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

民法-29民法共同担保主观题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以自有厂房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汽车出质,各方对担保份额及实现方式均未约定。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乙银行应如何实现债权?
参考答案
结论:乙银行应先就债务人物保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任意请求丙或丁承担。依据:《民法典》第392条。要件: 第一,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第二,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实现债权的方式; 第三,物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受偿; 第四,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行使物保或请求保证人担责。 本案:甲公司自有厂房抵押属债务人物保,乙银行须先拍卖变卖该厂房,未受偿部分再向丙、丁主张,二人成立连带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未约定份额并非按份共同担保。 跳过债务人物保直接找第三人承担,顺序错误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