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救济

民诉-99民诉执行程序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为一块钻表的所有权诉至法院,终审判决钻表归甲所有,乙拒不履行,甲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丙主张自己是该表共同共有人并提交证据。丙可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丙应先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民诉法解释》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规定,要件有三: 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可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本案即共同共有; 第二,其本应参加原审诉讼却未被通知,属必要共同诉讼人; 第三,异议被驳回且其主张直指原判决认定错误。 本案丙提交权属证据主张共有,系被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故走异议加再审之路。再审按第一审程序进行的,法院应追加丙为当事人;按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忆:认为原判有错才走再审,与原判无关方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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