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庭询问与不利认定
题干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20万元,仅提交转账记录。乙辩称该款系甲偿还旧欠。法院认为款项性质为核心事实,通知甲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延期审理并再次传唤后,甲以委托代理人享有特别授权为由仍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法院应作出对甲不利的认定,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10条,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待证事实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作不利认定。要件有三:
第一,法院认为有询问必要;
第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三,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
本案中,甲负举证责任,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款项性质,乙否认后该事实成为核心争点,甲被两次传唤仍不到庭,特别授权不是拒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应认定甲主张的借款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请。本人到庭询问义务 拒不到庭的后果是不利认定,特别授权不能替代本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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