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23 张

刑诉-19

当庭宣判判决书的送达期限

选考 1/23
甲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名下三张银行卡交其使用并获利。后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投案。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书于宣判后第七日才送达。法院哪些行为违法?
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判决书,该送达行为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构成此种违法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判决系当庭宣告,当庭宣告判决; 第二,五日期间自宣告之日起算,期限自宣告之日起算; 第三,超过五日仍未送达,超出五日期限。 本案中,法院于10月22日对甲当庭宣判,判决书迟至10月29日才送出,间隔七日,已超过法定五日;法律亦未授权法院自行延长该期间,故未按期送达构成程序违法。第一审程序记忆:当庭宣判五日送,定期宣判立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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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

法院发现新事实的补侦启动权

常考 2/23
检察院以甲涉嫌抢夺罪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发现能证明抢夺并非甲所为的新事实,需补查补证,遂直接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该做法是否合法?
法院径行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该做法不合法。依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审判阶段补查补证的启动权在检察院,法院不得径行要求补充侦查。其要件有三: 第一,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只能通知检察院; 第二,是否补侦由检察院审查后自行决定; 第三,法院可建议补侦的情形仅限被告人主动提供立功线索。 本案中,甲涉抢夺罪,法院自行察觉抢夺行为非甲所为,并非甲主动提供立功线索,其径行要求补侦,超越了审判职权边界。第一审程序记忆:发现新事实只通知,补不补侦检察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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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1

庭审中立功线索的建议补侦

常考 3/23
甲因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庭审中,甲提出自己掌握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并揭发同监室乙多年前杀人埋尸,称乙曾私下告知并要其发誓保密。法院对该线索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该立功线索不能自行核实认定,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依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审理阶段出现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需要补证的,由检察机关补查取证,法院不承担查证职责。要件有三: 第一,线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提出; 第二,线索指向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第三,现有证据材料尚不充分。 本案中,甲涉抢劫罪受审时才揭发同监室乙多年前杀人埋尸,该内容可能构成立功,此前从未查证,法院既无权自行认定,也不能代行侦查权,只能交由检察院补查,由其查证后决定是否认定。第一审程序记忆:立功线索法院只建议、不认定,补查权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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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

庭审中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的处理

常考 4/23
甲涉嫌故意杀害乙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甲的辩护律师申请通知新的证人丙到庭,说明了丙的基本信息,称案发时丙与甲在一起,可证明甲无罪。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申请?
法院应当同意辩护律师关于通知新证人到庭的申请,认为必要时宣布休庭,并可决定延期审理。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要件有三: 第一,申请主体适格,须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 第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范围,即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三,法庭审查认为确有需要,这是同意的实质条件。 本案中,辩护律师代甲提出申请,已列明证人丙的基本信息,并说明案发时丙与甲在一起、可证明甲无罪,属说明了证人基本信息且说明了拟证明事项,申请合法有据。法院应同意并宣布休庭,视情形决定延期审理。 同意、休庭、延期审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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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4

自诉案件反诉的适用范围

常考 5/23
甲涉嫌故意伤害乙,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情节较轻、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乙遂向法院提起自诉,审理中甲提起反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反诉?
对甲在乙自诉案审理中提起的反诉,法院应当不予审理。依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反诉并非在所有自诉案件中都获准许。 第一,主体要件:提出者须为刑事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时间要件:须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提出; 第三,类型要件:仅限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被害人举证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 本案乙的自诉因公安机关撤案而起,属公诉转自诉,不在可反诉的两类案件之内;甲虽为被告人且在审理期间提出,类型要件仍不具备,法院应不予审理,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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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5

自诉人撤诉的审查与准许

常考 6/23
甲以侮辱罪向法院起诉乙,法院立案并决定逮捕乙。庭审最后陈述时,乙向甲致歉并表达爱慕,甲当即要求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甲作为自诉人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不合法。依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准许撤诉须满足: 第一,申请主体为自诉人本人; 第二,申请时间在判决宣告前; 第三,撤诉出于真实自愿。 本案甲系自诉人、当庭自愿申请撤诉自愿撤诉,且尚处最后陈述阶段、判决未宣告未过撤诉时点,亦无强迫威吓情形无强制情形,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径行不予准许属适用法律错误。自诉案件撤诉撤诉审查三要素:人、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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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6

自诉人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常考 7/23
乙以甲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立案审查后,乙经两次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二款。要件: 第一,主体须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 第二,须经两次依法传唤; 第三,须无正当理由; 第四,须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案中,乙就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提起自诉,属于自诉案件,乙即自诉人;法院已先后两次依法传唤,乙两次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前述要件全部具备。故法院无须再行开庭,应径行按撤诉处理,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并告知双方;该处理只是程序性处置,不对甲是否构成犯罪作实体评判。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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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7

共同被害人放弃告诉后再诉的处理

常考 8/23
甲故意伤害乙、丙,致二人轻伤。乙向法院提起自诉,丙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追究,也未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丙见乙获赔数额较大而反悔,就甲致其受伤的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丙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据《刑诉解释》第323条, 第一,共同被害人仅部分告诉时,法院须通知其余被害人参加诉讼并说明不到庭的后果; 第二,被通知人明示不参诉或拒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丧失就同一事实再行追诉的资格; 第三,第一审判决宣告后其仍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不得再受理。 本案乙起诉后法院已通知丙,丙明示不再追究且未出庭,放弃告诉即已生效;一审宣判后丙见乙获赔而反悔,就甲致其受伤的同一事实自诉,反悔不恢复告诉权,法院应不予立案受理。第一审程序记忆:部分被害人告诉须通知其余人,明示不参加视为放弃,一审宣判后再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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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2

人民陪审员的表决权范围

常考 9/23
基层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甲组成三人合议庭。甲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了意见,但只参与事实认定的表决。问:甲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甲只就事实认定投票的做法有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215条第1款,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评议与表决权利。 第一,事实认定层面须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法律适用层面同样须独立表态; 第三,对以上两项均应行使表决权,不得只表决其一。 本案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仅对事实认定表态并投票,对罪名如何适用的法律适用问题未参与表决,表决权行使不完整,程序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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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3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处理

常考 10/23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甲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材料后再次移送,法院决定开庭。法院此前以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并退回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
该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庭前审查应把握: 第一,起诉书有明确指控事实且属本院管辖的,即应开庭; 第二,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以形式审查为限,不以材料是否充足为条件; 第三,材料不足只能通知补送,案卷、证据不齐的通知检察机关补充,不得退回案件。 本案起诉书已明确指控甲故意杀人,虽案卷材料不充足,法院仍应当决定开庭并同时通知补送,故其径行退回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 庭前只作形式审查:缺材料补材料,不能退回、不能拒绝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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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4

庭前会议附民调解的通知对象

常考 11/23
未成年人甲涉嫌抢劫乙一案,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并在会议中一并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仅通知公诉人丙、甲、乙到场。法院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该做法错误,庭前会议调解附民的通知对象有遗漏。依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 及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附民调解的到场人不限于当事人本人。 第一,附民当事人本人到场; 第二,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三,诉讼代理人到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没有辩护人的,还须通知辩护人。 本案甲为未成年人,属强制法律援助对象,法院只通知公诉人丙、甲、乙,漏掉甲的法定代理人与辩护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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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5

庭前会议的功能与处理规则

常考 12/23
某公诉案件开庭以前,法院召集庭前会议,就控辩双方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了解情况。控方未表态;为提高效率,控辩双方还对拟在庭审出示的证据当场质证。该处理是否有误?
本案庭前会议的两处处理均属程序违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要件有三: 第一,功能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对是否提供新的证据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须作出明确表态; 第三,庭前会议不质证不辩论,证据的质证与辩论只能在庭审中进行。 本案控方对是否提供新证据缄默不语,未履行明确表态义务;控辩双方又将拟在庭审出示的证据当场质证,越过庭前会议的权限边界,实质提前行使了庭审职能。故两处均有错误。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听取意见、不质证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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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6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的到场权

常考 13/23
一审开庭前,被告人甲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甲亦请求参加,法院以其到庭无必要为由不准许。法院不准许甲参加庭前会议是否正确?
法院拒绝甲参加庭前会议的请求不正确。依照《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三款,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场。要件有三: 第一,被告人提出参会申请; 第二,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三,法院就此召开庭前会议并通知被告人到场,该义务不得以案件情况特殊、到庭无必要为由免除。 本案甲在一审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据此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意见,甲亦明确请求参加,两项触发条件均已具备,法院必须通知甲到场。以拒绝甲参加的方式推进会议,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属程序违法。庭前会议申请参会或申请排非,均应通知被告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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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8

死缓核准的合议庭组成

常考 14/23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未上诉。省高院核准时,由审判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刑事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审判组织的构成有严格要求。 第一,核准机关限于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合议庭成员须全为审判员; 第三,审判员人数须满三人。 本案甲被中院判处死缓且未上诉,依法应由省高院核准,主体并无问题;但省高院以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参与复核属主体不适格,成员身份与人数均不合要求,该核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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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4

集中审理与合议庭成员变更

常考 15/23
试述集中审理原则的基本含义,并说明合议庭成员在评议前后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如何处理。
集中审理原则强调庭审连续稳定进行,违反该原则即属程序违法。 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应在不换人不中断的状态下进行,中途更换审判人员或无故中断均不符合要求。 第二,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应当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重新开庭审理,不能由新任成员直接参与评议。 第三,评议后、宣判前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的,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前提下,可由同一法院其他审判员代为宣判,但裁判文书仍署原合议庭成员姓名。判断口径:以换人时点在评议之前还是之后划界,前者须重新开庭,后者仅可代为宣判而署名不变。法条依据:《刑诉解释》第3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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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5

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

常考 16/23
试述刑事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情形,并说明不公开审理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区分口径。
审判公开是刑事第一审的基准,不公开审理只是法定例外。 第一,原则上法院对第一审案件应开庭审理一律公开,宣判同样公开。 第二,绝对不公开的情形仅限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审判时系未成年人三类,法院无裁量权。 第三,相对不公开仅针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须经当事人申请且法院认明确属涉密,才可决定不公开。 第四,不公开的只是审理过程,评议一律不公开是铁则。判断口径:不属于三类绝对情形、当事人又未就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的,法院径行不公开审理即属违法。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刑事诉讼法》第2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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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6

庭前会议的处理界限与庭审衔接

常考 17/23
试述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权限、会议中的禁止性要求,及其与开庭准备期限的衔接。
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可作实质性处理,此为《庭前会议规程》的立场;《刑诉解释》要求庭前会议结束后再作处理,答题时以规程为准。 第一,处理对象限于回避、管辖、排非、出示新证据等可能使庭审中断的事项,双方须应当就是否提出申请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会议中不质证、不辩论;经询问证据意见,有异议的证据庭审重点调查,无异议的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第三,与开庭衔接,须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3日前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并传唤当事人。判断口径:处理决定应在庭审时说明理由,违反上述会议纪律的构成程序违法。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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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7

庭前会议的召开与到场人员

常考 18/23
试述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的启动条件、可以召开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等人员的到场规则。
庭前会议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召开由法院裁量:控辩双方可提出申请,但须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方予召开。 第一,常见情形为案情重大复杂、证据繁多、双方对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重大;开庭前一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附线索材料的亦可启动。 第二,到场人员以公诉人、辩护人为核心,助理人员可以到场协助;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 第三,仅在准备就排非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就要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时,才准备排非或询问证据意见时应当通知被告人。判断口径:多名被告人的,由法院按情况确定参会人选;会议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可用视频方式。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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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8

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回转

必考 19/23
试述第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基本方式、公诉人出示庭前未移送证据与建议补充侦查的处理,以及法庭辩论阶段程序回转的规则。
举证质证以当庭出示、双方质证为原则,但足以左右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及双方争执不下的证据,应当一证一质、单独进行关键证据单独质证。 第一,公诉人出示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而辩方提异议的,审判长应要求说明理由,理由成立且确有必要才准许;辩护方需作准备的,法庭可宣布休庭开庭前未移送、说明理由、宣布休庭。 第二,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不得超过两次;期限届满未移送的,法院可依在案证据裁判不超过两次。 第三,法院核实证据可勘验、检查、查封、扣押与鉴定、查询、冻结,但不能搜查。 第四,辩论中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应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判断口径:以是否关键、有无争议定质证方式《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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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9

证人出庭作证与庭审讯问发问

必考 20/23
试述第一审庭审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三项条件、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须经何种准许程序。
庭审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对同案被告人的讯问须分别进行。发问须遵循准许规则: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以及辩护人的发问,均须经审判长准许,审判人员认为发问内容不当的可以制止。证人应当出庭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出庭,三者缺一不可。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近亲属例外。拒证先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判定口径:三项条件逐一核对,近亲属不得强制到庭《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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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0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分

常考 21/23
试述第一审程序中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适用方式及二者的区别
审判中的障碍按可排除程度分别处理,法院应择一适用而不得混用。 第一,障碍短期可消除的,决定延期审理:包括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以及因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 第二,障碍导致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的,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被告人脱逃、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或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 第三,二者差别在于:延期针对可控且可补救的障碍,用决定;中止针对不可控障碍,用裁定。判断口径:遇需重新鉴定等短期可解决的障碍却宣布中止,属适用法律错误。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事诉讼法》第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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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1

发现漏罪时的并案审理规则

常考 22/23
试述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其他犯罪在办时并案处理的条件、方式与限制
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他罪在办的,法院并非一律等待,而是可以协商并案处理。其一,另有犯罪正处于审查起诉、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阶段,法院可与承办该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协商并案;他罪已提起公诉的可以并案,属于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其二,并案受诉讼效率约束,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不得并案。其三,二审期间才发现他罪并决定并案处理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处理。并案是法院与侦控机关协商的结果,法院不能单方径行合并,且须衡量是否造成审判过度拖延。法条依据:《刑诉解释》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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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2

审判期间变更罪名与新事实的处理

常考 23/23
试述公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发现新事实时的处理方式
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不一致的,可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但程序受限。 第一,实体前提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以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第二,宣判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必要时再次开庭辩论。 第三,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影响定罪量刑或需补查补证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补充、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检方不同意或逾期不回复的,仍就起诉指控裁判。 第四,被告人提出新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判断口径:不得径行改判罪名而不听意见,也不得代行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法条:《刑诉解释》第295条、《刑诉解释》第297条、《刑诉解释》第2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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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与速裁程序5 张

刑诉-28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

常考 1/5
甲涉嫌盗窃罪,某区法院按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甲否认实施盗窃,称其有罪供述系刑讯所得。法院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368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认罪且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为前提; 第二,庭审中当庭否认指控事实的,即丧失简易程序适用基础; 第三,此时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按普通程序重新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本案甲在开庭后否认实施盗窃,又主张有罪供述系刑讯取得,属当庭翻供不认罪,原有简化审理的前提已不存在,故法院转换程序合法。第一审程序记忆:不认罪即不得用简易程序,当庭翻供必须转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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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9

速裁程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排除

常考 2/5
甲(16岁)窃得乙的手机,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法官审查后认为甲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征得其父亲和辩护律师同意,即按速裁程序安排审理。该做法是否正确?
该决定不正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属于速裁程序的法定排除情形,纵使其他条件齐备也不能适用。 第一,范围要件:一般须属基层法院管辖的轻罪案件; 第二,合意要件:须由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同意不能替代; 第三,排除要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即绝对排除速裁。 本案甲年仅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决定仅征得甲的父亲与辩护律师同意,甲本人未表态,同意主体不适格。故应改依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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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3

简易程序的审理与程序转化

常考 3/5
试述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与庭审方式上的简化内容以及转为普通程序的事由。
简易程序只压缩庭审技术环节,不改变基本诉讼构造。 第一,审判组织:可能判处三年以上须合议,较轻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第二,出庭与权利: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庭审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判决前最后陈述不得省略,辩护人意见仍应听取。 第三,宣判与审限: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须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三年以上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四,程序回转:出现可能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当庭否认指控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限从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判断口径:简化的只是调查与辩论,辩护权与最后陈述权不因简易而减损。参见《刑诉解释》第3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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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4

速裁程序的适用与审限

常考 4/5
试述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排除情形以及审限与程序回转规则。
速裁程序是快速分流通道,限于基层法院管辖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一,适用要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排除要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部分共犯有异议,附带民事事项未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均不得适用。 第三,审限与回转:须十日内审结,超一年可延至十五日,当庭宣判;发现不构成犯罪、不应追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否认指控的,按普通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判断口径:入门看三年以下加认罪认罚,排除看未成年人与附民未了结。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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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5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与排除

常考 5/5
试述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得适用的法定情形及其启动方式。
简易程序是基层一审认罪案件的简化庭审安排,入口在于基层法院一审管辖。 第一,适用要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后可决定,并须开庭前告知检察院与辩护人。 第二,排除要件:被告人系盲、聋、哑或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程序适用有异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罪但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 第三,启动方式: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也可自行决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可提出申请。判断口径:先审管辖,再验认罪自愿,最后排查禁用情形。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刑事诉讼法》第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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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13 张

刑诉-3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独立上诉权

常考 1/13
甲抢劫乙致其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乙之父丙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甲有期徒刑2年,并判赔乙3000元。丙认为赔偿过低欲上诉,乙并不知情。丙可否自己提起上诉?
可以独立提起上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单独就一审裁判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件有三: 第一,主体适格,须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对象限于民事部分,不涉及刑事定罪量刑; 第三,权利独立行使,无须被代理人知情同意,也不依附于刑事部分是否上诉。 本案套用:丙是未成年被害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上诉仅针对一审判决的3000元赔偿数额,指向民事部分,故乙知情与否均不影响丙自行上诉。第二审程序记忆:附带民事上诉三独立——主体、对象、行使均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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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1

检察院抗诉的提出程序

常考 2/13
甲因受贿罪被A市B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B县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直接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并通过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B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B县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2条,地方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裁判抗诉应遵循: 第一,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 第三,同时抄送抗诉书给上一级检察院。 本案甲受贿案的原审法院为B县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A市中级法院,故B县检察院应向A市中级法院抗诉,而不是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书须经B县法院递送,而非经A市检察院转交;同时还要抄送A市检察院。可见其抗诉路径与递送方式均错误。第二审程序记忆:抗诉向上一级法院提,抗诉书过原审法院走,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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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2

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处理

常考 3/13
法院审理甲涉嫌诈骗罪一案,3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立即送达判决书。检察院3月15日提起抗诉,3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问:法院对该撤回抗诉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可以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但这里只是裁量准许,并非一律准许。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5条第2款,规则分三层: 第一,看撤回的时点是否越期,抗诉期限届满后撤回的,法院才有裁量空间,若在期限内撤回则应当准许; 第二,原判没有错误的,准许撤回不会放纵错判,即原判并无不当时可裁定准许; 第三,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须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如把无罪判成有罪、轻罪却被重判,则应当不予准许并继续审理。 本案判决于3月13日送达甲,十日抗诉期至3月23日届满,检察院3月25日才申请撤回,已过抗诉期限;故二审法院应先行审查原判,无误即准许撤回,若原判确有错误则不准许,径行继续审理。撤回抗诉 期满撤回:可以准许,有错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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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3

部分被告人上诉时二审的全案审查

常考 4/13
甲、乙系故意杀人罪共犯。一审分别判处甲5年、乙10年有期徒刑,乙不服单独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仅乙上诉,无须审查甲的部分,遂只审查了乙的刑事部分。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不正确,二审应当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二审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要件有三: 第一,仅部分被告人上诉,即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人启动二审程序; 第二,审查范围不受上诉限制,法院须就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审查; 第三,一并作出处理,对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不得搁置不理。 本案中甲、乙属共同犯罪,仅乙单独提起上诉,二审却只审查乙的刑事部分、遗漏对甲的审查,违反上述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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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1

二审发现附带民事部分有误的处理

常考 5/13
甲因乙故意伤害一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乙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确有错误。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直接改判;刑事部分则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要件: 第一,上诉或抗诉只指向刑事部分的,民事裁判于上诉期届满时生效; 第二,二审发现该已生效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不得用二审程序纠正,因其已不在二审审理范围内; 第三,纠正途径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刑事部分审理不受影响。 本案乙仅就刑事部分上诉,民事部分的裁判已先行确定,两部分的上诉与救济程序彼此独立,故二审对民事部分只能另启审判监督程序,刑事部分的审理照常进行。 口诀:刑事继续二审,民事另启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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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7

上诉不加刑与缓刑考验期延长

常考 6/13
甲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甲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问: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刑诉解释》: 第一,适用前提是只有被告人单方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第二,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也不得使刑罚执行更为不利,故原判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考验期; 第三,原判罪数认定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甲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只有甲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二审仍判二年五个月,却把考验期从三年延至四年。延长缓刑考验期使缓刑负担实际加重,属于变相加刑,故二审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缓刑考验期延长属于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等于变相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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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8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检察抗诉例外

必考 7/13
甲、乙共同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有期徒刑八年。某市检察院认为对乙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乙无期徒刑,甲仍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加重乙刑罚的做法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案件因被告人一方上诉而进入二审,原则上不得加刑; 第二,存在检察院抗诉,抗诉一经提出即构成法定例外; 第三,例外成立后,二审依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可加重刑罚。 本案中,乙量刑畸轻由某市检察院抗诉引发,系因检察院抗诉而启动二审,已非单纯被告人上诉;二审据此改判乙无期徒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对甲维持原判亦无不当。 上诉不加刑只约束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均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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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9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常考 8/13
甲因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甲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有不在场证明为由提起上诉。问: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二审对特定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要件为: 第一,主体限于被告人一方; 第二,须针对一审事实与证据提出异议; 第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第四,须为上诉案件。 本案甲以事实认定有误、存在不在场证明为由上诉,异议直指一审查明的事实,足以动摇原判定罪量刑基础,故二审应当开庭。二审程序四步:主体—异议对象—影响—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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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0

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限制

常考 9/13
甲被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仍判五年,甲再度上诉,二审法院又认为证据不足,拟再次发回。再次发回重审是否正确?应当如何处理?
不正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只能一次,案件再次上诉后应当直接裁判。依据《刑诉解释》第405条。该规则的要件为: 第一,适用前提限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不受此次数限制; 第二,发回次数仅限一次,用尽即不得重启; 第三,原审法院重新判决后当事人再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须自行审理并裁判。 本案中,甲案已因证据不足被发回一次,原审法院重作相同判决、甲再次上诉后,该次发回机会已经用尽,二审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判决、裁定,不能二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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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1

速裁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适用

常考 10/13
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223.55mg/100mL,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化举证质证与辩论后当庭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甲以量刑过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问:原审法院应按何程序重新审判?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改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据是《刑诉解释》第377条。该规则的适用要件: 第一,一审原系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第三,重审不再沿用速裁程序。 本案一审走的是速裁程序并压缩了举证质证与辩论环节,二审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两个要件均具备,故应转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须完整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辩论,不得再作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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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2

二审对部分被告人可分案发回重审

常考 11/13
甲、乙、丙共同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五年、三年,仅甲上诉。二审全案审查后发现,甲还实施了应当追诉的新罪,该罪与其余同案被告人并无牵连,二审遂将涉甲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本案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分案发回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案件属于共同犯罪且存在多名同案被告人; 第二,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追诉; 第三,该新罪与其余同案被告人并不牵连。 本案中,甲、乙、丙系同案被告人,仅甲提出上诉,二审在全案审查中发现甲另有需追诉的新罪,且该罪与乙、丙无关,故二审法院可对甲分案处理,将涉及甲的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无需全案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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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4

再审抗诉的启动主体

常考 12/13
甲因诈骗罪被S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S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判有误,未报请上级检察院即直接向H省高院抗诉。本案再审启动程序是否合法?
①直接越过H省检察院、由S市检察院向H省高院抗诉,启动方式程序违法。 ②依《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5条,再审抗诉权只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③要件: 第一,生效裁判须出自下级法院; 第二,抗诉主体须为上一级检察院; 第三,抗诉须向该上级院的同级法院提出。 ④本案终审法院是S市中院,S市检察院与终审法院同级,无权径行抗诉,应报请H省检察院向H省高院提出抗诉,故启动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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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1

两审终审与裁判生效时间

常考 13/13
甲被控强奸乙,Y区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审定期宣判后仅向检察机关送达判决书,未向甲送达。问: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一审与二审裁判的生效有何区别?
本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第二审判决、裁定属终审裁判;《刑诉解释》第413条亦把终审裁判列为生效裁判。要件为: 第一,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二审裁判即终局裁判; 第二,二审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不以送达或期限届满为前提; 第三,一审裁判须待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且无人上诉、抗诉方生效,该期限自送达之次日起算。 本案二审系S市中级法院改判后定期宣判,宣判之时判决即生效,未向甲送达判决书并不阻却判决生效,仅影响其申诉与执行的起算。 两审终审:二审宣告即生效,一审期满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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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8 张

刑诉-123

死刑复核必须讯问被告人

常考 1/8
乙因故意杀人罪被某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未讯问乙即作出核准裁定。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必须讯问被告人,未讯问即核准属程序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死刑复核须满足: 第一,核准权专属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讯问被告人系不可省略的法定环节,不因案件情形免除; 第三,辩护律师要求听意见的应当听取。 本案乙经省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法核准,最高法未讯问乙即裁定核准,缺失法定讯问环节,违反死刑复核强制程序,该做法错误。 记忆:讯问被告人是必经环节,听取律师意见以律师提出要求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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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4

死刑复核中瑕疵案件的处理

常考 2/8
甲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被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对甲判处死刑并无不当,但原审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有瑕疵,遂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死刑核准案件并非一有瑕疵就发回重审:瑕疵能够补正、且死刑判处适当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纠正后直接核准。《刑诉解释》第423条其成立要件有三: 第一,原判在具体事实认定或法条引用上存在瑕疵; 第二,对被告人所判死刑并无不当; 第三,该瑕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径行纠正。 本案原审对甲自首情节的认定有误,属可补正的事实认定瑕疵,对甲的量刑结论仍属适当,故最高人民法院应纠正瑕疵后裁定核准,径行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做法不当。死刑复核须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情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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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5

死刑复核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

常考 3/8
甲因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复核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该罪的事实与证据均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应当对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新审判。死刑复核并非一律核准,事实与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才是维持死刑判决的前提。《刑诉解释》第429条第(三)项其要件为: 第一,属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第二,原判事实不清; 第三,定案证据不足; 第四,该缺陷不能由复核程序径行补正。 本案甲因贩卖毒品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复核认定该死刑判决事实与证据均不充分,契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故不得维持或径行改判。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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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6

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的重审处理

常考 4/8
甲因贩卖毒品,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决定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省高级法院复核同意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量刑过重,裁定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省高级法院重审。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省高院可自行提审,也可发回原审中院重审。该处理方式源于《刑诉解释》第431条,适用要件有三: 第一,高级法院依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核准,最高法经复核裁定不予核准; 第二,案件被发回省高院重新审判,受案主体因此确定; 第三,省高院须在依二审程序提审与发回原审中院之间择一,不能径行维持原判。 本案中,最高法认定甲案事实清楚、量刑过重不应判死,已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省高院;省高院据此享有程序选择权,可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二审程序提审改判,或交由某市中院重新审理。死刑复核提审与发回重审择一,不得直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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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7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合议庭组成

常考 5/8
甲因故意杀人被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不上诉,检察机关亦不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仍由原合议庭审理。问:S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结论:S市中级法院仍由原合议庭重审,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原则上须重新组建审判组织;可沿用原合议庭的例外须同时符合: 第一,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第二,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即症结仅在量刑; 第三,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 本案最高法复核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因量刑过重、不应判处死刑而发回,并无新的事实或证据,三项要件均已具备,故原合议庭继续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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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9

死缓复核与二审程序的合并

常考 6/8
甲因故意杀人罪被A省B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A省高院,该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本案的死缓复核程序应如何进行?
本案不再单独启动死缓复核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该规则的要件有三: 第一,判决内容为死缓; 第二,核准机关限于高级法院; 第三,二审与复核同院时合并进行。代入本案,甲被A省B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后A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出具终审裁判的正是负有核准职责的同一法院,终审法院与核准法院重合,二审程序已吸收复核职能,故无须另行报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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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0

死缓复核不得加重刑罚

常考 7/8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遂改判甲死刑立即执行。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结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死缓复核虽能纠正量刑偏差,却不得朝加重方向变更,故不得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要件: 第一,属于死缓复核案件,即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且未上诉、未抗诉; 第二,复核法院有改判权,事实与法律适用正确而量刑不当的可径行改判; 第三,改判不得加重刑罚,此为该程序的硬性边界。 本案套用:甲被判死缓、无人上诉抗诉,案件进入省高院复核,符合第一项;省高院认定量刑偏轻,本可改判,符合第二项;但其将死缓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属加重原判刑罚,触及第三项禁止,故该改判不能成立。 死缓复核只能维持或减轻,不能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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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9

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的处理

常考 8/8
甲因故意杀人被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最高院复核认为原审未履行回避义务、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死缓后省高院核准。最高院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应如何处理?
处理正确: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其要件为: 第一,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第二,足以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第四,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甲案一审未履行回避义务,属程序违法且足以影响公正审判,故最高院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回炉重审并无不当。若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系量刑不当、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则一般仍应发回重审,必要时才可依法改判。死刑复核程序 程序违法必发回;量刑不当以发回为原则,改判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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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再审)9 张

刑诉-131

申诉受托主体与再审启动条件

常考 1/9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送交监狱服刑。甲委托高校刑法学教授乙代为提出申诉。问:乙能否代为申诉?申诉后是否必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乙代为申诉不合法;申诉后也不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和《刑诉解释》,代为申诉只能委托律师,申诉只引起审查,且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一,有权申诉者限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二,受托代办申诉之人须为执业律师; 第三,申诉须经法院或检察院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本案中,甲系当事人,本可自行申诉;乙只是高校刑法学教授,没有律师执业身份,代办申诉不符合代为要件;申诉材料递交后仅进入审查程序,能否再审仍待审查结论,故不能认定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不等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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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2

生效裁判申诉的管辖与受理

常考 2/9
甲送乙回家途中,在废弃工棚内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坚称系通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改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生效后甲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甲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生效裁判不服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 第一,由生效裁判法院同级检察院管辖; 第二,直接向上级申诉的可交下级受理; 第三,重大复杂疑难上级可直接受理; 第四,复查不予抗诉后可再向上级申诉。 本案中级法院改判生效,甲应先向同级的市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可将案件交市院办理,若案情重大复杂疑难则自行受理;市院复查不予抗诉后甲向省检察院申诉,省院应当受理。 申诉管辖:同级为原则,上级可交办或直办,不予抗诉后上级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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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3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

常考 3/9
甲因贩卖毒品罪被A省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问: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本案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只有A省高院、最高法与最高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错判的纠正有三条启动路径。 第一,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任何上级法院均可为之; 第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须向同级法院提出。 本案甲被判死缓,未上诉、未抗诉,须报A省高院核准后方生效,生效裁判法院为A省高院;故有权启动者为A省高院经院长提请审委会、最高法提审、最高检抗诉,中院与省检察院均无此权。 死缓未上诉、未抗诉时经高院核准生效:启动主体缩为高院本级、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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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5

再审中漏罪的并案与分案审理

选考 4/9
甲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审理。审理中,区法院发现甲还涉嫌诈骗罪,因被害人人数过多,遂决定分案审理。该院分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渝北区法院决定分案审理的做法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是: 第一,再审须按第一审程序重审; 第二,重审中发现原审被告人另有犯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第三,认为分案审理更适宜的,也可分案。 本案原判为一审生效裁判,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审理,该院故循一审程序重审;重审时发现甲另涉嫌诈骗罪,因被害人人数过多,分案处理更便于审理,属于“更适宜”情形,故分案并无不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循原审程序,漏罪原则并案、适宜可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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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6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执行

常考 5/9
甲因抢夺罪被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甲服刑期间反复申诉,坚称自己无罪,中级法院拟依职权启动再审。问:启动再审是否应当暂停原裁判的执行?
①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后,原裁判一般不得中止执行,只有两种法定例外才可暂停。 ②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再审并不当然阻断生效裁判的效力,中止执行属例外而非原则。 ③要件: 第一,再审期间生效判决照常交付执行; 第二,例外之一是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 第三,例外之二是再审减轻刑罚致原判刑期届满。 ④本案甲经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投监服刑,其申诉仅坚称无罪,全案未出现动摇原判的新证据,不属可能改判无罪;原判三年亦无减至刑期届满的空间,两项例外皆不具备,故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时应继续执行原判。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不停执行为常态,可能改判无罪、刑期届满是可中止的两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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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7

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常考 6/9
省高院决定对甲故意杀人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需逮捕甲,省高院以检察院指控有误为由,要求省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省高院的做法不正确,再审强制措施由启动再审的机关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7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规则拆解为: 第一,先看谁启动再审,决定权不随指控有误而转移; 第二,法院决定再审的,强制措施由法院自行决定; 第三,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强制措施由检察院自行决定。 本案中,甲案再审由省高院决定,启动主体是法院;对甲逮捕属于强制措施;决定权应归省高院。省高院要求省检察院决定于法无据,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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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8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常考 7/9
甲因敲诈勒索罪经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省检察院认为裁判错误,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于2025年5月6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直至2026年1月20日才作出判决。本案再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超期审结再审案件,做法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自提审或再审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下级法院的审限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省高院于2025年5月6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到2026年1月20日才作出判决,历时八个多月,已远超六个月的最长审限,构成再审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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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9

再审量刑不当的处理

常考 8/9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甲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甲持续申诉,该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查明原审认定的伤害事实无误,但依法应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问:某市中级法院可否撤销原判、发回某县法院重审?
不可以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仅适用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要件有三: 第一,原判认定事实无误; 第二,仅量刑不当,即定罪与事实部分无可指摘; 第三,再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有直接改判之权。 本案再审确认甲实施伤害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原判三年与其罪责不相称、依法应处一年,属量刑不当而非事实错误;该院由二审程序再审,故应直接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得发回某县法院重审。 再审改判不回流:事实有错才发回,量刑有错直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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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2

不起诉后的复议复核与申诉

常考 9/9
试述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各自的救济途径与时限。
不起诉决定并非终局,不同主体的救济轨道各异,主体不同则路径不同。 第一,公安机关不服,应先请同级检察院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才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监察机关不服,则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不存在向同级机关复议的前置环节。 第三,被害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当终止复查并移送案卷材料。 第四,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限于酌定不起诉,七日内提出的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判断口径:先辨主体,再看是否需前置复议,被害人的自诉权不受申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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