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与担保诉讼17 张
民诉-129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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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丙债务未到期,却又与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把办公楼低价过户给乙且未办登记。丙认为抵债价格过低,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本案属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丙公司列为原告、
甲、乙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据
《民法典》第538条、
《民法典》第539条:债权人诉请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处分行为时,以债务人和该相对人为诉讼当事人。要件:
第一,
原告须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第二,
被告一方须有债务人;
第三,
被告一方须有受让人或受益人;
第四,
诉请限于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本案套用:丙对甲享有债权且未获清偿,
原告资格成立;以物抵债协议由甲与其相对人乙签订,处分双方对撤销结果均有直接利害,
应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债务人无偿处分时相对人可列第三人;有偿低价处分时相对人与债务人同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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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7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与重复起诉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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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与管辖规则,并说明胜诉后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
代位权诉讼,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第一,当事人地位: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作被告,债务人列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前后两诉当事人并不相同。
第二,管辖规则:原则上由
被告(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次债务本身属于
专属管辖事项的从其规定;次债务订有仲裁协议的仍可审理,仅在首次开庭前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中止诉讼。
第三,重复起诉须
同时满足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一致、请求同一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就未获清偿部分另诉债务人,或债务人就超出部分另行起诉,均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受理后中止审理、等待前诉结果。判断口径:三项缺一即非重复起诉。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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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8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点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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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如何列明、管辖如何确定、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以及生效判决如何执行。
撤销权诉讼属债的保全,以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为出发点,依次审查主体、管辖、举证、执行。
第一,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缺一即主体不适格。
第二,管辖。按一般地域管辖,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拟撤销事项本身属
专属管辖的,从其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第三,举证。债权人须证明享有
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
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无偿处分或价格明显不合理),并证明
相对人恶意《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39条。
第四,执行。判决载明撤销行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债权人可
申请强制执行,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被执行人。判断口径:要件齐备、被告适格,撤销及返还请求方获支持,否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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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9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构造与效果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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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结构与裁判效果。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债的保全在程序上的延伸,性质为
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第一,实体前提是
债权合法确定并已到期,债务人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以致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被代位权利不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第二,当事人结构固定:
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起诉还须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条件,并由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见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第三,认定成立后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范围
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受领后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判断口径:相对人可援引
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参见
《民法典》第535条、
《民法典》第5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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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0
法人人格否认的当事人与证明责任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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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主张法人人格否认时,当事人的列明规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并说明逆向否认、横向否认中请求权主体的差异。
法人人格否认落到诉讼上,关键是把构成要件转化为当事人列明与证明责任。
第一,纵向否认指债权人针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人格混同的股东或母公司,请求其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二,当事人列明看债权状态: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须以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拒绝追加公司的,裁定驳回起诉;债权已确定的,债权人径行起诉股东,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三,原则上由原告负证明责任,须就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举证;一人有限公司为例外,改由被告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证明不能即担责。
第四,逆向否认的请求权主体是股东的债权人,横向否认的请求权主体是某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判断口径:先定债权是否确定,再定当事人,最后落到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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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1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受理与管辖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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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当事人构造、管辖法院以及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
股东知情权诉讼以公司为被告,属
股东诉公司的构造,由
公司住所地管辖,依
《民事诉讼法》第27条确定。
第一,原告原则上须在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起诉时已转让股权、丧失资格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例外是虽已丧失资格,但有证据证明
持股期间知情权受损,且仅请求了解持股期间的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的,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查阅范围以法定材料为限,公司以
不正当目的抗辩拒绝提供的,应负举证责任。判断口径:以起诉时的股东资格为原则,以持股期间受损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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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2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规则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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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起诉条件、期间限制以及判决效力范围的扩张规则。
撤销公司决议之诉应以
股东诉公司的方式提起,撤销权依
《公司法》第26条行使,管辖依
《民事诉讼法》第27条由
公司住所地管辖。
第一,起诉受
六十日除斥期间限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逾期即丧失撤销权;
第二,可撤销事由限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第三,判决对未起诉的其他股东同样发生效力,即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故已有股东以同一理由起诉败诉后,其他股东不得再行起诉。判断口径:先审期间,再审事由,最后看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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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3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与限制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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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提起条件以及反诉与调解的处理规则。
股东代表诉讼以
公司利益受损为前提,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利益。
第一,原告须于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并先
履行前置程序,即依
《公司法》第189条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被拒绝或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起诉方可自行提起;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资格,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二,他人对该股东提起的
反诉可以受理,但他人
对公司提出的反诉一律不受理。
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须经公司
内部决议同意后方可出具调解书。判断口径: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的类型三项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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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4
股权转让管辖与优先购买权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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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确定规则,以及有限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障与救济。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适用公司诉讼管辖。
第一,受让方诉请支付转让款、办理变更登记等,属
合同纠纷管辖,依
《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
第二,受让方请求确认
股东资格、变更股东名册的,属公司诉讼,依
《民事诉讼法》第27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有限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拍卖,
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须
保障优先购买权,即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未保障的,其他股东可提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程序中的通知补正,已执行完毕的
撤销拍卖裁定,不服的可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判断口径:先定诉讼性质,再落到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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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5
破产受理后的新诉与债权救济
常考
10/17
试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另行起诉请求清偿的处理方式,以及其实现债权的救济途径与管辖规则。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权人的金钱请求应转入破产程序集中实现,法院
不予受理。
第一,债权人坚持另行起诉要求清偿的,裁定不予受理并
告知申报债权,由其依法申报后按顺位受偿。
第二,申报后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
债权确认之诉,解决债权数额与顺位争议。
第三,此类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并可适用管辖权转移,统一由该院审理。
第四,当事人之间
有仲裁协议的,仍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受集中管辖限制。判断口径:新诉原则上不收,债权靠申报加确认之诉实现,仲裁条款优先。参见
《企业破产法》第21条、
《企业破产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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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6
破产受理对在诉与执行的影响
常考
11/17
试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诉讼、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执行程序分别产生何种影响及处理规则。
受理裁定生效后,围绕债务人财产的程序统一让位于集体清偿,
禁止个别清偿。
第一,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诉讼应当
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由原程序继续;个别清偿、代位权、追缴出资、人格否认之诉,均不得判令个别给付。
第二,受理前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
予以解除,把财产交回破产程序统一分配。
第三,受理前已经开始执行的应当
中止执行程序;执行中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可
执行转破产,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转入成功后解除执行措施、破产宣告时该执行案件即终结,转入失败则恢复执行。判断口径:受理裁定生效后仍追求个别受偿的程序,一律中止或解除。参见
《企业破产法》第19条、
《企业破产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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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7
担保纠纷的主管与管辖
常考
12/17
试述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并存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以及一并起诉与分别起诉的管辖确定规则。
结论:仲裁协议的约束力限于签约双方,管辖则按起诉方式分别确定。
第一,
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只在约定双方之间排除法院管辖,对未签约主体不产生效力。
第二,
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受理,债权人将有仲裁约定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的,法院对该部分纠纷不能受理,应告知其提交仲裁。
第三,
主从一并起诉从主合同确定管辖,即使担保合同另行约定管辖法院亦不改变。
第四,
单独起诉从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此时主合同的管辖约定不再适用。判断口径:先核对被诉主体是否受仲裁协议约束,再依起诉方式选定管辖依据。【
《仲裁法》第5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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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98
担保人代偿后的追偿路径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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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条件与程序规则。
结论:担保人代偿后对债务人的追偿不受限制,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原则上被否定。
第一,
可向债务人追偿,范围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限。
第二,
判决载明即可直接执行,执行依据中写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无须另行起诉即可申请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
第三,
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须有约定,即约定可相互追偿、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具备其一才可请求分担。
第四,
无约定不得相互追偿,此时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已担责的担保人自行承担。判断口径:先查担保人之间的追偿合意与签章形式,再确定分担范围。【
《民法典》第700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199
越权担保中相对人的善意审查
常考
14/17
试述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时,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以及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结论: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善意以对决议的形式审查为要件。
第一,
相对人善意公司才担责,善意即债权人已对公司决议作合理审查;未尽审查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第二,
非关联担保审查决议即可,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均可,无须区分。
第三,
关联担保须股东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只能审查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
全资子公司担保免决议,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判断口径:先确定被担保人身份是否关联,再核对决议机关与表决回避是否符合章程与法律。【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
《公司法》第15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200
让与担保与受限财产抵押的效力
常考
15/17
试述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以及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时的效力规则。
结论:让与担保按担保处理而非真实转让;受限财产抵押的合同有效,抵押权能否设立视财产类型。
第一,
股权让与属让与担保,并非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第二,
债权人不享有股东权利,持股期间不行使股东权利,也不承担出资等股东义务。
第三,
可就变价款优先受偿,以已完成权利变动公示为前提。
第四,
查封财产抵押合同有效,不因标的物被查封而无效。
第五,
不动产不能取得抵押权,因无法办理登记;
动产仍可取得抵押权,但须查封解除后方能行使。判断口径:先看公示是否完成,再按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认定效力。【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
《民法典》第399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201
程序中担保的设立与实现
常考
16/17
试述法院调解、执行和解、诉讼保全及执行程序中担保的设立与实现规则有何不同。
结论:程序中担保是否设立依民法判断,能否直接执行取决于环节。
第一,调解书担保须另取执行依据,案外人担保不影响调解书效力,拒收亦然,但不能直接执行担保财产,须另诉取得执行依据。
第二,和解协议起诉可一并主张担保,执行和解中担保人拒不履行的,可在诉原债与诉和解协议间选择,选后者可一并主张担保责任。
第三,诉中反担保可直接执行,为解除保全的担保,胜诉后即可径行执行,不以判决书载明为必要。
第四,执行担保暂缓期满可直接执行,须向法院提供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判断口径:先定位程序阶段,再看有无直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202
共同担保诉讼中的被告确定
常考
17/17
试述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担保时,债权人起诉应如何确定被告及各担保人的责任顺序。
结论:共同担保中,债权人不必一并起诉,被告取决于其选择与担保类型。
第一,
债权人可任选担保人起诉,被诉之人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担保人不因未被列为被告而当然参加诉讼。
第二,
债务人物保优先于第三人物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顺位相同,可择一或一并主张。
第三,债权人未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即请求第三人担责的,第三人可在
债务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免责。
第四,
一般保证人应与债务人同列被告,因其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负责,须先确定其责任数额;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392条、
《民诉法解释》第66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