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的重审处理

刑诉-126刑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死刑复核程序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贩卖毒品,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决定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省高级法院复核同意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量刑过重,裁定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省高级法院重审。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省高院可自行提审,也可发回原审中院重审。该处理方式源于《刑诉解释》第431条,适用要件有三: 第一,高级法院依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核准,最高法经复核裁定不予核准; 第二,案件被发回省高院重新审判,受案主体因此确定; 第三,省高院须在依二审程序提审与发回原审中院之间择一,不能径行维持原判。 本案中,最高法认定甲案事实清楚、量刑过重不应判死,已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省高院;省高院据此享有程序选择权,可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二审程序提审改判,或交由某市中院重新审理。死刑复核提审与发回重审择一,不得直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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