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的被告适格
题干
甲向国泰航空购票,该航段由东方航空实际执飞。运输中因航班延误产生纠纷,甲仅起诉东方航空要求赔偿。问:东方航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参考答案
东方航空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1条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连续运输中缔约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区段负责,旅客的求偿对象并不受限。
第一,实际承运人直接负责,实际执行运输并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被起诉;
第二,缔约承运人负全程责任,未实际飞行的出票方同样可以被诉;
第三,原告享有选择权,起诉哪一方、是否把两方列为共同被告由原告自行决定;
第四,追加由法院裁量,被诉方申请追加另一承运人的,由法院依案情决定是否准许。
本案机票由国泰航空售出、东方航空实际执飞,甲只起诉东方航空,属于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被告适格;东方航空申请追加国泰航空,法院酌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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