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复核与二审程序的合并
题干
甲因故意杀人罪被A省B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A省高院,该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本案的死缓复核程序应如何进行?
参考答案
本案不再单独启动死缓复核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该规则的要件有三:
第一,判决内容为死缓;
第二,核准机关限于高级法院;
第三,二审与复核同院时合并进行。代入本案,甲被A省B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后A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出具终审裁判的正是负有核准职责的同一法院,终审法院与核准法院重合,二审程序已吸收复核职能,故无须另行报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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