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 张

刑诉-140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

常考 1/11
甲十七岁时因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甲已满十八周岁。法院审理后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封存了犯罪记录。法院封存犯罪记录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对甲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做法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适用封存需满足三点: 第一,判断基准锁定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此后的诉讼进程与年龄增长均不改变,以犯罪时年龄为准; 第二,该基准时点上行为人仍属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第三,最终宣告的刑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不超过五年。 本案甲行窃时为十七岁,审查起诉阶段虽已成年,但不影响前述年龄认定;法院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正落在五年以下区间,两项实质条件齐备,符合封存条件,故封存处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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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1

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的适用条件

常考 2/11
甲2005年12月出生,2023年5月因缺钱在某中学门口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二人轻伤后外逃,2024年3月被抓获,同年6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区法院立案。问:本案是否应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应当交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依据《刑诉解释》第550条,适用该规则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第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第二,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两者齐备的,案件即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办理,不按普通审判组织分流。对照本案:甲在2005年12月出生,2023年5月动手抢劫时犯罪时仅十七岁,属于未成年人;区法院2024年7月立案时甲不过十八岁余,立案时未满二十周岁,两项要件全部满足,故本案应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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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2

附条件不起诉的听取意见程序

常考 3/11
甲(17岁)持木棍威胁乙(17岁)劫走其手机(价值1447元),事后向乙道歉并自首。审查起诉阶段,区检察院拟对甲作附条件不起诉,因乙的父亲丙反对,遂对甲提起公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只需完成听取意见程序即可。 第一,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还应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未成年的,另需听取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三,听取意见不以被害人一方同意为前提,即该类主体无否决权。 本案甲为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且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已拟作附条件不起诉;丙作为乙的父亲提出的反对,仅属被听取的意见,不能阻碍决定作出。故检察院只因丙不同意便提起公诉,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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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3

被害方对未成年人从宽不起诉的救济

常考 4/11
甲(17岁,汽修店职工)与乙(16岁,高中生)在餐馆因琐事与丙(16岁,高中生)争吵,二人殴打丙致轻伤。检察院拟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丙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结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能自诉,须由被害方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对不起诉决定则可申诉,也可直接起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2条: 第一,收到决定书七日内提出; 第二,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由上级复查后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不得提起自诉,该类决定未经起诉条件审查,被害方无自诉权; 第四,不起诉可申诉亦可直接起诉; 第五,上级维持后可向法院起诉,此时转为自诉救济。 本案甲17岁、乙16岁,丙16岁系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代行权利:对甲的附条件不起诉,只能走申诉渠道;对乙的不起诉,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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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4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起诉

常考 5/11
未成年人甲故意伤害乙,道歉后在家属陪同下自首。区检察院经社会调查,决定对甲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七个月。甲若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此类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检察机关须终止考验、恢复起诉程序。要件: 第一,对象为已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嫌疑人; 第二,新罪发生于考验期内; 第三,存在新的犯罪事实。 本案甲未成年,检察院已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七个月;甲若在此期间又犯罪,即属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决定、提起公诉。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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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0

未成年人强制辩护的通知义务

常考 6/11
甲(16岁)、乙(17岁)、丙(20岁)结伙持砍刀夺取他人助力车(价值6058元),致车主轻微伤。侦查阶段,甲由家人陪同自首,甲、丙均委托了辩护律师,乙始终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要件如下: 第一,对象须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二,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 第三,公安、检察、法院均负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作为义务,不因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意愿而免除。 本案乙年仅十七岁,具备未成年人身份,且处于未委托辩护人的状态,故公安机关不能只将情况附卷了事,须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介入,并将通知与指派情况记录在案。强制辩护未成年加未委托,办案机关必须通知,没有裁量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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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71

附条件不起诉与特别不起诉

常考 7/11
试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及特别不起诉的核准主体与被追诉人的处理后果。
两类特殊不起诉均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法律效果不同于前三类。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须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至第六章之罪,可能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但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与被害人意见,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特别不起诉要求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并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获准后公安可撤案,检察机关可不起诉,也可只对涉嫌数罪中的部分罪名不起诉,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断口径:附条件不起诉是裁量加听取意见程序,特别不起诉是核准制,未获核准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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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6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常考 8/11
试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以及未予封存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是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符合条件即须封存,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第一,年龄标准看实施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符合,不看到案、起诉或审判时是否成年。 第二,刑罚标准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被判处轻刑、宣告缓刑的情形;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样封存。 第三,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办案机关应当封存相关记录,不得以判决已生效、刑罚已执行完毕为由拒绝。判断口径:以犯罪时年龄加最终处理结果两项判断,漏封、错封均属程序违法,应当补正。法条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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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8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与异议救济

常考 9/11
试述附条件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听取意见要求以及各主体提出异议后的救济途径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轻罪未成年人附考验期暂缓起诉的处理,三项实体条件须同时具备,决定过程还受各方异议制约。 第一,限于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有悔罪表现。 第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对象为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第三,嫌疑人一方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被害人可在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且不能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报请复核。判断口径:条件缺一即不得适用,异议按主体分流,不由法院直接受理。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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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9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与处理

常考 10/11
试述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期限、起算、可否变更以及考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由检察机关监督考察,考验期内的表现直接决定最终是否起诉。 第一,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第二,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并可在法定幅度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三,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严重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 第四,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的,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判断口径:先查期限是否在法定幅度内、起算点是否正确,再查有无撤销事由,二者共同决定期满后起诉还是不起诉。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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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0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与到场规则

常考 11/11
试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理方式、到场人员、最后陈述与宣判四个环节的法定要求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到场保障为补充,宣判则一律公开。 第一,开庭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只有在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时,就读学校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才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联系不上、不能出席或者本身就是同案犯的,改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记录在案。 第三,最后陈述须由未成年被告人本人作出,不得代为陈述,其陈述完毕后法定代理人方可补充陈述。 第四,审理不公开不等于宣判不公开,宣告判决仍应当公开进行。判断口径:漏通知法定代理人、代作最后陈述、宣判不公开的,均属程序错误。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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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程序5 张

刑诉-145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排除情形

常考 1/5
甲因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盗窃商场商品,数额较大,被逮捕并提起公诉。审判中甲真诚悔罪、赔偿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该协议不能发生效力,应认定和解协议无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 第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第三,真诚悔罪取得谅解; 第四,五年内无故意犯罪。 本案甲所犯盗窃罪属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产犯罪,起于民间纠纷,数额较大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甲亦赔偿损失、获被害人谅解,前三项均满足;但甲前因抢夺罪被判刑二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即再犯盗窃,正落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之内,消极条件不具备,故不适用和解程序,协议自始无效。当事人和解五年内曾故意犯罪即排除和解,赔偿谅解不能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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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6

刑事和解的适格主体与道歉履行

常考 2/5
甲因琐事将同县的丙打成轻伤,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在押期间,其母乙未经甲同意自行与丙达成和解;因甲拒绝道歉,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由乙代为履行。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两处做法均违法:近亲属无权自行代为和解,赔礼道歉亦不得由他人代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与《刑诉解释》第589条,要件有三: 第一,须被告人真诚悔罪; 第二,须经被告人本人同意,近亲属无独立和解权; 第三,赔礼道歉须本人履行。 本案中,甲在押,其母乙未获甲同意径行与丙和解,缺少真诚悔罪与授权基础;约定的道歉由乙代行,甲本人未道歉,不能认定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两处均违法。刑事和解近亲属未获被告人同意不得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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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1

刑事和解的主体与可协商内容

常考 3/5
试述刑事和解中当事人一方代为和解的主体规则,以及和解可以协商的内容范围。
代为和解的权限与可协商事项均由法律界定,越权或越界的和解不产生效力。 第一,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与对方和解。 第二,被害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若被害人仅受轻重伤而意思能力正常,近亲属无权代其和解。 第三,被告人的近亲属须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代为,被告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为。 第四,代为和解时协议中的赔礼道歉须本人履行,赔偿损失可代付。 第五,可协商者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及是否同意从宽,不得协商定罪量刑等司法职权事项。判断口径:一看主体有无代位权限,二看内容是否侵入司法职权。《刑诉解释》第5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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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2

和解协议的履行、反悔与从宽处理

常考 4/5
试述刑事和解协议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履行要求、当事人反悔的处理及从宽处理的方式。
和解协议的履行与反悔按诉讼阶段分别处理,各机关的从宽权限也有差别。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赔偿应于签署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从宽决定作出前付清;确难一次付清的,须提供有效担保并经被害人同意方可分期。 第二,审判阶段达成的,应当即时履行,不得分期。 第三,反悔看时点: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反悔可另行和解,否则径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不撤销原决定;审判阶段全部履行后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和解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 第四,侦查阶段公安仅可提出从宽建议,不得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建议从宽或作不起诉;审判阶段应当从轻处罚,符合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判断口径:先定阶段,再论履行与反悔。《刑事诉讼法》第2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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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3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常考 5/5
试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与排除情形,并说明判断口径。
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只在法定两类轻罪范围内开启,范围之外不得适用。 第一,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触犯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即人身、财产类犯罪,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要件缺一不可。 第二,除渎职犯罪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亦可和解。 第三,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问该罪是否已被追究,均不得和解;雇凶伤害、涉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及职务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实体上还须真诚悔罪、取得谅解、双方自愿、有特定被害人、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判断口径:先核罪名章节与可能刑罚,再查前科,两项任一不符即排除。《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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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程序3 张

刑诉-147

患病被告人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

常考 1/3
甲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审判期间甲突发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法院决定中止审理。至2026年3月,甲仍不能出庭,中止已超过六个月。法院此时能否直接决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
不可以,法院不能自行决定对甲缺席审判不得自行决定缺席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6条,因病缺席审判须同时具备: 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第二,中止审理已超过六个月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 第三,期满后被告人仍无法出庭仍无法出庭; 第四,经被告人一方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经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本案甲自2025年6月中止审理,至2026年3月已逾六个月仍未出庭中止逾六个月仍无法出庭,卷内亦无甲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申请、同意恢复审理的表示缺少申请或同意,第四项条件落空,故只能继续中止,不得依职权转入缺席审判不得依职权转入缺席审判。 患病型缺席审判=重病无法出庭+中止超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一方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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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48

缺席判决生效后到案提出异议的处理

常考 2/3
甲系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案件符合缺席审判程序条件,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甲到案,在交付执行前对判决提出异议。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5条,被缺席审判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到案的,先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之前必须保障其异议权。要件为: 第一,裁判已经生效; 第二,罪犯在生效后到案; 第三,法院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告知异议权; 第四,罪犯就原判决提出异议。 本案甲因贪污贿赂犯罪被缺席审理并判刑,判决生效之后到案,交付执行刑罚之前法院已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甲随即表示不服,四项要件齐备,故异议成立,原判不再执行,须由法院另行开庭重新审理。 异议须在交付执行刑罚前提出,一经提出即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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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0

缺席审判中境外被告人的送达方式

选考 3/3
甲涉嫌犯罪后潜逃至A国,长期未归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中需向甲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A国法律允许电子送达,法院遂以电子邮件送达。问: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缺席审判中向境外被告人送达文书,可通过国际条约或外交途径的司法协助送达,也可采用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其要件为: 第一,被告人滞留境外且未到案; 第二,优先走条约约定或外交途径; 第三,或者采用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包括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 本案中,甲作案后逃至A国一直未归案,A国法律认可电子送达,法院故以电子邮件向其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该送达合法有效,程序并无不当。缺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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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 张

刑诉-149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规则

常考 1/2
甲涉嫌贪污且数额巨大,羁押期间因心脏病死亡,依法应追缴违法所得。B县检察院向B县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公告期内甲之父乙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以其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予准许,期满后组成合议庭审理。问:本案存在哪些程序性违法?
本案存在三处程序性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此类案件的要件是: 第一,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由与中院同级的市级检察院申请; 第三,近亲属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本案中,B县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受理并审理,基层法院无管辖权;B县检察院越级提出申请,申请主体不适格;乙作为甲的近亲属申请参诉,法院以其无利害关系驳回,侵害近亲属参诉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主体随审理法院级别走,基层两院均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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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2

取保候审违规的处理与期限计算

常考 2/2
甲伙同乙、丙故意伤害他人后潜逃,后甲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交纳8万元保证金;取保期间,甲经两次传讯均未到案,公安机关遂没收其全部保证金,责令再交12万元保证金,并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问:上述做法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没收8万元保证金、责令再交12万元保证金的处理合法,但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做法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被取保人须经传讯及时到案; 第二,违反该义务且已交纳保证金的,可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改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三,同一诉讼阶段多次取保的,期限累计计算。 本案甲取保期间两次传讯均未到案,违反到案义务,公安机关没收、责令重新交纳于法有据;但甲仍在侦查阶段,期限只能累计计算、不得重新起算,故重新计算期限违法。取保候审期限累计计算仅限同一诉讼阶段,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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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1 张

刑诉-164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常考 1/1
甲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长期流浪。其行窃时被事主乙发现,持刀将乙刺成重伤。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法院判刑并判赔,甲上诉。二审认为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发回重审;重审鉴定甲患精神分裂症,法院决定强制医疗。问: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本案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可以强制医疗。 第一,行为人须实施暴力危害行为,且须危及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 第二,须经法定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即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第三,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结合病情、监护条件判断。 本案甲持刀将乙刺成重伤,属针对人身的暴力行为;法院依程序鉴定甲患精神分裂症,其不负刑事责任;该病不予治疗则不治疗仍有危害可能。三项要件齐备,应对甲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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