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10 张
刑诉-68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启动与时点
常考
1/10
甲涉嫌故意杀人。侦查期间,由检察机关书面通知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才以询问甲的方式进行核查并同步录音录像。问:本案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①本案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两处错误,均属违法:
通知主体错位、
核查时点错位。
②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四条。
③规则:
第一,核查适用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
第二,由
侦查机关书面通知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启动;
第三,核查应于
侦查终结前完成;
第四,方式为
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并全程录音录像。
④本案中,甲涉嫌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本属应核查案件,却由
检察机关发出通知,且核查被推迟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两处均与规则不符。
谁通知、何时核启动主体是侦查机关,完成时点在侦查终结以前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86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常考
2/10
辩护律师查阅侦查机关讯问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两项情形:甲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当场拒绝;其中一次讯问持续22小时。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两项侦查行为均违法。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
第一,
自行书写供述的请求应当准许;
第二,
讯问时长一般不超过12小时;
第三,
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至24小时。
本案甲请求自行书写供述遭拒,违反第一要件,
拒绝自行书写违法;对甲单次讯问达22小时,而危险驾驶不属重大复杂情形,
超12小时讯问违法。故两项行为均不合法。
自行书写应准许,讯问一般不超12小时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87
辨认程序的法定要求与违法认定
常考
3/10
公安机关抓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甲。被害人乙在辨认前即已看到甲;辨认时,侦查人员将甲的照片混杂在另外8名辨认人照片中让乙辨认。前述两项辨认安排是否合法?
两处辨认行为
均不合法。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辨认须遵循:
第一,辨认对象要
混杂于特征相类似对象,陪衬者特征与被辨认者相当,方可检验辨认人的真实记忆;
第二,辨认前
不得展示对象及其影像,也不得先行安排接触;
第三,
不得给予任何暗示,包括言语、表情与动作的提示;
第四,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时,照片
不得少于十人,数量不足会削弱结论的可靠性。
本案中,被害人乙在辨认前已看到甲,
属辨认前展示,极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违反第二项;甲的照片与另外8名辨认人的照片合计仅9张,
未达十人下限,违反第四项。故两项辨认安排分别违法。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88
检察院技术侦查的决定与执行
常考
4/10
司法工作人员甲涉嫌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经严格批准手续决定对甲采取监听,并由该院自行实施。问:对该检察院的侦查措施应如何评价?
该检察院对甲有权决定监听,但无权自行实施,故
自行执行监听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第一,须在立案之后才可采取,即
立案后适用;
第二,限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即
限自侦重大侵权案件;
第三,须
经严格批准手续;
第四,决定后须
交公安机关执行,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
本案中,甲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属检察院自侦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且已立案并履行严格批准,决定环节
决定程序合法;但监听由该院亲自实施,未交付公安机关,故
执行主体错误。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89
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变更程序
常考
5/10
甲、乙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严格审批对甲采取监听措施。监听二个月后,侦查机关拟改为对甲跟踪。问题:公安机关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7条,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与适用对象均受批准决定约束。
第一,
批准决定仍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
变更措施种类;
第三,
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严格审批对甲监听,二个月时仍在有效期内,但拟由监听改为跟踪,属
变更为跟踪,原批准仅对应监听,故
不得沿用原批准、
应重新报批。
技术侦查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期满可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期限未满、变更种类、重新报批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26
未成年人讯问询问的在场要求
常考
6/10
试述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关于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要求,以及违反该要求的证据后果。
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实行
法定代理人到场原则,仅由值班律师陪同不能视为合法替代。
第一,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均应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系共犯的,改通知
其他合适成年人,如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或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
第二,到场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办案人员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办案机关应当核查处理。
第三,违反在场要求的后果分对象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成年证人的
证言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第四,只安排值班律师在场的做法
不正确。判断口径:先核在场人身份是否适格,再按供述与证言分别确定排除还是补正。法条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
《刑诉解释》第94条、
《刑诉解释》第90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27
勘验检查的人数、见证与主体要求
常考
7/10
试述现场勘验与人身检查在参加人数、见证人在场以及检查实施主体方面的具体要求。
现场勘验、检查同时受参加人数、见证人在场与检查主体三方面限制。
一是勘验、检查时参加的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
二是勘验还须邀请
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到场,见证人不足两名,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属于程序违法。
三是人身检查可及于被害人,但
强制检查只能针对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不得强制。
四是对
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由
女工作人员或者
医师实施,男侦查人员不得进行。判断口径:逐项核对参加人数、见证人资格、检查对象与实施主体,任一环节不符合规定即应指出违法。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7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28
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形与妇女搜查
常考
8/10
试述执行拘留、逮捕时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的紧急情形,以及搜查妇女身体的特别要求。
无证搜查以存在法定
紧急情况为前提,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第一,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
搜查证进行搜查,但仍须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法定紧急情形包括:可能随身携带
凶器;可能藏有爆炸、剧毒等
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
犯罪证据;可能藏匿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三,是否属于紧急情形应结合被搜查人当时的具体迹象认定,
不属于紧急情形的无证搜查即违法。
第四,搜查
妇女的身体,只能由
女工作人员进行,男侦查人员实施同样违法。判断口径:先定性有无紧急情形,再核对实施主体是否适格,最后评价由此取得证据的程序瑕疵。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29
辨认的主持主体与分别辨认
常考
9/10
试述组织辨认时对主持人员及其人数、多名辨认人辨认同一对象以及辨认方式的具体要求。
辨认须由
侦查人员主持组织,主持人数与辨认方式均有硬性要求。
第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由一人主持即属程序违法。
第二,数名辨认人对
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各辨认人
分别进行,不得同时指认、相互商议或者旁听他人辨认的结果。
第三,组织辨认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近的其他对象之中,且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否则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存疑。判断口径:先查主持主体与人数,再查是否分别、单独进行,两项均符合方可作为定案参考。法条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4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30
讯问的程序要求与录音录像
常考
10/10
试述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时限、地点与方式要求,以及何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须在到案后
二十四小时以内首次进行,并遵守法定方式,违反即构成程序违法。
第一,讯问
同案犯罪嫌疑人必须
个别进行,不得共同讯问或相互旁听。
第二,对未被羁押的人,可传唤至其
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接受讯问,并出示证明文件;其请求
自行书写供述的,应予准许。
第三,对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讯问过程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身处异地的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可以远程视频讯问,但须
同步录音录像。判断口径:逐项核对时限、主体、地点与录像要求,缺一项即应指出违法并评价供述的证据能力。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
《刑事诉讼法》第94条、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审查起诉与不起诉8 张
刑诉-103
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的起诉期限
常考
1/8
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和速裁程序审理方式,并在具结书上签字。东山区检察院受理后,直到一个月届满才向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问:该审查起诉期限是否合法?
不合法。
本案属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应当缩短。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则为:
第一,须
认罪认罚;
第二,须
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第三,符合者应在
十日内决定是否起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最长延至十五日。
本案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建议并同意速裁、已签署具结书,上述要件具备,检察院即应自受理起十日内、最迟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其拖到一个月届满才起诉,
超过法定审查期限,故不合法。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04
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起算
常考
2/8
甲涉嫌盗窃价值五千元的饰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5年9月10日将案件移送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5日,A县检察院发现该案应由B县检察院管辖,次日移送B县检察院。B县检察院应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县检察院
应重新起算审查起诉期限,起算点为收到案件之日,而非接续原检察院已用时间继续计算。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第二款,规则为:
第一,
案件改变管辖,即受案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第二,
改变后的检察院已收到案件;
第三,期限自
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起算。
本案中,A县检察院9月10日受理甲盗窃案,9月15日发现应由B县检察院管辖并于次日移送,属
改变管辖;B县检察院收到案件后重新起算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
原检察院审查期间不计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换院不吃掉期限,从收案日重算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05
审查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的处理
常考
3/8
某市检察院审查甲故意杀人案时发现,同案嫌疑人乙具备起诉条件、依法应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却未被移送。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对遗漏的同案犯,检察院
不得仅就甲案结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补充侦查;必要时可将甲、乙一并起诉。依据
《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其规则为:
第一,案件源于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第二,
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
第三,被遗漏者
依法应当移送且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甲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乙与甲系同案关系,既具备起诉条件又属依法应移送起诉之人,却未被一并移送,故检察院
应先要求补送;若全案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
可以直接一并提起公诉。
漏犯不放过,可催补送可并诉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06
法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区分
常考
4/8
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再次审查时检察院发现真正行为人另有其人,遂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该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检察院的做法
不正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则为:
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作出
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二,该情形不能以
证据不足为由作存疑不起诉;
第三,犯罪事实确非该人所为、需重新侦查的,还应在不起诉后
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还公安机关并
建议重新侦查。
本案甲查明并非作案人、真凶另有其人,属
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却按证据不足不起诉,属定性错误;正确做法是改作法定不起诉,再书面说明理由、退还卷宗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07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常考
5/8
甲故意伤害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遂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可以如何处理?
结论: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
可依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要件:
第一,启动主体限于
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第二,先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
要求复议;
第三,
复议前置,复议请求仍不被接受时,才可向
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本案套用:甲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由受案检察院作出,故公安机关
应先向该院申请复议;复议意见未被接受的,再
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复议在先、复核在后,不得越过复议直接复核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67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期限与受理
常考
6/8
甲、乙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售减肥胶囊,经直播宣传、快递发货,销售40余万元,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12月4日启动庭前审查,12月16日审查完毕,认为甲符合起诉条件但身份不明,遂将材料退回检察院。法院的哪些做法错误?
法院的庭前审查不能认定为合法
程序违法,本案有两处做法不应当:审查超过了法定七日,且对身份查不清却已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检察院。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及
《刑诉解释》,审查公诉案件应在七日内完毕,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决定开庭审判,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并不影响受理。要件:
第一,时限要件
七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受理要件
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受理;
第三,退卷限制要件
身份不明不属于退回情形。
本案法院12月4日起审查、12月16日方审查完毕,历时逾七日
超期审查;甲虽身份存疑但起诉条件具备,法院仍将材料退回
错误退卷。
庭前审查七日审、条件受、身份不明不退卷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试述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各自的适用条件,并说明三者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检察机关审查移送起诉案件,须先确定适用哪一类不起诉,
定性错误即属程序违法。
第一,法定不起诉以
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为前提,经
检察长批准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酌定不起诉要求
犯罪情节轻微,且依刑法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检察机关享有裁量余地。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两档: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
证据不足、且
无再次退回必要的,可以不起诉;二次退回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判断口径:先查事实与情节,再定类型,最后区分应当与可以并落实批准程序。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00
被害人的立案救济与诉讼权利
常考
8/8
试述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时的救济途径,以及其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被害人的救济权以其
控告人身份为前提,可分三层展开。
第一,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可先
申请复议、复核: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仍不服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同时可
向同级检察院申诉,请求立案监督;也可
提起自诉,走公诉转自诉通道。
第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三,其余权利包括:自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6条、因作证面临危险时请求
人身安全保护、符合范围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出席庭审、陈述意见、质证辩论等。判断口径:先区分是公安不立案还是检察院不起诉,再按各自的救济链条顺位行使,不得跳级主张。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