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法院主管的排除

民诉-31民诉主管与管辖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位于C区,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因工程款被拖欠,向C区法院起诉甲公司。问: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该起诉?
参考答案
应裁定不予受理乙公司的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订有合法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唯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一,须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即双方就争议提交仲裁达成一致; 第二,争议须属可仲裁的财产权益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不得提交仲裁; 第三,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效力,一经选定仲裁即排除法院管辖。 本案甲乙围绕工程欠款的争议属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且双方已约定交由仲裁机构处理,该协议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仲裁机构审理,C区法院无管辖权,对其起诉只能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主管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