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23 张
刑诉-19
当庭宣判判决书的送达期限
选考
1/23
甲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名下三张银行卡交其使用并获利。后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投案。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书于宣判后第七日才送达。法院哪些行为违法?
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判决书,
该送达行为违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构成此种违法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判决系当庭宣告,
当庭宣告判决;
第二,五日期间自宣告之日起算,
期限自宣告之日起算;
第三,超过五日仍未送达,
超出五日期限。
本案中,法院于10月22日对甲当庭宣判,判决书迟至10月29日才送出,间隔七日,已
超过法定五日;法律亦未授权法院自行延长该期间,故
未按期送达构成程序违法。
第一审程序记忆:当庭宣判五日送,定期宣判立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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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
法院发现新事实的补侦启动权
常考
2/23
检察院以甲涉嫌抢夺罪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发现能证明抢夺并非甲所为的新事实,需补查补证,遂直接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该做法是否合法?
法院径行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
该做法不合法。依据
《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审判阶段补查补证的启动权在检察院,法院
不得径行要求补充侦查。其要件有三:
第一,法院在审理中
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只能通知检察院;
第二,是否补侦
由检察院审查后自行决定;
第三,法院可建议补侦的情形
仅限被告人主动提供立功线索。
本案中,甲涉抢夺罪,法院自行察觉抢夺行为非甲所为,并非甲主动提供立功线索,其径行要求补侦,
超越了审判职权边界。
第一审程序记忆:发现新事实只通知,补不补侦检察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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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1
庭审中立功线索的建议补侦
常考
3/23
甲因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庭审中,甲提出自己掌握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并揭发同监室乙多年前杀人埋尸,称乙曾私下告知并要其发誓保密。法院对该线索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该立功线索不能自行核实认定,
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依据
《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审理阶段出现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需要补证的,由检察机关补查取证,法院不承担查证职责。要件有三:
第一,线索在
法庭审理过程中才提出;
第二,线索指向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第三,现有
证据材料尚不充分。
本案中,甲涉抢劫罪受审时才揭发同监室乙多年前杀人埋尸,该内容可能构成立功,
此前从未查证,法院既
无权自行认定,也不能代行侦查权,只能
交由检察院补查,由其查证后决定是否认定。
第一审程序记忆:立功线索法院只建议、不认定,补查权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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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
庭审中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的处理
常考
4/23
甲涉嫌故意杀害乙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甲的辩护律师申请通知新的证人丙到庭,说明了丙的基本信息,称案发时丙与甲在一起,可证明甲无罪。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申请?
法院
应当同意辩护律师关于通知新证人到庭的申请,认为必要时宣布休庭,并可决定延期审理。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要件有三:
第一,
申请主体适格,须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
第二,
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范围,即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三,
法庭审查认为确有需要,这是同意的实质条件。
本案中,辩护律师代甲提出申请,已列明证人丙的基本信息,并说明案发时丙与甲在一起、可证明甲无罪,属
说明了证人基本信息且
说明了拟证明事项,申请合法有据。法院应
同意并宣布休庭,视情形决定延期审理。
同意、休庭、延期审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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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4
自诉案件反诉的适用范围
常考
5/23
甲涉嫌故意伤害乙,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情节较轻、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乙遂向法院提起自诉,审理中甲提起反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反诉?
对甲在乙自诉案审理中提起的反诉,法院应当
不予审理。依据
《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反诉并非在所有自诉案件中都获准许。
第一,主体要件:提出者须为
刑事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时间要件:须在
诉讼进行过程中提出;
第三,类型要件:仅限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
被害人举证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
本案乙的自诉因公安机关撤案而起,属
公诉转自诉,不在可反诉的两类案件之内;甲虽为被告人且在审理期间提出,类型要件仍不具备,法院应不予审理,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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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5
自诉人撤诉的审查与准许
常考
6/23
甲以侮辱罪向法院起诉乙,法院立案并决定逮捕乙。庭审最后陈述时,乙向甲致歉并表达爱慕,甲当即要求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甲作为自诉人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不合法。依据
《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准许撤诉须满足:
第一,申请主体为
自诉人本人;
第二,申请时间在
判决宣告前;
第三,撤诉出于
真实自愿。
本案甲系自诉人、当庭自愿申请撤诉
自愿撤诉,且尚处最后陈述阶段、判决未宣告
未过撤诉时点,亦无强迫威吓情形
无强制情形,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径行不予准许属适用法律错误。
自诉案件撤诉撤诉审查三要素:人、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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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6
自诉人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常考
7/23
乙以甲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立案审查后,乙经两次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二款。要件:
第一,主体须为提起自诉的
自诉人;
第二,须
经两次依法传唤;
第三,须
无正当理由;
第四,须
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案中,乙就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提起自诉,属于自诉案件,乙即自诉人;法院已先后两次依法传唤,乙两次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前述要件全部具备。故法院
无须再行开庭,应径行按撤诉处理,
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并告知双方;该处理只是程序性处置,不对甲是否构成犯罪作实体评判。
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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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7
共同被害人放弃告诉后再诉的处理
常考
8/23
甲故意伤害乙、丙,致二人轻伤。乙向法院提起自诉,丙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追究,也未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丙见乙获赔数额较大而反悔,就甲致其受伤的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丙的起诉应当裁定
不予受理。依据
《刑诉解释》第323条,
第一,
共同被害人仅部分告诉时,法院须通知其余被害人参加诉讼并说明不到庭的后果;
第二,被通知人明示不参诉或拒不出庭的,
视为放弃告诉,丧失就同一事实再行追诉的资格;
第三,第一审判决宣告后其仍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
不得再受理。
本案乙起诉后法院已通知丙,丙明示不再追究且未出庭,
放弃告诉即已生效;一审宣判后丙见乙获赔而反悔,就甲致其受伤的同一事实自诉,
反悔不恢复告诉权,法院应不予立案受理。
第一审程序记忆:部分被害人告诉须通知其余人,明示不参加视为放弃,一审宣判后再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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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2
人民陪审员的表决权范围
常考
9/23
基层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甲组成三人合议庭。甲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了意见,但只参与事实认定的表决。问:甲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甲只就事实认定投票的做法有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215条第1款,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评议与表决权利。
第一,事实认定层面须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法律适用层面同样须独立表态;
第三,对以上两项均应行使表决权,不得只表决其一。
本案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仅对事实认定表态并投票,对罪名如何适用的法律适用问题未参与表决,表决权行使不完整,程序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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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3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处理
常考
10/23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甲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材料后再次移送,法院决定开庭。法院此前以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并退回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
该做法
不正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庭前审查应把握:
第一,
起诉书有明确指控事实且属本院管辖的,即应开庭;
第二,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以形式审查为限,不以材料是否充足为条件;
第三,
材料不足只能通知补送,案卷、证据不齐的通知检察机关补充,不得退回案件。
本案起诉书已明确指控甲故意杀人,虽案卷材料不充足,法院仍
应当决定开庭并同时通知补送,故其
径行退回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
庭前只作形式审查:缺材料补材料,不能退回、不能拒绝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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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4
庭前会议附民调解的通知对象
常考
11/23
未成年人甲涉嫌抢劫乙一案,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并在会议中一并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仅通知公诉人丙、甲、乙到场。法院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该做法错误,
庭前会议调解附民的通知对象有遗漏。依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 及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附民调解的到场人不限于当事人本人。
第一,
附民当事人本人到场;
第二,
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三,
诉讼代理人到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没有辩护人的,还须
通知辩护人。
本案甲为未成年人,属
强制法律援助对象,法院只通知公诉人丙、甲、乙,漏掉甲的法定代理人与辩护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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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5
庭前会议的功能与处理规则
常考
12/23
某公诉案件开庭以前,法院召集庭前会议,就控辩双方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了解情况。控方未表态;为提高效率,控辩双方还对拟在庭审出示的证据当场质证。该处理是否有误?
本案庭前会议的两处处理均属程序违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要件有三:
第一,功能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对是否提供新的证据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须作出明确表态;
第三,庭前会议不质证不辩论,证据的质证与辩论只能在庭审中进行。
本案控方对是否提供新证据缄默不语,未履行明确表态义务;控辩双方又将拟在庭审出示的证据当场质证,越过庭前会议的权限边界,实质提前行使了庭审职能。故两处均有错误。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听取意见、不质证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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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6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的到场权
常考
13/23
一审开庭前,被告人甲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甲亦请求参加,法院以其到庭无必要为由不准许。法院不准许甲参加庭前会议是否正确?
法院拒绝甲参加庭前会议的请求不正确。依照《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三款,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场。要件有三:
第一,被告人提出参会申请;
第二,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三,法院就此召开庭前会议并通知被告人到场,该义务不得以案件情况特殊、到庭无必要为由免除。
本案甲在一审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据此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意见,甲亦明确请求参加,两项触发条件均已具备,法院必须通知甲到场。以拒绝甲参加的方式推进会议,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属程序违法。庭前会议申请参会或申请排非,均应通知被告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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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8
死缓核准的合议庭组成
常考
14/23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未上诉。省高院核准时,由审判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刑事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审判组织的构成有严格要求。
第一,核准机关限于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合议庭成员须全为审判员;
第三,审判员人数须满三人。
本案甲被中院判处死缓且未上诉,依法应由省高院核准,主体并无问题;但省高院以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参与复核属主体不适格,成员身份与人数均不合要求,该核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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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4
集中审理与合议庭成员变更
常考
15/23
试述集中审理原则的基本含义,并说明合议庭成员在评议前后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如何处理。
集中审理原则强调庭审连续稳定进行,违反该原则即属程序违法。
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应在
不换人不中断的状态下进行,中途更换审判人员或无故中断均不符合要求。
第二,
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
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
应当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并
重新开庭审理,不能由新任成员直接参与评议。
第三,
评议后、宣判前成员因调动、退休等
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的,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前提下,可由同一法院其他审判员代为宣判,但裁判文书
仍署原合议庭成员姓名。判断口径:以换人时点在评议之前还是之后划界,前者须重新开庭,后者仅可代为宣判而署名不变。法条依据:
《刑诉解释》第3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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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5
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
常考
16/23
试述刑事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情形,并说明不公开审理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区分口径。
审判公开是刑事第一审的基准,不公开审理只是法定例外。
第一,原则上法院对第一审案件应
开庭审理一律公开,宣判同样公开。
第二,
绝对不公开的情形仅限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审判时系未成年人三类,法院无裁量权。
第三,
相对不公开仅针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须经
当事人申请且法院认明确属涉密,才可决定不公开。
第四,不公开的只是审理过程,
评议一律不公开是铁则。判断口径:不属于三类绝对情形、当事人又未就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的,法院径行不公开审理即属违法。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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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6
庭前会议的处理界限与庭审衔接
常考
17/23
试述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权限、会议中的禁止性要求,及其与开庭准备期限的衔接。
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
可作实质性处理,此为《庭前会议规程》的立场;《刑诉解释》要求
庭前会议结束后再作处理,答题时以规程为准。
第一,处理对象限于回避、管辖、排非、出示新证据等可能使庭审中断的事项,双方须
应当就是否提出申请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会议中
不质证、不辩论;经询问证据意见,
有异议的证据庭审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第三,与开庭衔接,须
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
开庭3日前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并传唤当事人。判断口径:处理决定应在庭审时说明理由,违反上述会议纪律的构成程序违法。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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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7
庭前会议的召开与到场人员
常考
18/23
试述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的启动条件、可以召开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等人员的到场规则。
庭前会议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召开由法院裁量:控辩双方可提出申请,但须
说明理由,法院经
审查认为有必要方予召开。
第一,常见情形为
案情重大复杂、证据繁多、双方对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重大;开庭前一方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附线索材料的亦可启动。
第二,到场人员以公诉人、辩护人为核心,
助理人员可以到场协助;
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
第三,仅在准备就排非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就要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时,才
准备排非或询问证据意见时应当通知被告人。判断口径:多名被告人的,由法院按情况确定参会人选;会议原则上
不公开进行,可用视频方式。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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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8
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回转
必考
19/23
试述第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基本方式、公诉人出示庭前未移送证据与建议补充侦查的处理,以及法庭辩论阶段程序回转的规则。
举证质证以当庭出示、双方质证为原则,但足以左右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及双方争执不下的证据,应当一证一质、单独进行关键证据单独质证。
第一,公诉人出示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而辩方提异议的,审判长应要求说明理由,理由成立且确有必要才准许;辩护方需作准备的,法庭可宣布休庭开庭前未移送、说明理由、宣布休庭。
第二,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不得超过两次;期限届满未移送的,法院可依在案证据裁判不超过两次。
第三,法院核实证据可勘验、检查、查封、扣押与鉴定、查询、冻结,但不能搜查。
第四,辩论中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应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判断口径:以是否关键、有无争议定质证方式《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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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9
证人出庭作证与庭审讯问发问
必考
20/23
试述第一审庭审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三项条件、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须经何种准许程序。
庭审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对同案被告人的讯问须
分别进行。发问须遵循准许规则: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以及辩护人的发问,均须
经审判长准许,审判人员认为发问内容不当的可以制止。证人应当出庭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
有异议、该证言对定罪量刑
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出庭,三者缺一不可。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
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近亲属例外。拒证先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判定口径:三项条件逐一核对,近亲属不得强制到庭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80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分
常考
21/23
试述第一审程序中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适用方式及二者的区别
审判中的障碍按可排除程度分别处理,法院应择一适用而不得混用。
第一,障碍短期可消除的,
决定延期审理:包括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检察人员
建议补充侦查,以及因
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
第二,障碍导致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的,
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
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被告人脱逃、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或存在
不能抗拒的原因。
第三,二者差别在于:延期针对可控且可补救的障碍,用决定;中止针对不可控障碍,用裁定。判断口径:遇需重新鉴定等短期可解决的障碍却宣布中止,属适用法律错误。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81
发现漏罪时的并案审理规则
常考
22/23
试述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其他犯罪在办时并案处理的条件、方式与限制
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他罪在办的,法院并非一律等待,而是
可以协商并案处理。其一,另有犯罪正处于
审查起诉、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阶段,法院可与承办该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协商并案;他罪
已提起公诉的可以并案,属于
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其二,并案受诉讼效率约束,
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不得并案。其三,二审期间才发现他罪并决定并案处理的,
应当发回一审法院处理。并案是法院与侦控机关协商的结果,法院不能单方径行合并,且须衡量是否造成审判过度拖延。法条依据:
《刑诉解释》第24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82
审判期间变更罪名与新事实的处理
常考
23/23
试述公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发现新事实时的处理方式
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不一致的,可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但程序受限。
第一,实体前提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以
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第二,宣判前
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必要时再次开庭辩论。
第三,审理中
发现新的事实影响定罪量刑或需
补查补证的,法院
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补充、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检方不同意或逾期不回复的,仍就起诉指控裁判。
第四,被告人提出新立功线索的,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判断口径:不得径行改判罪名而不听意见,也不得代行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法条:
《刑诉解释》第295条、
《刑诉解释》第297条、
《刑诉解释》第277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第二审程序13 张
刑诉-3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独立上诉权
常考
1/13
甲抢劫乙致其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乙之父丙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甲有期徒刑2年,并判赔乙3000元。丙认为赔偿过低欲上诉,乙并不知情。丙可否自己提起上诉?
可以独立提起上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单独就一审裁判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件有三:
第一,
主体适格,须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
对象限于民事部分,不涉及刑事定罪量刑;
第三,
权利独立行使,无须被代理人知情同意,也不依附于刑事部分是否上诉。
本案套用:丙是未成年被害人乙的
法定代理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上诉仅针对一审判决的3000元赔偿数额,
指向民事部分,故乙知情与否均不影响丙自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记忆:附带民事上诉三独立——主体、对象、行使均独立。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甲因受贿罪被A市B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B县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直接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并通过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B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B县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2条,地方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裁判抗诉应遵循:
第一,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
第三,同时抄送抗诉书给上一级检察院。
本案甲受贿案的原审法院为B县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A市中级法院,故B县检察院应向A市中级法院抗诉,而不是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书须经B县法院递送,而非经A市检察院转交;同时还要抄送A市检察院。可见其抗诉路径与递送方式均错误。第二审程序记忆:抗诉向上一级法院提,抗诉书过原审法院走,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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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2
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处理
常考
3/13
法院审理甲涉嫌诈骗罪一案,3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立即送达判决书。检察院3月15日提起抗诉,3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问:法院对该撤回抗诉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可以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但这里只是裁量准许,并非一律准许。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5条第2款,规则分三层:
第一,看撤回的时点是否越期,抗诉期限届满后撤回的,法院才有裁量空间,若在期限内撤回则应当准许;
第二,原判没有错误的,准许撤回不会放纵错判,即原判并无不当时可裁定准许;
第三,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须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如把无罪判成有罪、轻罪却被重判,则应当不予准许并继续审理。
本案判决于3月13日送达甲,十日抗诉期至3月23日届满,检察院3月25日才申请撤回,已过抗诉期限;故二审法院应先行审查原判,无误即准许撤回,若原判确有错误则不准许,径行继续审理。撤回抗诉 期满撤回:可以准许,有错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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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3
部分被告人上诉时二审的全案审查
常考
4/13
甲、乙系故意杀人罪共犯。一审分别判处甲5年、乙10年有期徒刑,乙不服单独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仅乙上诉,无须审查甲的部分,遂只审查了乙的刑事部分。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二审应当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二审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要件有三:
第一,
仅部分被告人上诉,即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人启动二审程序;
第二,
审查范围不受上诉限制,法院须就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审查;
第三,
一并作出处理,对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不得搁置不理。
本案中甲、乙属
共同犯罪,仅乙
单独提起上诉,二审却只审查乙的刑事部分、遗漏对甲的审查,违反上述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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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1
二审发现附带民事部分有误的处理
常考
5/13
甲因乙故意伤害一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乙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确有错误。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应当
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直接改判;刑事部分则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依据: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要件:
第一,上诉或抗诉只指向刑事部分的,
民事裁判于上诉期届满时生效;
第二,二审发现该已生效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
不得用二审程序纠正,因其已不在二审审理范围内;
第三,纠正途径是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刑事部分审理不受影响。
本案乙仅就刑事部分上诉,民事部分的裁判已先行确定,两部分的上诉与救济程序彼此独立,故二审对民事部分只能
另启审判监督程序,刑事部分的审理照常进行。
口诀:刑事继续二审,民事另启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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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7
上诉不加刑与缓刑考验期延长
常考
6/13
甲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甲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问: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
《刑诉解释》:
第一,适用前提是
只有被告人单方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第二,二审
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也不得
使刑罚执行更为不利,故原判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考验期;
第三,原判罪数认定不当的,
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
不得加重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甲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只有甲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二审仍判二年五个月,却把考验期从三年延至四年。
延长缓刑考验期使缓刑负担实际加重,
属于变相加刑,故二审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缓刑考验期延长属于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等于变相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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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8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检察抗诉例外
必考
7/13
甲、乙共同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有期徒刑八年。某市检察院认为对乙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乙无期徒刑,甲仍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加重乙刑罚的做法
合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案件因
被告人一方上诉而进入二审,原则上不得加刑;
第二,存在
检察院抗诉,抗诉一经提出即构成法定例外;
第三,例外成立后,二审依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可
加重刑罚。
本案中,乙量刑畸轻由某市检察院抗诉引发,
系因检察院抗诉而启动二审,已非单纯被告人上诉;二审据此改判乙无期徒刑,
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对甲维持原判亦无不当。
上诉不加刑只约束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均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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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9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常考
8/13
甲因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甲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有不在场证明为由提起上诉。问: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二审对特定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要件为:
第一,
主体限于被告人一方;
第二,须
针对一审事实与证据提出异议;
第三,
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第四,
须为上诉案件。
本案甲以事实认定有误、存在不在场证明为由上诉,异议直指一审查明的事实,足以
动摇原判定罪量刑基础,故
二审应当开庭。
二审程序四步:主体—异议对象—影响—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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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0
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限制
常考
9/13
甲被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仍判五年,甲再度上诉,二审法院又认为证据不足,拟再次发回。再次发回重审是否正确?应当如何处理?
不正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只能一次,案件再次上诉后应当直接裁判。依据
《刑诉解释》第405条。该规则的要件为:
第一,适用前提限于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不受此次数限制;
第二,发回次数
仅限一次,用尽即不得重启;
第三,原审法院重新判决后当事人再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须
自行审理并裁判。
本案中,甲案已因证据不足被发回一次,原审法院重作相同判决、甲再次上诉后,该次发回机会已经用尽,二审法院应当
直接作出判决、裁定,不能
二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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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1
速裁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适用
常考
10/13
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223.55mg/100mL,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化举证质证与辩论后当庭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甲以量刑过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问:原审法院应按何程序重新审判?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
应当改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据是
《刑诉解释》第377条。该规则的适用要件:
第一,
一审原系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
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第三,
重审不再沿用速裁程序。
本案一审走的是速裁程序并压缩了举证质证与辩论环节,二审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两个要件均具备,故
应转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须
完整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辩论,不得再作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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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2
二审对部分被告人可分案发回重审
常考
11/13
甲、乙、丙共同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五年、三年,仅甲上诉。二审全案审查后发现,甲还实施了应当追诉的新罪,该罪与其余同案被告人并无牵连,二审遂将涉甲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本案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分案发回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案件属于共同犯罪且存在多名同案被告人;
第二,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追诉;
第三,该新罪与其余同案被告人并不牵连。
本案中,甲、乙、丙系同案被告人,仅甲提出上诉,二审在全案审查中发现甲另有需追诉的新罪,且该罪与乙、丙无关,故二审法院可对甲分案处理,将涉及甲的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无需全案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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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4
再审抗诉的启动主体
常考
12/13
甲因诈骗罪被S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S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判有误,未报请上级检察院即直接向H省高院抗诉。本案再审启动程序是否合法?
①直接越过H省检察院、由S市检察院向H省高院抗诉,启动方式
程序违法。
②依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5条,再审抗诉权只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③要件:
第一,生效裁判须出自
下级法院;
第二,抗诉主体须为
上一级检察院;
第三,抗诉须向该上级院的
同级法院提出。
④本案终审法院是S市中院,S市检察院
与终审法院同级,
无权径行抗诉,应报请H省检察院向H省高院提出抗诉,故启动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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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1
两审终审与裁判生效时间
常考
13/13
甲被控强奸乙,Y区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审定期宣判后仅向检察机关送达判决书,未向甲送达。问: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一审与二审裁判的生效有何区别?
本案二审判决
已经生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第二审判决、裁定属终审裁判;
《刑诉解释》第413条亦把终审裁判列为生效裁判。要件为:
第一,我国实行
两审终审,二审裁判即终局裁判;
第二,二审判决、裁定
自宣告之日起生效,不以送达或期限届满为前提;
第三,一审裁判须待
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且无人上诉、抗诉方生效,该期限自送达之次日起算。
本案二审系S市中级法院改判后
定期宣判,宣判之时判决即生效,未向甲送达判决书并不阻却
判决生效,仅影响其申诉与执行的起算。
两审终审:二审宣告即生效,一审期满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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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8 张
刑诉-123
死刑复核必须讯问被告人
常考
1/8
乙因故意杀人罪被某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未讯问乙即作出核准裁定。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必须讯问被告人,未讯问即核准属程序违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死刑复核须满足:
第一,
核准权专属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讯问被告人系
不可省略的法定环节,不因案件情形免除;
第三,
辩护律师要求听意见的应当听取。
本案乙经省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法核准,最高法未讯问乙即裁定核准,
缺失法定讯问环节,
违反死刑复核强制程序,该做法错误。
记忆:讯问被告人是必经环节,听取律师意见以律师提出要求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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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4
死刑复核中瑕疵案件的处理
常考
2/8
甲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被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对甲判处死刑并无不当,但原审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有瑕疵,遂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死刑核准案件并非一有瑕疵就发回重审:瑕疵能够补正、且死刑判处适当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纠正后直接核准。
《刑诉解释》第423条其成立要件有三:
第一,
原判在具体事实认定或法条引用上存在瑕疵;
第二,
对被告人所判死刑并无不当;
第三,
该瑕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径行纠正。
本案原审对甲自首情节的认定有误,
属可补正的事实认定瑕疵,对甲的量刑结论
仍属适当,故最高人民法院应纠正瑕疵后裁定核准,径行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做法不当。
死刑复核须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情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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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5
死刑复核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
常考
3/8
甲因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复核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该罪的事实与证据均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应当对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新审判。死刑复核并非一律核准,事实与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才是维持死刑判决的前提。《刑诉解释》第429条第(三)项其要件为:
第一,属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第二,原判事实不清;
第三,定案证据不足;
第四,该缺陷不能由复核程序径行补正。
本案甲因贩卖毒品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复核认定该死刑判决事实与证据均不充分,契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故不得维持或径行改判。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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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6
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的重审处理
常考
4/8
甲因贩卖毒品,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决定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省高级法院复核同意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量刑过重,裁定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省高级法院重审。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省高院可自行提审,也可发回原审中院重审。该处理方式源于
《刑诉解释》第431条,适用要件有三:
第一,高级法院依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核准,最高法经复核
裁定不予核准;
第二,案件被发回
省高院重新审判,受案主体因此确定;
第三,省高院须在
依二审程序提审与
发回原审中院之间择一,不能径行维持原判。
本案中,最高法认定甲案事实清楚、
量刑过重不应判死,已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省高院;省高院据此
享有程序选择权,可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二审程序提审改判,或交由某市中院重新审理。
死刑复核提审与发回重审择一,不得直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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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7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合议庭组成
常考
5/8
甲因故意杀人被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不上诉,检察机关亦不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仍由原合议庭审理。问:S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结论:S市中级法院仍由原合议庭重审,
做法正确。依据:
《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原则上须重新组建审判组织;可沿用原合议庭的例外须同时符合:
第一,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第二,
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即症结仅在量刑;
第三,
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
本案最高法复核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因
量刑过重、不应判处死刑而发回,并无新的事实或证据,三项要件均已具备,故原合议庭继续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
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29
死缓复核与二审程序的合并
常考
6/8
甲因故意杀人罪被A省B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A省高院,该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本案的死缓复核程序应如何进行?
本案
不再单独启动死缓复核程序。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该规则的要件有三:
第一,
判决内容为死缓;
第二,
核准机关限于高级法院;
第三,
二审与复核同院时合并进行。代入本案,甲被A省B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后A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出具终审裁判的正是负有核准职责的同一法院,
终审法院与核准法院重合,
二审程序已吸收复核职能,故无须另行报请核准。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遂改判甲死刑立即执行。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结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死缓复核虽能纠正量刑偏差,却不得朝加重方向变更,故不得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要件:
第一,属于死缓复核案件,即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且未上诉、未抗诉;
第二,复核法院有改判权,事实与法律适用正确而量刑不当的可径行改判;
第三,改判不得加重刑罚,此为该程序的硬性边界。
本案套用:甲被判死缓、无人上诉抗诉,案件进入省高院复核,符合第一项;省高院认定量刑偏轻,本可改判,符合第二项;但其将死缓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属加重原判刑罚,触及第三项禁止,故该改判不能成立。
死缓复核只能维持或减轻,不能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69
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的处理
常考
8/8
甲因故意杀人被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最高院复核认为原审未履行回避义务、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死缓后省高院核准。最高院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应如何处理?
处理正确:
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其要件为:
第一,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第二,
足以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
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第四,
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甲案一审未履行回避义务,属程序违法且足以影响公正审判,故最高院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回炉重审并无不当。若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系
量刑不当、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则一般仍应发回重审,
必要时才可依法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 程序违法必发回;量刑不当以发回为原则,改判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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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再审)9 张
刑诉-131
申诉受托主体与再审启动条件
常考
1/9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送交监狱服刑。甲委托高校刑法学教授乙代为提出申诉。问:乙能否代为申诉?申诉后是否必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乙代为申诉
不合法;申诉后也
不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和
《刑诉解释》,代为申诉只能委托律师,申诉只引起审查,且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一,有权申诉者
限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二,受托代办申诉之人
须为执业律师;
第三,申诉
须经法院或检察院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本案中,甲系当事人,本可自行申诉;乙只是高校刑法学教授,
没有律师执业身份,代办申诉不符合代为要件;申诉材料递交后
仅进入审查程序,能否再审仍待审查结论,故不能认定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不等于再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32
生效裁判申诉的管辖与受理
常考
2/9
甲送乙回家途中,在废弃工棚内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坚称系通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改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生效后甲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甲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提出。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生效裁判不服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
第一,
由生效裁判法院同级检察院管辖;
第二,
直接向上级申诉的可交下级受理;
第三,
重大复杂疑难上级可直接受理;
第四,
复查不予抗诉后可再向上级申诉。
本案中级法院改判生效,甲应先向同级的市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可将案件交市院办理,若案情重大复杂疑难则自行受理;市院复查不予抗诉后甲向省检察院申诉,省院
应当受理。
申诉管辖:同级为原则,上级可交办或直办,不予抗诉后上级应受理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33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
常考
3/9
甲因贩卖毒品罪被A省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问: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本案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只有
A省高院、最高法与最高检。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错判的纠正有三条启动路径。
第一,
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
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任何上级法院均可为之;
第三,
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须向同级法院提出。
本案甲被判死缓,未上诉、未抗诉,须报A省高院核准后方生效,
生效裁判法院为A省高院;故有权启动者为
A省高院经院长提请审委会、
最高法提审、最高检抗诉,中院与省检察院均无此权。
死缓未上诉、未抗诉时经高院核准生效:启动主体缩为高院本级、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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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5
再审中漏罪的并案与分案审理
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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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审理。审理中,区法院发现甲还涉嫌诈骗罪,因被害人人数过多,遂决定分案审理。该院分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渝北区法院决定分案审理的做法
正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6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是:
第一,再审须
按第一审程序重审;
第二,重审中发现原审被告人另有犯罪,
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第三,认为
分案审理更适宜的,也可分案。
本案原判为一审生效裁判,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审理,该院故循一审程序重审;重审时发现甲另涉嫌诈骗罪,因
被害人人数过多,分案处理
更便于审理,属于“更适宜”情形,故分案并无不当。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循原审程序,漏罪原则并案、适宜可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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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6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执行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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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抢夺罪被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甲服刑期间反复申诉,坚称自己无罪,中级法院拟依职权启动再审。问:启动再审是否应当暂停原裁判的执行?
①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后,原裁判
一般不得中止执行,只有两种法定例外才可暂停。
②依据
《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再审并不当然阻断生效裁判的效力,中止执行属例外而非原则。
③要件:
第一,再审期间生效判决
照常交付执行;
第二,例外之一是
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
第三,例外之二是再审减轻刑罚致
原判刑期届满。
④本案甲经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投监服刑,其申诉仅坚称无罪,全案未出现动摇原判的新证据,
不属可能改判无罪;原判三年亦无减至刑期届满的空间,两项例外皆不具备,故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时
应继续执行原判。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不停执行为常态,可能改判无罪、刑期届满是可中止的两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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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7
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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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决定对甲故意杀人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需逮捕甲,省高院以检察院指控有误为由,要求省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省高院的做法不正确,
再审强制措施由启动再审的机关决定。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规则拆解为:
第一,先看谁启动再审,
决定权不随指控有误而转移;
第二,法院决定再审的,
强制措施由法院自行决定;
第三,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
强制措施由检察院自行决定。
本案中,甲案再审由省高院决定,启动主体是法院;对甲逮捕属于强制措施;
决定权应归省高院。省高院要求省检察院决定
于法无据,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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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敲诈勒索罪经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省检察院认为裁判错误,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于2025年5月6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直至2026年1月20日才作出判决。本案再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超期审结再审案件,做法错误。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自提审或再审决定作出之日起
三个月内审结;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下级法院的审限
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省高院于2025年5月6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到2026年1月20日才作出判决,历时八个多月,
已远超六个月的最长审限,构成
再审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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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甲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甲持续申诉,该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查明原审认定的伤害事实无误,但依法应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问:某市中级法院可否撤销原判、发回某县法院重审?
不可以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仅适用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要件有三:
第一,原判认定事实无误;
第二,仅量刑不当,即定罪与事实部分无可指摘;
第三,再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有直接改判之权。
本案再审确认甲实施伤害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原判三年与其罪责不相称、依法应处一年,属量刑不当而非事实错误;该院由二审程序再审,故应直接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得发回某县法院重审。
再审改判不回流:事实有错才发回,量刑有错直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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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2
不起诉后的复议复核与申诉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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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各自的救济途径与时限。
不起诉决定并非终局,不同主体的救济轨道各异,
主体不同则路径不同。
第一,公安机关不服,应
先请同级检察院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才可
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可援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监察机关不服,则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不存在向同级机关复议的前置环节。
第三,被害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
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当终止复查并移送案卷材料。
第四,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限于
酌定不起诉,七日内提出的由
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判断口径:先辨主体,再看是否需前置复议,被害人的自诉权不受申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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