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占有动产的扣押与案外人救济
题干
甲向乙购买越野车,支付六成车款后车辆即交付,约定付清余款前所有权仍属乙。后丙诉甲返还借款80万元获胜诉判决并申请执行。法院能否扣押该车?
参考答案
法院可以扣押该越野车。依据《民法典》第641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所有权保留须经登记才产生对抗效力,而执行扣押以标的物由被执行人占有为判断基础。要件为:
第一,标的物属于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即可径行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已登记方可在变价款中主张优先受偿;
第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须先提执行标的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越野车虽约定付清余款前归乙,但始终由甲占有使用,属可执行财产;乙未登记保留所有权,不能阻却扣押,只能解除合同取回或就变价款受偿。
执行救济顺序:异议前置,之诉在后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