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 张
刑诉-140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
常考
1/11
甲十七岁时因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甲已满十八周岁。法院审理后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封存了犯罪记录。法院封存犯罪记录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对甲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做法正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适用封存需满足三点:
第一,判断基准锁定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此后的诉讼进程与年龄增长均不改变,
以犯罪时年龄为准;
第二,该基准时点上行为人仍属未成年人,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第三,最终宣告的刑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期不超过五年。
本案甲行窃时为十七岁,审查起诉阶段虽已成年,但不影响前述年龄认定;法院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正落在五年以下区间,两项实质条件齐备,
符合封存条件,故封存处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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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1
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的适用条件
常考
2/11
甲2005年12月出生,2023年5月因缺钱在某中学门口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二人轻伤后外逃,2024年3月被抓获,同年6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区法院立案。问:本案是否应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
应当交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依据
《刑诉解释》第550条,适用该规则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第一,被告人
实施被指控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第二,人民法院
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两者齐备的,案件即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办理,不按普通审判组织分流。对照本案:甲在2005年12月出生,2023年5月动手抢劫时
犯罪时仅十七岁,属于未成年人;区法院2024年7月立案时甲不过十八岁余,
立案时未满二十周岁,两项要件全部满足,故本案应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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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2
附条件不起诉的听取意见程序
常考
3/11
甲(17岁)持木棍威胁乙(17岁)劫走其手机(价值1447元),事后向乙道歉并自首。审查起诉阶段,区检察院拟对甲作附条件不起诉,因乙的父亲丙反对,遂对甲提起公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只需完成听取意见程序即可。
第一,应当
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还应
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未成年的,另需听取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三,听取意见
不以被害人一方同意为前提,即该类主体
无否决权。
本案甲为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且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已拟作附条件不起诉;丙作为乙的父亲提出的反对,仅属被听取的意见,不能阻碍决定作出。故检察院只因丙不同意便提起公诉,
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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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3
被害方对未成年人从宽不起诉的救济
常考
4/11
甲(17岁,汽修店职工)与乙(16岁,高中生)在餐馆因琐事与丙(16岁,高中生)争吵,二人殴打丙致轻伤。检察院拟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丙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结论: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能自诉,须由被害方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对不起诉决定则可申诉,也可直接起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2条:
第一,
收到决定书七日内提出;
第二,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由上级复查后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
第三,
附条件不起诉不得提起自诉,该类决定未经起诉条件审查,被害方无自诉权;
第四,
不起诉可申诉亦可直接起诉;
第五,
上级维持后可向法院起诉,此时转为自诉救济。
本案甲17岁、乙16岁,丙16岁系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代行权利:对甲的附条件不起诉,
只能走申诉渠道;对乙的不起诉,可
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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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4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起诉
常考
5/11
未成年人甲故意伤害乙,道歉后在家属陪同下自首。区检察院经社会调查,决定对甲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七个月。甲若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提起公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此类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检察机关须终止考验、恢复起诉程序。要件:
第一,对象为已被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嫌疑人;
第二,新罪发生于
考验期内;
第三,存在
新的犯罪事实。
本案甲未成年,检察院已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七个月;甲若在此期间又犯罪,即属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
撤销原决定、提起公诉。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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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0
未成年人强制辩护的通知义务
常考
6/11
甲(16岁)、乙(17岁)、丙(20岁)结伙持砍刀夺取他人助力车(价值6058元),致车主轻微伤。侦查阶段,甲由家人陪同自首,甲、丙均委托了辩护律师,乙始终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要件如下:
第一,对象须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二,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
未自行委托辩护人;
第三,公安、检察、法院均负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作为义务,不因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意愿而免除。
本案乙年仅十七岁,具备
未成年人身份,且处于
未委托辩护人的状态,故公安机关不能只将情况附卷了事,须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介入,并将通知与指派情况记录在案。
强制辩护未成年加未委托,办案机关必须通知,没有裁量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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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1
附条件不起诉与特别不起诉
常考
7/11
试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及特别不起诉的核准主体与被追诉人的处理后果。
两类特殊不起诉均以案件
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法律效果不同于前三类。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须为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至第六章之罪,可能被判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
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但作出决定前应当
听取公安机关与被害人意见,可援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特别不起诉要求被追诉人自愿
如实供述,并有
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须报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获准后公安可撤案,检察机关可不起诉,也可只对涉嫌数罪中的部分罪名不起诉,可援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断口径:附条件不起诉是裁量加听取意见程序,特别不起诉是核准制,未获核准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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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6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常考
8/11
试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以及未予封存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是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符合条件即须封存,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第一,年龄标准看实施犯罪时的年龄,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符合,不看到案、起诉或审判时是否成年。
第二,刑罚标准是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被判处轻刑、宣告缓刑的情形;被
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样封存。
第三,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办案机关
应当封存相关记录,不得以判决已生效、刑罚已执行完毕为由拒绝。判断口径:以犯罪时年龄加最终处理结果两项判断,漏封、错封均属程序违法,应当补正。法条依据: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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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8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与异议救济
常考
9/11
试述附条件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听取意见要求以及各主体提出异议后的救济途径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轻罪未成年人附考验期暂缓起诉的处理,三项实体条件须同时具备,决定过程还受各方异议制约。
第一,限于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
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并
有悔罪表现。
第二,作出决定前
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对象为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第三,嫌疑人一方有异议的,检察院
应当提起公诉;被害人可在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诉且
不能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报请复核。判断口径:条件缺一即不得适用,异议按主体分流,不由法院直接受理。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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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9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与处理
常考
10/11
试述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期限、起算、可否变更以及考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由检察机关监督考察,考验期内的表现直接决定最终是否起诉。
第一,考验期为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第二,考验期
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并可在法定幅度内
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三,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严重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
第四,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的,期满后
作出不起诉决定。判断口径:先查期限是否在法定幅度内、起算点是否正确,再查有无撤销事由,二者共同决定期满后起诉还是不起诉。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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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0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与到场规则
常考
11/11
试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理方式、到场人员、最后陈述与宣判四个环节的法定要求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到场保障为补充,宣判则一律公开。
第一,开庭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法院
应当不公开审理;只有在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
一致同意时,就读学校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才可以
派代表到场。
第二,讯问和开庭时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联系不上、不能出席或者本身就是同案犯的,改通知
合适成年人到场并记录在案。
第三,最后陈述须由未成年被告人本人作出,
不得代为陈述,其陈述完毕后法定代理人方可
补充陈述。
第四,审理不公开不等于宣判不公开,宣告判决仍
应当公开进行。判断口径:漏通知法定代理人、代作最后陈述、宣判不公开的,均属程序错误。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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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程序5 张
刑诉-145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排除情形
常考
1/5
甲因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盗窃商场商品,数额较大,被逮捕并提起公诉。审判中甲真诚悔罪、赔偿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该协议不能发生效力,应认定
和解协议无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
第二,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第三,
真诚悔罪取得谅解;
第四,
五年内无故意犯罪。
本案甲所犯盗窃罪属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产犯罪,起于民间纠纷,数额较大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甲亦赔偿损失、获被害人谅解,前三项均满足;但甲前因抢夺罪被判刑二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即再犯盗窃,正落在
五年内曾故意犯罪之内,消极条件不具备,故
不适用和解程序,协议自始无效。
当事人和解五年内曾故意犯罪即排除和解,赔偿谅解不能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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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6
刑事和解的适格主体与道歉履行
常考
2/5
甲因琐事将同县的丙打成轻伤,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在押期间,其母乙未经甲同意自行与丙达成和解;因甲拒绝道歉,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由乙代为履行。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两处做法均违法:近亲属无权自行代为和解,赔礼道歉亦不得由他人代替。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与
《刑诉解释》第589条,要件有三:
第一,
须被告人真诚悔罪;
第二,
须经被告人本人同意,近亲属无独立和解权;
第三,
赔礼道歉须本人履行。
本案中,甲在押,其母乙未获甲同意径行与丙和解,缺少真诚悔罪与授权基础;约定的道歉由乙代行,甲本人未道歉,不能认定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两处均违法。
刑事和解近亲属未获被告人同意不得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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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1
刑事和解的主体与可协商内容
常考
3/5
试述刑事和解中当事人一方代为和解的主体规则,以及和解可以协商的内容范围。
代为和解的权限与可协商事项均由法律界定,越权或越界的和解不产生效力。
第一,
被害人死亡的,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与对方和解。
第二,被害人属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代为和解;若被害人仅受轻重伤而意思能力正常,近亲属无权代其和解。
第三,被告人的近亲属须
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代为,被告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为。
第四,代为和解时协议中的
赔礼道歉须本人履行,赔偿损失可代付。
第五,可协商者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及是否同意从宽,
不得协商定罪量刑等司法职权事项。判断口径:一看主体有无代位权限,二看内容是否侵入司法职权。
《刑诉解释》第5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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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2
和解协议的履行、反悔与从宽处理
常考
4/5
试述刑事和解协议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履行要求、当事人反悔的处理及从宽处理的方式。
和解协议的履行与反悔按诉讼阶段分别处理,各机关的从宽权限也有差别。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赔偿应于
签署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从宽决定作出前付清;确难一次付清的,须提供
有效担保并经
被害人同意方可分期。
第二,审判阶段达成的,应当
即时履行,不得分期。
第三,反悔看时点:
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反悔可另行和解,否则径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不撤销原决定;审判阶段全部履行后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和解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
第四,侦查阶段公安仅可提出从宽建议,
不得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建议从宽或作不起诉;审判阶段
应当从轻处罚,符合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判断口径:先定阶段,再论履行与反悔。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93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常考
5/5
试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与排除情形,并说明判断口径。
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只在法定两类轻罪范围内开启,范围之外不得适用。
第一,须
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触犯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即
人身、财产类犯罪,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要件缺一不可。
第二,除渎职犯罪外,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亦可和解。
第三,
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问该罪是否已被追究,均
不得和解;雇凶伤害、涉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及职务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实体上还须真诚悔罪、取得谅解、双方自愿、有特定被害人、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判断口径:先核罪名章节与可能刑罚,再查前科,两项任一不符即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