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致害的被告确定
题干
甲将自家轿车借给好友乙使用,乙驾车在A市D区路口与骑行电动车的丙相撞,致丙受伤、车辆损坏,赔偿协商未果。丙可将谁列为被告?
参考答案
本案中,丙对被告的确定享有选择权:既可单列使用人乙为被告,也可将乙与车辆所有人甲列为共同被告。依《民法典》第1209条,出借车辆致人损害由使用人赔偿,所有人仅在有过错时担相应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侵权之诉可向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任一法院提起。要件有三:
第一,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第二,所有人须有过错方担其责;
第三,立案阶段不作实体审查。
本案乙为实际驾驶人,甲为出借人;丙起诉只须列明被告,无须先证明甲有无过错,故可择一或一并起诉。选定后,管辖法院随被告变动:仅列乙时为A市D区、A市C区法院;同列甲时再增甲住所地A市B区法院。
单诉使用人或一并诉所有人,可诉法院随之增加所有人住所地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