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一般规则13 张

民诉-103

暂缓执行期满后的恢复执行

常考 1/13
乙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甲申请强制执行。为申请暂缓执行,乙的小姨丙用一只祖传翡翠玉镯为乙的债务提供担保,甲表示同意,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六个月。期满乙仍未履行。此时甲应如何救济?
甲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条款及《民诉法解释》第471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适用要件有三: 第一,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第二,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并确定期限; 第三,期限届满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丙以祖传玉镯提供担保,甲予以认可,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六个月,期满乙仍未履行,三项要件均具备。故甲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可直接处分该担保财产,但被执行人仍为乙,不得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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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4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常考 2/13
甲胜诉后申请对乙强制执行30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乙7日内付26万元即可,丙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乙到期未付。问:甲能否申请法院对丙强制执行?
不能申请对丙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人不是执行担保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执行担保须向执行法院提供并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只约束当事人,不能作为对第三人的执行依据。 第一,担保须向执行法院提供,即出具担保书交法院,而非仅在协议上签名。 第二,须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即明示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法院执行其财产。 第三,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方可决定暂缓执行。 本案中,丙仅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未向法院提交担保书,仅承担协议上的保证责任,故不构成执行担保,不能直接执行丙的财产。甲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或就和解协议起诉乙、丙。 判断关键:向法院承诺才是执行担保,仅向对方承诺只是普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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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5

共有财产的执行查扣

常考 3/13
甲与乙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乙向甲支付违约金65万元。乙不履行,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扣乙家中一尊砚台,乙的妹妹丙主张该砚台系祖上遗留、由乙丙二人共有,经查属实。法院查扣该砚台是否合法?
法院查扣该砚台的做法合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就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要件为: 第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 第二,查扣对象属其责任财产; 第三,共有财产可整体查扣。 本案中,乙经终审判决仍不付款,砚台虽由乙与丙二人共有,但乙的份额属其责任财产,法院可查封共有物整体;丙可提起析产诉讼明确各自份额,申请执行人甲亦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查扣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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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6

担保物权优先与执行清偿顺序

常考 4/13
甲公司以商业房为乙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登记,后出租给丙公司,另欠丁公司200万元、戊公司150万元。丁公司申请执行当日即查封该房,戊公司次日轮候查封,房产变现700万元,甲公司另有财产。问:700万元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本案应先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再按查封先后清偿普通债权,顺序为乙银行、丁公司、戊公司,丙公司不在其列。依据《民法典》第394条、《民法典》第405条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先后顺序的规定: 第一,担保物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第二,先抵后租不能对抗抵押; 第三,普通债权按查封先后受偿; 第四,未申请执行者不参与分配。 本案抵押登记在先、出租在后,正属先抵后租,故先从700万元中足额清偿乙银行520万元;剩余180万元,丁公司首封优先,就余额取180万元;戊公司轮候查封的150万元与丁公司剩余20万元,另以甲公司其他财产清偿。 记忆:抵押在前租赁挡不住,普通债权认查封,首封优先轮候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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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7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常考 5/13
甲公司拖欠乙到期借款,乙依生效判决申请A法院执行,法院查封其厂房设备。执行中查明甲公司另有到期债务、财产不足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乙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甲公司反对,A法院仍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材料移送住所地B法院。该做法是否合法?
合法。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3条、《企业破产法》第2条,执行中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并移送。要件有三: 第一,被执行人须为企业法人; 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本案甲公司系企业法人,多笔债务均已届期而财产不足抵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乙已书面同意移送,故甲公司反对不生阻却效力,A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材料移送B法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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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3

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常考 6/13
甲乙丙系亲兄弟,父亲去世仅留一件瓷盘由丙保管。甲乙起诉分割遗产,经调解瓷盘归丙,丙分两期付甲乙各20万元,逾期未付。甲乙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丙存款、扣押其财产及紫砂壶。后拟达成执行和解,以款物抵偿并免除余债。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何法律后果?
①执行程序中止。和解达成后执行停止推进,原调解书仍是恢复执行的根据,和解协议本身不是执行根据。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 ③第一,和解协议经执行员记入笔录、双方签章后,执行程序中止;履行期内履行完毕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作结案处理履行完毕终结; 第二,履行期届满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书,已履行部分予以折抵已履行部分扣除; 第三,申请执行人也可就和解协议起诉,法院受理后可裁定终结原执行。 ④本案甲乙丙约定丙限期以存款、折价财产及紫砂壶抵偿并免除余债,该协议只生私法效力,执行不当然终结:按期履行的作结案处理;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甲乙可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书并扣除已履行部分,也可就和解协议起诉。执行和解和解协议不是执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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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63

判决的执行力与形成力

必考 7/13
试述民事判决执行力的成立条件与形成力的内涵,并说明执行机构发现判项内容不明确时应当如何处理。
判决执行力以内容可供执行为基础:给付判决须给付内容明确具体。 第一,判项只笼统表述为限期履行合同而未指明履行内容的,给付内容不明确即无执行力。 第二,执行机构发现主文含义不清的,应通过法定途径联系审判部门答复或补正,不得自行解释。 第三,胜诉的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形成力使涉案法律关系直接变动,无须再经强制执行。判断口径:先看判项能否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再看该判决是否属于变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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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75

暂缓期与担保期届满的后果

常考 8/13
试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的救济路径,以及担保期限届满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结论:暂缓期限届满而义务人未履行的,担保人开始担责。 第一,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就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强制执行。 第二,担保人担责以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第三,担保人不得被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仍处于案外担保人地位。 第四,担保期限届满则担保责任消灭,此后就担保财产已无从申请执行。判断口径:暂缓期届满看义务人是否履行,据以决定恢复执行;担保期届满即不再追及担保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民诉法解释》第4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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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76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的成立

常考 9/13
试述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暂缓执行期限的确定规则及其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
结论:执行担保成立后,法院方可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须由被执行人本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 第二,须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据此确定暂缓期限。 第三,期限上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定有期限的,暂缓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 第四,期间内强制执行暂时停止;担保人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担保财产的,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判断口径:先查担保与申请执行人同意两项条件是否齐备,再看期限有无超过一年、有无处分担保财产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民诉法解释》第4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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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77

执行依据与可执行财产的判断

常考 10/13
何种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哪些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试述其判断标准与理由。
能够作为执行依据的,须是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一,文书须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第二,文书须给付内容明确;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还应写明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仅载明继续履行的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第三,财产可否执行,先看其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保单现金价值经解除合同即可提取。 第四,还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并且并非生活必需物品和生活费用。判断口径:执行依据的成立与财产的可执行性须同时具备。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61条、《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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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78

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常考 11/13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一方不履行时对方有何救济途径?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第一,中止须符合法定情形,包括各方共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一方提交而其他当事人认可,或者口头和解记入笔录并由各方签章。 第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再执行原执行依据。 第三,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四,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上述两种救济择一行使。判断口径: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予以强制执行。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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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79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常考 12/13
执行程序开始后,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能否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与时间如何?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第一,申请主体限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且其债权应为已到期的金钱债权。 第二,申请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向主持执行的法院为之。 第三,法院据此制作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受偿,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第四,被执行人若为企业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应当通过执行转破产处理。判断口径: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不得直接参与分配。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06条、《民诉法解释》第5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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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0

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规则

常考 13/13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债权?试述代位执行的条件、异议期与异议处理规则。
代位执行的适用前提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其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程序上,法院应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口头、书面均可。异议一经提出,法院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对异议作实质审查;第三人逾期未提异议,或者所提异议不属于法定情形的,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仅以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等为由提出异议的,不构成法定异议,不影响执行推进。判断口径:代位执行只限一轮,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再次代位。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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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救济14 张

民诉-98

执行行为异议与复议

常考 1/14
甲诉乙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院判令乙支付赔偿金6.8万元。乙逾期未履行,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乙家传瓷器拟拍卖,乙申请以价值相当的黄金手链替换,法院以价值不足抵偿为由不予批准。乙可通过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乙可以通过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寻求救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件为: 第一,提出主体须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二,异议指向的须是执行行为违法; 第三,形式上须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本案中,乙系被执行人,法院不准其以等值黄金手链替换被扣押瓷器,属于执行中的财产处置行为,直接影响其程序与实体权益。异议审查成立的,法院应裁定撤销或改正该行为;异议被驳回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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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99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救济

常考 2/14
甲与乙为一块钻表的所有权诉至法院,终审判决钻表归甲所有,乙拒不履行,甲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丙主张自己是该表共同共有人并提交证据。丙可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法院应如何处理?
丙应先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民诉法解释》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规定,要件有三: 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可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本案即共同共有; 第二,其本应参加原审诉讼却未被通知,属必要共同诉讼人; 第三,异议被驳回且其主张直指原判决认定错误。 本案丙提交权属证据主张共有,系被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故走异议加再审之路。再审按第一审程序进行的,法院应追加丙为当事人;按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忆:认为原判有错才走再审,与原判无关方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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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0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

必考 3/14
甲与乙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乙赔偿甲八万元,乙拒不履行,甲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扣乙家一套根雕摆件拟拍卖,案外人丙称该摆件系其借给乙装点门面、所有权归己,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丙的异议,丙应如何救济?
法院驳回异议后,丙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案外人对标的的书面异议被驳回、争议与原裁判无关的,可另行起诉。要件有三: 第一,异议须指向执行标的之物权归属,而非原裁判对错; 第二,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 第三,诉请限于排除执行或确认权属。 本案中,丙主张摆件系其出借、所有权归己,属与原判决无关的实体权属争执,起诉合法。起诉时丙为原告、甲为被告,被执行人乙视其态度或列共同被告、或列第三人;若丙一并请求确权,则甲、乙为共同被告。甲作为申请执行人亦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以恢复执行。执行异议之诉谁被驳,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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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1

被执行人占有动产的扣押与案外人救济

常考 4/14
甲向乙购买越野车,支付六成车款后车辆即交付,约定付清余款前所有权仍属乙。后丙诉甲返还借款80万元获胜诉判决并申请执行。法院能否扣押该车?
法院可以扣押该越野车。依据《民法典》第641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所有权保留须经登记才产生对抗效力,而执行扣押以标的物由被执行人占有为判断基础。要件为: 第一,标的物属于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即可径行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已登记方可在变价款中主张优先受偿; 第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须先提执行标的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越野车虽约定付清余款前归乙,但始终由甲占有使用,属可执行财产;乙未登记保留所有权,不能阻却扣押,只能解除合同取回或就变价款受偿。 执行救济顺序:异议前置,之诉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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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2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救济

常考 5/14
甲申请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唯一股东为丙。甲以丙与乙公司财产严重混同为由,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许。丙对该裁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要件: 第一,系被裁定追加的当事人; 第二,对追加裁定不服; 第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四,向执行法院起诉。诉讼中丙是原告、甲是被告。 本案丙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被裁定追加,符合不服追加裁定的被追加人身份,须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以申请执行人甲为被告,故其救济途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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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16

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要件

常考 6/14
丙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申请执行乙公司300万元工程款,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名下房屋,丙公司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甲称已与乙公司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320万元购房款交付执行法院。甲能否排除丙公司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能排除强制执行。消费者购房人已付清价款的,其权利顺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案外人据此排除执行须具备: 第一,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第二,以居住为目的的消费者购房; 第三,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就该房屋签有书面买卖合同,并将320万元购房款交付执行法院,数额高于丙公司300万元工程款,已付清全部价款;甲购房自住,属消费者购房人,其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可排除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书面合同、居住目的、价款付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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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17

案外人以物抵债排除执行的要件

常考 7/14
银行基于抵押权申请对甲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甲名下房屋一套。案外人乙称该房已由甲抵债给自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经查,双方虽签有以物抵债协议,但房屋仍由甲居住,抵债金额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乙能否排除银行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案外人以不动产抵债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须同时满足: 第一,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标的物; 第二,抵债金额与实际价值相当; 第三,仅能对抗一般金钱债权。 本案中,乙虽与甲签有以物抵债协议,但房屋始终由甲居住,乙未在查封前占有;抵债金额又明显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且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物抵债只产生普通债权,顺位不能优先于抵押权。故乙的异议不能得到支持。 查封前占有、价值相当、不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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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18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

常考 8/14
2023年10月,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验收合格后甲拖欠工程款。双方签房屋折价协议,以乙承建的8套住房抵债。后甲因与丙公司借款纠纷败诉,丙申请执行,法院查封该8套住房。乙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此时乙可如何救济?
乙公司可以救济: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其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并参照《民法典》第807条的折价受偿规则。要件有四: 第一,异议人须为案外人,即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第二,执行异议已被裁定驳回; 第三,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起诉; 第四,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乙公司在住房查封之前已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甲公司签订折价抵债协议且作价与房屋实值基本相当,作价与房屋实值相当,故可排除丙公司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若同时请求确权,则以丙、甲为共同被告。 异议前置、十五日起诉、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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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1

案外人权利排除执行的实体判断

必考 9/14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进入异议之诉后,法院如何判断其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试述判断标准与权利顺位规则。
案外人异议能否成立,取决于其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第一,权利性质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可以排除执行;仅享有普通债权的,一般不能排除。 第二,时间与公示上,查封前已取得权利并实际占有或者登记的,更易获得支持;查封后取得的,不能对抗执行。 第三,特殊主体另有规则,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 第四,不能排除执行的,仍可在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判断口径:异议之诉只审执行标的是否可以被执行,不再审查原裁判对错。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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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2

执行救济的两条路径与分流

必考 10/14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有误时,应当如何选择救济路径?试述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标准及各自的救济方式。
执行出错时,先区分异议指向的是执行行为还是执行标的。 第一,认为查封、扣押、拍卖、执行顺序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提执行行为异议,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对处理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归其所有等实体权利归属的,应提执行标的异议,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书面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第三,对驳回裁定不服,再按与原判决裁定是否有关分流:有关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无关的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断口径:行为异议管程序合法性,标的异议管实体权属,不能互相替代。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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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3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异议之诉

常考 11/14
试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的异议程序以及异议被驳回后有哪几种救济路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先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且争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转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第一,程序要件:案外人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于收到后十五日内审查。 第二,异议成立的后果: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就该标的另行起诉。 第三,异议被驳回的救济:因争议不涉及原裁判对错,案外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异议之诉,以排除执行。判断口径:异议之诉只审标的物能否被执行,不再审查原裁判是否正确。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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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4

原判有错时案外人的救济路径

常考 12/14
试述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侵害其民事权益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及其要件?
案外人认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本身有错、侵害其权益的,可在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择一救济。 第一,先异议后申请再审:案外人在执行中提出标的异议被驳回,且异议指向原判决、裁定本身的,应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不得另行起诉。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原诉讼,有证据证明原裁判内容全部或部分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提起。 第三,法律后果:撤销之诉请求成立的,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判断口径:与原裁判有关走再审、无关走异议之诉,两条路径不得并列主张。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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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5

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的要件

常考 13/14
试述商品房购房消费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新建商品房被强制执行时,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排除执行。 第一,合同要件: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 第二,价款要件: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约支付部分价款,且在查封之后、一审辩论终结之前将剩余价款交法院。 第三,用途要件:所购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生活。上述三项同时具备的,即便尚未办妥过户登记,购房人也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判断口径:三要件缺一即不能排除执行,是否过户不影响结论。法条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第1款。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186

执行行为异议与复议

常考 14/14
试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审查主体与处理后果如何?
对违法执行行为不服,救济路径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该路径不解决实体权属。 第一,事由与主体: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查封、扣押、拍卖、分配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即可提出异议。 第二,形式与管辖: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由该院审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处理与后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在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判断口径:此类异议只针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实体权利归属争议另循标的异议与异议之诉解决。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