙的一点九亿元贷款久拖不主张,已危及甲债权实现;乙丙之间的仲裁合意只约束签约双方,甲并非签约人,可径行起诉丙,案件由丙住所地法院管辖。仲裁协议只锁定签约双方,代位权人不是签约方,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为由驳回起诉。圈外人不受仲裁约束,代位权诉讼归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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