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合议庭组成

刑诉-127刑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死刑复核程序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故意杀人被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不上诉,检察机关亦不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仍由原合议庭审理。问:S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结论:S市中级法院仍由原合议庭重审,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原则上须重新组建审判组织;可沿用原合议庭的例外须同时符合: 第一,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第二,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即症结仅在量刑; 第三,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 本案最高法复核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因量刑过重、不应判处死刑而发回,并无新的事实或证据,三项要件均已具备,故原合议庭继续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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