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型非典型担保的定性

民法-111民法小案例 / 非典型担保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以自己名义为甲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乙可暂不返还此前向丙借得的50万元作为担保。问丙所提供担保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构成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第388条: 第一,须有被担保的主债权存在,主债权合法有效; 第二,担保可由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财产提供,担保人可为主债务人外的第三人; 第三,担保合同不限于抵押、质押,凡具担保功能者均受认可,其他担保功能合同有效。 本案中,丙对乙负有50万元返还债务,属第三人以自身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甲届期不还款时,乙可暂不清偿该50万元,以抵销方式实现担保效果,故该安排属抵销型担保,且不成立保证,双方仅在该担保功能范围内受其约束。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