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效力与权利性质

民法-193民法2015—2017年真题 / 案例3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把自有一辆汽车让与乙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随后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也向甲交付了50万元。问:甲乙关于让与汽车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乙对该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① 该约定属让与担保,其中「债务人不履行即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部分无效,其余担保条款有效,乙只能取得担保物权。仅取得担保物权②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③ 第一,担保物只在形式上移转至债权人名下,实质仍作担保。形式移转所有权第二,约定到期不清偿即由债权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属流质条款,该部分无效。流质约定无效第三,该部分无效不影响担保合意的其他内容,债权人只能就该物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④ 本案甲为担保50万元借款把汽车过户给乙,正属形式移转;若约定不经清算即归乙所有,该部分须认定无效;乙对汽车只是担保物权人,既不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径行以车抵债。不取得所有权不得以车抵债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中直接取得所有权的约定无效,债权人仅享担保物权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