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题干
乙公司向戊公司借款,乙公司以设备出质,子提供保证,丑以价值1500万元的房屋抵押并登记,子与丑互不知情,未约定相互追偿及份额。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还款,戊公司如何主张?丑代偿后能否向子追偿?
参考答案
结论:戊公司应先就债务人质押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任意请求子或丑承担责任;丑代偿后不能向子追偿。依据:《民法典》第392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要件:
第一,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二,相互追偿须以约定追偿及份额、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或各担保人共同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指印为前提;
第三,不具备上述情形的,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的不予支持。
本案:子与丑互不知情,无追偿及份额约定,也非共同签约,不存在法定追偿情形,丑只能向乙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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