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规则17 张

刑诉-18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延长

常考 1/17
甲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被害人之父乙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等50万元。A区法院受理三个月后仍未审结。问:A区法院能否再延长审限?
可以,A区法院可再延长审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一款,公诉案件应自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三个月。要件有三: 第一,存在法定情形,即可能判处死刑或属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情形; 第二,须经上一级法院批准,本院无权自行决定; 第三,延长期间为三个月。 本案甲驾车肇事致乙之子死亡,乙在刑事诉讼中同时提出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请求,法院受理三个月尚未审结,属于可延长的法定情形,故报B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可延长。 延长审限的决定权在上一级法院,审判法院只能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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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0

公诉撤回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常考 2/17
甲将乙打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对甲提起公诉,乙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间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但甲乙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① 对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原告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②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7条。 ③ 要件: 第一,案件须系检察院提起公诉、且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已在撤诉前合法提起; 第三,该诉讼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立。 ④ 本案中,检察院撤回对甲的起诉获法院准许,乙此前已合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对赔偿数额谈不拢,属调解不成立,故法院应裁定驳回乙的附带民事起诉,并告知其另循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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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1

近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资格

常考 3/17
乙之夫甲与丙之弟因琐事争执,甲动手殴打对方。丙得知后到甲家报复,将甲打死。乙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附带索赔的主体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而受损的被害人一方。 第一,须存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第二,被害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请求权发生转移; 第三,由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本案甲被丙报复打死,死亡结果直接源自侵害行为,乙系甲之妻,属于法定近亲属,故得以自己名义提起,无须另行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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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2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与地位

常考 4/17
甲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坟烧纸引燃草木,烧毁天然灌木林地三十余公顷,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异地补植云杉。检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诉,但无其他单位或个人主张赔偿。问题:检察院能否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中担任何种角色?
可以。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9条进一步明确此种情形应将检察院列为原告人。要件: 第一,犯罪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 第二,受损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 本案中,甲失火焚毁保护区天然灌木林地,国家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未起诉;检察院随公诉提出,主体资格与原告地位成立。 国家集体财产受损、无人起诉,检察院随公诉提起并列为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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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3

同案犯到案后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限制

常考 5/17
甲、乙共同殴打邻居丙致其重伤。甲先被抓获,乙在逃,丙仅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获足额赔偿。此后乙也被抓获。问:丙能否对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不能提起。依据《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则为: 第一,同案犯在逃时,不得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二,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本可另行起诉; 第三,但已从其他共犯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共同殴打丙致重伤,乙在逃期间丙仅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已从甲处取得足额赔偿,其物质损失已获全部填补;乙虽事后到案,丙仍不得再就同一损失起诉,以免重复受偿,故对乙不再享有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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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4

职务侵权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常考 6/17
看守所监管人员甲对被监管人乙体罚虐待,致乙身体受伤。乙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甲赔偿乙的医疗费等损失。法院应如何处理该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依据《刑诉解释》第177条、《刑事诉讼法》第101条,附带民事赔偿以个人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为限,职务侵权型犯罪另由国家赔偿救济。 第一,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侵权发生于行使职权过程中; 第三,行为构成犯罪并致人身、财产损害。 本案中甲是看守所监管人员,在监管职权行使中体罚虐待致乙受伤,已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属职务侵权型犯罪;故乙的近亲属索要医疗费,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应告知其申请国家赔偿。 职务侵权构成犯罪的,附带民诉不予受理,改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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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5

二审期间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常考 7/17
甲因介入乙与丙的纠纷,与乙发生争执并将其推倒,致乙轻伤二级。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乙向二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乙的请求?
二审法院对乙的赔偿请求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其另行起诉。依据《刑诉解释》第198条。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提起; 第二,程序要件是一审未提而二审才提; 第三,二审法院据此只能先行调解,不能径行作出实体裁判。套用本案:乙在一审中未主张赔偿,一审期间未起诉,直到甲上诉后才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请求系二审阶段才提出,正符合上述情形;故法院应主持双方就赔偿协商,协商不成时告知乙待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起诉,二审不得一并判赔。二审才提附带民事诉讼:能调不能判一审未提、二审才提,先调解、不成另诉,二审不作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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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6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

常考 8/17
乙持铁棍击打甲头部致死。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乙提起公诉,甲之妻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约六十万元。庭审中,法院因乙家境困难、暂无赔偿能力,为提高效率决定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法院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能分开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须与刑事案件同案审理。 第一,应当一并审判; 第二,例外仅限于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方可在刑事部分审结后再处理民事请求; 第三,即便分案,仍须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得另行组成法庭。可见分案的正当前提是附带民事部分繁杂、可能拖累刑事审判进度。 本案法院仅因乙暂无赔偿能力、为提高效率即行分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属于以赔偿能力欠缺为由分案,缺乏法律依据,做法不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分案的唯一正当理由: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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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7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一并判决

常考 9/17
乙、丙等人上门向甲报复,乙失手致甲重伤。甲就所受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一审中若对该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审阶段对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可以调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刑诉解释》第190条、第191条, 第一,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即生效制作调解书; 第二,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不制作调解书,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审判及书记人员签名后生效即时履行免调解书; 第三,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在签收前反悔的,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本案甲因乙致其重伤起诉,乙是附带民事被告乙为附带民事被告;法院可先就物质损失组织调解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乙签收前反悔,则随刑案一并裁判随刑案一并裁判。 签收前反悔不产生调解结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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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8

附民原告人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选考 10/17
甲在楼道堆放鞋柜占用消防通道,邻居乙多次劝阻未果,双方约架互殴,甲手臂骨折。乙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甲对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问:法院应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第1款,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获准许中途退庭的,按其撤诉对待。要件: 第一,主体限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第二,已经法院依法传唤; 第三,存在无正当理由缺席或中途退庭的情形。 本案甲就乙的伤害行为提起附民诉讼,具有原告人资格;法院传唤后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符合上述要件,故其请求按撤诉处理,且不影响刑事部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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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9

附民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选考 11/17
甲、乙共同盗窃,乙因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被酌定不起诉,甲被提起公诉。被害人丙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乙却下落不明,查找耗时过长可能使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法院遂对乙缺席判决。问:法院对乙缺席判决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不正确不得对下落不明的附民被告缺席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第2款、第3款,缺席判决只针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附民被告。要件: 第一,对象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 第二,处于下落不明或用公告送达以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状态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 第三,留案审理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 本案乙被酌定不起诉,不是刑事被告人,仅具附民被告身份乙非刑事被告人;乙经查找下落不明乙经查找下落不明,继续等待将使刑事部分迟延,故不能对其缺席判决,而应不将乙列为附民被告,告知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告知丙另行起诉。 缺席判决与下落不明是两条不同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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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0

无罪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常考 12/17
甲重击乙面部致乙受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审理期间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查明乙的伤情未达轻伤,判决甲无罪。法院应如何处理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甲虽被宣告无罪,法院对乙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仍须实体处理,不得径行驳回。依据《刑诉解释》第197条,须具备: 第一,被告人行为经审理不构成犯罪;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已合法提起; 第三,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此时法院可在两条路径中择一:一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甲经审理被判无罪,第一项前提成立;乙已就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在上述两种方式中择一,选择权在法院。无罪不等于驳回附带民事,先调解,不成则判决或告知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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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2

二审附带民事反诉的处理

常考 13/17
甲故意伤害乙,乙认为一审附带民事部分赔偿过低,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甲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问:二审法院对甲反诉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并径行判决,做法不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则有三点: 第一,适用对象限于一审附民被告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 第二,二审法院可依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调解; 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另行起诉,不得自行裁判。 本案中,甲系一审附民被告人,在二审阶段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未经调解即受理并判决,程序违法。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反诉只调解不判决,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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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2

附民保全与一并审理原则

常考 14/17
试述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与措施,以及附民部分与刑事部分应当如何安排审理。
附民部分原则上随刑事审判同步推进,并可借助保全保障将来执行。 第一,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原告人或检察院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 第二,审理上应当一并审理,仅当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所必需时,才允许刑事审结后交由同一审判组织续审。 第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可能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不列为附民被告,并告知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口径:能一并审即一并审,拆分以迟延风险为限。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诉解释》第196条《刑诉解释》第19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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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3

无罪与撤诉时附民部分的处理

常考 15/17
试述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时,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附民部分不因刑事部分未定罪或撤诉而当然消灭,但处理走向不同。 第一,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先就附民部分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告知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可以先调解;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人另行起诉。口径:无罪时调解优先,判决与另诉由法院择一;撤诉则以驳回起诉为原则。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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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4

仅附民上诉与二审新请求的处理

常考 16/17
试述当事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及二审中出现新增请求或反诉时如何应对。
仅对附民部分上诉的,二审不因此只审民事,而应全案审查后分流。 第一,一审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二审只需处理附民部分。 第二,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并将附民部分与之一并审理。 第三,二审中一审原告人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按自愿、合法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不得直接裁判。口径:错在刑事部分走再审,新增请求只能调解或另诉。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9条《刑诉解释》第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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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25

附民原告人的范围与处分权

常考 17/17
试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以及原告人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起诉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认定以遭受物质损失为前提,且须主体适格。 第一,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受有该损失的,即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诉,精神损害不在赔偿范围。 第二,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提起。 第三,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受损单位没有提起的,检察院可在公诉时提起。 第四,原告人可仅对部分侵害人起诉,法院应告知其可一并起诉并释明放弃的后果,不得径行列共同被告人。 第五,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准许并记录在案。口径:无物质损失或主体不适格,即不应进入附民审理。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刑诉解释》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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