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10 张

刑诉-68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启动与时点

常考 1/10
甲涉嫌故意杀人。侦查期间,由检察机关书面通知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才以询问甲的方式进行核查并同步录音录像。问:本案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①本案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两处错误,均属违法:通知主体错位、核查时点错位。 ②依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四条。 ③规则: 第一,核查适用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 第二,由侦查机关书面通知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启动; 第三,核查应于侦查终结前完成; 第四,方式为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并全程录音录像。 ④本案中,甲涉嫌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本属应核查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发出通知,且核查被推迟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两处均与规则不符。谁通知、何时核启动主体是侦查机关,完成时点在侦查终结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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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86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常考 2/10
辩护律师查阅侦查机关讯问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两项情形:甲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当场拒绝;其中一次讯问持续22小时。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两项侦查行为均违法。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 第一,自行书写供述的请求应当准许; 第二,讯问时长一般不超过12小时; 第三,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至24小时。 本案甲请求自行书写供述遭拒,违反第一要件,拒绝自行书写违法;对甲单次讯问达22小时,而危险驾驶不属重大复杂情形,超12小时讯问违法。故两项行为均不合法。 自行书写应准许,讯问一般不超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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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87

辨认程序的法定要求与违法认定

常考 3/10
公安机关抓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甲。被害人乙在辨认前即已看到甲;辨认时,侦查人员将甲的照片混杂在另外8名辨认人照片中让乙辨认。前述两项辨认安排是否合法?
两处辨认行为均不合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辨认须遵循: 第一,辨认对象要混杂于特征相类似对象,陪衬者特征与被辨认者相当,方可检验辨认人的真实记忆; 第二,辨认前不得展示对象及其影像,也不得先行安排接触; 第三,不得给予任何暗示,包括言语、表情与动作的提示; 第四,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时,照片不得少于十人,数量不足会削弱结论的可靠性。 本案中,被害人乙在辨认前已看到甲,属辨认前展示,极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违反第二项;甲的照片与另外8名辨认人的照片合计仅9张,未达十人下限,违反第四项。故两项辨认安排分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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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88

检察院技术侦查的决定与执行

常考 4/10
司法工作人员甲涉嫌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经严格批准手续决定对甲采取监听,并由该院自行实施。问:对该检察院的侦查措施应如何评价?
该检察院对甲有权决定监听,但无权自行实施,故自行执行监听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第一,须在立案之后才可采取,即立案后适用; 第二,限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即限自侦重大侵权案件; 第三,须经严格批准手续; 第四,决定后须交公安机关执行,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 本案中,甲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属检察院自侦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且已立案并履行严格批准,决定环节决定程序合法;但监听由该院亲自实施,未交付公安机关,故执行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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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89

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变更程序

常考 5/10
甲、乙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严格审批对甲采取监听措施。监听二个月后,侦查机关拟改为对甲跟踪。问题:公安机关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7条,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与适用对象均受批准决定约束。 第一,批准决定仍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变更措施种类; 第三,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严格审批对甲监听,二个月时仍在有效期内,但拟由监听改为跟踪,属变更为跟踪,原批准仅对应监听,故不得沿用原批准、应重新报批。技术侦查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期满可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期限未满、变更种类、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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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6

未成年人讯问询问的在场要求

常考 6/10
试述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关于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要求,以及违反该要求的证据后果。
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实行法定代理人到场原则,仅由值班律师陪同不能视为合法替代。 第一,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均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系共犯的,改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如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或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 第二,到场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办案人员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办案机关应当核查处理。 第三,违反在场要求的后果分对象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成年证人的证言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第四,只安排值班律师在场的做法不正确。判断口径:先核在场人身份是否适格,再按供述与证言分别确定排除还是补正。法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刑诉解释》第94条、《刑诉解释》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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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7

勘验检查的人数、见证与主体要求

常考 7/10
试述现场勘验与人身检查在参加人数、见证人在场以及检查实施主体方面的具体要求。
现场勘验、检查同时受参加人数、见证人在场与检查主体三方面限制。 一是勘验、检查时参加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是勘验还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到场,见证人不足两名,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属于程序违法。 三是人身检查可及于被害人,但强制检查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不得强制。 四是对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实施,男侦查人员不得进行。判断口径:逐项核对参加人数、见证人资格、检查对象与实施主体,任一环节不符合规定即应指出违法。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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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8

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形与妇女搜查

常考 8/10
试述执行拘留、逮捕时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的紧急情形,以及搜查妇女身体的特别要求。
无证搜查以存在法定紧急情况为前提,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第一,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但仍须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法定紧急情形包括:可能随身携带凶器;可能藏有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可能藏匿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三,是否属于紧急情形应结合被搜查人当时的具体迹象认定,不属于紧急情形的无证搜查即违法。 第四,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男侦查人员实施同样违法。判断口径:先定性有无紧急情形,再核对实施主体是否适格,最后评价由此取得证据的程序瑕疵。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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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9

辨认的主持主体与分别辨认

常考 9/10
试述组织辨认时对主持人员及其人数、多名辨认人辨认同一对象以及辨认方式的具体要求。
辨认须由侦查人员主持组织,主持人数与辨认方式均有硬性要求。 第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由一人主持即属程序违法。 第二,数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各辨认人分别进行,不得同时指认、相互商议或者旁听他人辨认的结果。 第三,组织辨认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近的其他对象之中,且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否则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存疑。判断口径:先查主持主体与人数,再查是否分别、单独进行,两项均符合方可作为定案参考。法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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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30

讯问的程序要求与录音录像

常考 10/10
试述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时限、地点与方式要求,以及何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须在到案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首次进行,并遵守法定方式,违反即构成程序违法。 第一,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必须个别进行,不得共同讯问或相互旁听。 第二,对未被羁押的人,可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接受讯问,并出示证明文件;其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予准许。 第三,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身处异地的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可以远程视频讯问,但须同步录音录像。判断口径:逐项核对时限、主体、地点与录像要求,缺一项即应指出违法并评价供述的证据能力。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事诉讼法》第94条、《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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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与不起诉8 张

刑诉-103

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的起诉期限

常考 1/8
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和速裁程序审理方式,并在具结书上签字。东山区检察院受理后,直到一个月届满才向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问:该审查起诉期限是否合法?
不合法。 本案属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应当缩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则为: 第一,须认罪认罚; 第二,须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第三,符合者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起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长延至十五日。 本案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建议并同意速裁、已签署具结书,上述要件具备,检察院即应自受理起十日内、最迟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其拖到一个月届满才起诉,超过法定审查期限,故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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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4

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起算

常考 2/8
甲涉嫌盗窃价值五千元的饰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5年9月10日将案件移送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5日,A县检察院发现该案应由B县检察院管辖,次日移送B县检察院。B县检察院应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县检察院应重新起算审查起诉期限,起算点为收到案件之日,而非接续原检察院已用时间继续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第二款,规则为: 第一,案件改变管辖,即受案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第二,改变后的检察院已收到案件; 第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起算。 本案中,A县检察院9月10日受理甲盗窃案,9月15日发现应由B县检察院管辖并于次日移送,属改变管辖;B县检察院收到案件后重新起算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原检察院审查期间不计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换院不吃掉期限,从收案日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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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5

审查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的处理

常考 3/8
某市检察院审查甲故意杀人案时发现,同案嫌疑人乙具备起诉条件、依法应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却未被移送。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对遗漏的同案犯,检察院不得仅就甲案结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补充侦查;必要时可将甲、乙一并起诉。依据《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其规则为: 第一,案件源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第二,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 第三,被遗漏者依法应当移送且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甲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乙与甲系同案关系,既具备起诉条件又属依法应移送起诉之人,却未被一并移送,故检察院应先要求补送;若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可以直接一并提起公诉。漏犯不放过,可催补送可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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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6

法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区分

常考 4/8
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再次审查时检察院发现真正行为人另有其人,遂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该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则为: 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二,该情形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存疑不起诉; 第三,犯罪事实确非该人所为、需重新侦查的,还应在不起诉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还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本案甲查明并非作案人、真凶另有其人,属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却按证据不足不起诉,属定性错误;正确做法是改作法定不起诉,再书面说明理由、退还卷宗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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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7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常考 5/8
甲故意伤害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遂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可以如何处理?
结论: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可依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要件: 第一,启动主体限于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第二,先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 第三,复议前置,复议请求仍不被接受时,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本案套用:甲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由受案检察院作出,故公安机关应先向该院申请复议;复议意见未被接受的,再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复议在先、复核在后,不得越过复议直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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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7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期限与受理

常考 6/8
甲、乙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售减肥胶囊,经直播宣传、快递发货,销售40余万元,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12月4日启动庭前审查,12月16日审查完毕,认为甲符合起诉条件但身份不明,遂将材料退回检察院。法院的哪些做法错误?
法院的庭前审查不能认定为合法程序违法,本案有两处做法不应当:审查超过了法定七日,且对身份查不清却已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及《刑诉解释》,审查公诉案件应在七日内完毕,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决定开庭审判,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并不影响受理。要件: 第一,时限要件七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受理要件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受理; 第三,退卷限制要件身份不明不属于退回情形。 本案法院12月4日起审查、12月16日方审查完毕,历时逾七日超期审查;甲虽身份存疑但起诉条件具备,法院仍将材料退回错误退卷。庭前审查七日审、条件受、身份不明不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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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3

不起诉的三种常规类型

常考 7/8
试述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各自的适用条件,并说明三者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检察机关审查移送起诉案件,须先确定适用哪一类不起诉,定性错误即属程序违法。 第一,法定不起诉以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为前提,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酌定不起诉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且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检察机关享有裁量余地。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两档: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必要的,可以不起诉;二次退回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判断口径:先查事实与情节,再定类型,最后区分应当与可以并落实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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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0

被害人的立案救济与诉讼权利

常考 8/8
试述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时的救济途径,以及其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被害人的救济权以其控告人身份为前提,可分三层展开。 第一,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可先申请复议、复核: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仍不服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同时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请求立案监督;也可提起自诉,走公诉转自诉通道。 第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三,其余权利包括: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6条、因作证面临危险时请求人身安全保护、符合范围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出席庭审、陈述意见、质证辩论等。判断口径:先区分是公安不立案还是检察院不起诉,再按各自的救济链条顺位行使,不得跳级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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