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异议的放弃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履约中乙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提高价款四成,否则终止合同。甲公司起诉,法院受理并送达,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审理中查明,双方在纠纷后另订仲裁协议,但开庭前均未告知法院。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据《仲裁法》第26条:
第一,双方之间已存在仲裁协议;
第二,起诉的一方未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
第三,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就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争议发生后另行订立仲裁协议,甲公司起诉时未声明,乙公司仅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未对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直至开庭时双方仍未告知法院,故应认定仲裁协议已被放弃,当事人已选择诉讼途径,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