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书面审理条件

行政法-78行政法行政复议法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因宣传海报内容涉嫌违法,被区政府依省政府规章罚款5000元。甲公司申请复议,其法定代表人乙身在国外无法到场,复议机关决定书面审理。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①复议机关决定书面审理合法。 ②《行政复议法》第49条确立的规则是:复议机构审理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将听取情况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③要件为: 第一,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复议审理的常态要求听取意见为原则; 第二,例外仅限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意见无法听取限于当事人原因; 第三,落入该例外即可改用书面方式可书面审理。 ④本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滞留国外、无法到场陈述法定代表人滞留国外,正属当事人一方自身原因,复议机关据此改采书面方式,未剥夺其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不构成程序违法。 听取意见是原则,当事人原因方能转书面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