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当事人
题干
甲与乙签约,受让乙持有的丙公司20%股份,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公司,丙公司未予回复。甲拟起诉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① 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诉讼地位应确定为:甲为原告,丙公司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者,可参加诉讼而列为第三人。
③ 要件:
第一,提起确认之诉者须就所主张的股东资格与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股权变动须经公司认可、登记才对其生效,故由公司充当适格被告;
第三,出让股权的一方对确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④ 套用:甲依转让协议主张取得股东身份,为权利主张方;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既不答复也不认可,正是拒绝确认的一方,应作被告;乙仅在合同中出让股权,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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